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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6:37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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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相关附表。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
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除公司取得的待处置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外,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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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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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产 || 7 |1113|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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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1|现金 || 8 |1121|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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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2|银行存款 || 9 |1201|代发行证券
---|----|----------||---|----|------------
3 |1003|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 10|1202|待转发行费用
---|----|----------||---|----|------------
4 |1101|短期投资 || 11|1301|购入贷款
---|----|----------||---|----|------------
5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2|1302|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
6 |1110|应收账款 || 13|1303|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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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14|1401|待处置贷款 || 42|3111|资本公积
---|----|----------||---|----|------------
15|1402|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 43|3121|盈余公积
---|----|----------||---|----|------------
16|1403|贷款呆账准备 || 44|3131|本年利润
---|----|----------||---|----|------------
17|1501|待处置资产 || 45|3141|利润分配
---|----|----------||---|----|------------
18|1507|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 46|3151|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
19|1601|租赁资产 || 四、损益类
---|----|----------||---------------------
20|1701|长期股权投资 || 47|4101|利息收入
---|----|----------||---|----|------------
21|1702|长期债券投资 || 48|4111|咨询服务收入
---|----|----------||---|----|------------
22|1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49|4121|证券发行收入
---|----|----------||---|----|------------
23|1801|固定资产 || 50|4131|其他收入
---|----|----------||---|----|------------
24|1802|累计折旧 || 51|4201|债权重组收益
---|----|----------||---|----|------------
25|1803|固定资产清理 || 52|4211|处置资产收益
---|----|----------||---|----|------------
26|1901|无形资产 || 53|4221|租赁收益
---|----|----------||---|----|------------
27|1910|长期待摊费用 || 54|4231|投资收益
-------------------||---|----|------------

