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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4:17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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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交公字〔2005〕43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高速公路法人单