二、负 债 || 55|4301|汇兑收益
-------------------||---|----|------------
28|2101|短期借款 || 56|4401|营业外收入
---|----|----------||---|----|------------
29|2111|应付账款 || 57|4501|利息支出
---|----|----------||---|----|------------
30|2121|应付工资 || 58|4511|证券发行成本
---|----|----------||---|----|------------
31|2122|应付福利费 || 59|4521|其他支出
---|----|----------||---|----|------------
32|2131|应付利润 || 60|4531|债权重组损失
---|----|----------||---|----|------------
33|2141|其他应付款 || 61|4541|处置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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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51|预提费用 || 62|4601|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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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61|应交税金 || 63|4701|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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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1|代发行证券款 || 64|4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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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01|租赁保证金 || 五、备查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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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01|长期借款 || 65|5101|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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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11|应付债券 || 66|5201|待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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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21|向人民银行再贷款 || 67|5301|抵押及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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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权益 || 68|5401|代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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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01|实收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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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00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
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五、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可以单独设置“1920外币兑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03 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向人民银行再贷款而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
二、公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科目。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存款时,借记“购入贷款”、“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公司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
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借
贷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公司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七、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的实际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公司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在具体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一般应按投资总体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如果某类或某项短期投资占全部短期投资10%或以上的,也可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
三、公司应于期末将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应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
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但短期投资市价恢复后冲减已提跌价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金额为限。
四、采用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采用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0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款项,包括处置贷款时发生的应收款项、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收账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司,可以设置“1111坏账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1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公司因股权投资(含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的其他单位的利润,以及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购入债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但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并已收到的利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收到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2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完毕的费用。
1201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
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本公司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投资时,按发
行价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
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公司应按约定
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1202 待转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1301 购入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的本金部分。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已入账的利息部分,在“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贷款本金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准备——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购入贷款的原账面余额、确定的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本金所发生的损失。
1302 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
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利息;
(二)应计利息。
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购入贷款”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购入利息),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公司购入的未到期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公司购入的逾期或呆滞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和银行对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待
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的账面余额、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其后计提的利息,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利息所发生的损失。
1303 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照有关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贷款本金损失;
(二)购入贷款利息损失。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规定的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后,按照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贷款利息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购入贷款应收
利息”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息的价值高于购入贷款本金和已入账应收利息的,则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登记经批准认定的价值。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1401 待处置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的价值。
公司购入贷款经批准认定的应收利息的价值,在“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购入贷款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转入本科目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
本金损失”科目。
三、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作为不良贷款处理的待处置贷款,其后债务单位因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偿还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科目;收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
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属于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不含现金,下同)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进行债权重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债务单位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单位以现金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用以抵偿债务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按
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2.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
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如果用以抵偿债务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
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在不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减少贷款本金部分)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减少
贷款利息部分)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2.在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在债权重组时,如果涉及未入账应收利息重组条款的,应将其豁免等情况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债权重组的情况下,按照收回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顺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将待处置贷款及其利息整体出售或转让,应按转让价格,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
六、公司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待处置贷款计提呆账准备。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经批准认定的待处置贷款本金的价值。
1402 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已入账的贷款利息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经认定的利息;
(二)应计利息。
三、公司对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转入本科目时,应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购入经认定的利息),贷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
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
四、公司按期计提待处置贷款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待处置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180天后,公司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如果债务单位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收
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已作为不良贷款处理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其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利息,公司应于收到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入账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计息的,其原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不作处理,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利息收入,其后按期计提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六、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或以出售转让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比照“待处置贷款”科目的规定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待处置贷款应收的利息。
1403 贷款呆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和一般呆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特别呆账准备;
(二)一般呆账准备。
三、期末,公司应对待处置贷款本息(不含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下同)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时,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充分考虑相关抵押物的价值、债务单位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资料。如果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本息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特别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应当按照每一贷款项目计提。
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按照当年处置贷款本息所发生的净损失与待处置贷款本息(包括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账准备。
四、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特别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如果本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特别
呆账准备的待处置贷款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贷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为限。
公司按照规定计提一般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呆账准备)。
五、公司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待处置贷款本息,经批准后,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公司应按该项目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项目),按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低于贷款本息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按待处置贷款本息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待处置贷款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六、处置待处置贷款本息时(包括债权重组、出售、转让等),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
七、特别呆账损失准备应按每一贷款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一般呆账准备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
1501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置债权时,从债务单位取得的用于偿债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如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公司在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或拆解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全部资产时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材料物资;
2.应收款项;
3.机器设备(含器具);
4.运输工具;
5.房屋和建筑物(含基础设施);
6.在建工程;
7.股权;
8.土地使用权;
9.其他无形资产;
10.其他。
三、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不含现金资产,下同),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按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
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的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四、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五、各项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因预计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按出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
目。
七、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作为取得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
置资产损失”科目。
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
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八、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待处置资产时,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公司应当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各项待处置资产,并对待处置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待处置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待处置资产盘亏经批准处理时,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置资产盘亏损失”科目,按该项
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应由责任人员赔偿的,应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盘盈,按盘盈的待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处置资产盘盈”科目。
十、公司应当设置“待处置资产备查簿”,详细登记待处置资产的性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资料。
十一、公司应按待处置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的实际成本。
1507 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对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对其价值逐项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和检查。当导致某项待处置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一般应当按照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某项待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较低、数量较大且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质的,也可按综合减值率法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司应将这些待处置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定期地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抽样评估。在抽样评估时,应当考虑抽样评估的结果、样本的代表性、各类待处
置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各类待处置资产的综合减值率。
四、公司首次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后各期,如果当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限。
五、处置待处置资产时,除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外,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六、本科目应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1601 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或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包括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现值和公司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包装费等。
二、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租赁资产时,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应以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并按当期应摊销的租赁资产价值,借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租赁资产,按出售租赁资产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出售租赁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按租赁合同规定应由租用单位赔偿的,应在收到赔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租赁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和租赁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租出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公司通过债权重组取得的待处置股权在“待处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
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公司,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其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
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公司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
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减少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公司出售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六)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五、其他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计价。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
科目;如果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资产,按投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如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公司转让或收回其他股权投资,如收回现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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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的被通缉人员,以便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起诉、审判、判处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指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均可处以一年以上徒刑或其它形式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被请求方法院判处徒刑或其他形式拘禁的人员,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的情况下,才应同意引渡。
  三、就本条而言,在确定一项犯罪是否违反缔约双方法律时,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四、在已同意就一项可引渡的犯罪予以引渡时,如果引渡请求中所列的其它犯罪符合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刑期或拘禁期限之外的全部其它引渡条件,也可就这些犯罪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条约不予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为政治犯罪。政治犯罪不应包括谋杀、企图谋杀或伤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根据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由于任一缔约方的法律、包括有关时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原因,不允许对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提起诉讼或执行刑罚;
  (五)在引渡请求提出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决;
  (六)如果请求方的判决为缺席判决,被判定有罪的人没有得到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或未得到安排辩护的机会,而且已没有机会或将没有机会使该案件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得到重新审理。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本条约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其法律对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
  (二)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诉讼;
  (三)在特殊情况下,被请求方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四)被请求引渡人已在请求方境内被特别或临时法院或法庭判刑,或可能受到特别或临时法院或法庭的审判或判刑。

  第五条 国民的引渡
  一、任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此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交与此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方对该犯罪无管辖权,则其不应被要求将该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
  (一)足以表明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及其可能所在地点的文件、说明或其他证据;
  (二)有关案情的说明;
  (三)对据以请求引渡的犯罪的要件和罪名予以说明的法律规定;
  (四)对该犯罪所处刑罚予以说明的法律规定;
  (五)在有规定的情形下,有关该犯罪的诉讼时效和执行刑罚时限的法律规定。
  二、涉及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
  (一)请求方法官或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证明应当逮捕和羁押该人以便交付审判的证据,包括证明被请求引渡人是逮捕证所指之人的证据。
  三、引渡请求涉及已被判定有罪的人时,除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内容外,还应附有:
  (一)请求方法院判决书的副本;
  (二)证明被请求引渡人是判决所指之人的证据;
  (三)表明已执行刑罚情况的说明;
  (四)如果该人在缺席的情形下被判定有罪,关于可为该人利用的、以便准备辩护或使案件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获得重新审理的法律方式的说明。
  四、请求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经正式签署或盖章,并应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同意引渡,该缔约方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方为相同目的重新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请求缔约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请求书应包括: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描述、已知的该人所在地、案情的简要说明、对该人已签发第七条提及的逮捕证或判决书的说明以及随后将对该人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被请求方应不迟延地向请求方通知其请求结果。
  四、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六十天内,如果被请求方主管机关未收到第七条所要求的正式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应予终止。如果请求方得知有任何应该拒绝引渡或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或者请求方撤回其引渡请求,本款不排除在六十天期限届满前有条件释放该人的可能。
  五、如果请求方后来提交了第七条提及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则根据本条第四款终止的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

  第十条 对于请求的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及时通过外交途径向请求方通过其决定。
  二、完全或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均应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移交被请求引渡人
  一、如果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和请求方应协商约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向请求方通知被请求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被羁押的时间。
  二、除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请求方在约定的执行引渡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应被视为放弃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就同一犯罪进行引渡。
  三、如果缔约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移交或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应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应再次协商约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将适用。

  第十二条 推迟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引渡请求所涉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诉讼或服刑时,被请求方可移交被请求引渡人,也可推迟至诉讼终结或所判刑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执行完毕时再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将推迟移交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可以引渡某人,可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缔约双方确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起诉。临时移交后被送回被请求方的人,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被最终移交给请求方以执行判处的刑罚。

  第十三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缔约一方和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就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可决定这些请求的优先性。

  第十四条 特定规则
  一、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在请求方境内不得因据以同意引渡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而被羁押、审判或处罚,也不得由该缔约方引渡给第三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该人在引渡后已离开请求方领土又自愿回到该缔约方领土;
  (二)该人在其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后的三十天内未离开该缔约方领土;
  (三)被请求方同意就据以同意引渡请求的犯罪之外的犯罪羁押、审判或处罚该人,或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要求提供第七条所提及的文件或说明,包括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声明。
  二、此种规定不适用于在引渡之后实施的犯罪。

  第十五条 移交财物
  一、被请求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请求方的请求,扣押并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移交下列财物:
  (一)可能被要求作为证据的财物;
  (二)作为犯罪结果所获得的财物。
  二、在同意引渡后,即使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应予以移交。
  三、如果上述财物在被请求方境内应予扣押或没收,被请求方可因尚未审理完毕的刑事诉讼,临时保留该财物或以返还为条件移交该财物。
  四、被请求方、任何国家或个人对该财物已取得的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此种权利,则应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在审判之后尽快将该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六条 过境
  一、缔约一方从第三国经缔约另一方领土引渡人员时,前一缔约方应向后一缔约方提出允许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获得此种允许。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法律的情况下,应同意缔约另一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七条 通报结果
  请求方应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有关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八条 协助和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代表请求方出庭,处理和进行由引渡请求引发的任何诉讼。
  二、引渡费用应由该费用产生地的缔约方承担,但与引渡有关的空中交通费和过境费用应由请求方承担。

  第十九条 与多边公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根据任何多边公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实施或解释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修正
  本条约可应任一缔约方的请求予以修正。任何经缔约双方通过外交磋商同意的修正,应于缔约双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构成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批准、生效和有效期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金边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在缔约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后的六个月内依然有效。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任何引渡程序。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国家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高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柬埔寨王国代表
    唐家璇                    贺南洪
   (签字)                   (签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998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7)可收回金额,指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
(8)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
7.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付息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推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帐面价值的调整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25.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

的处置
26.处置投资时,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处置投资时,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披 露
27.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附 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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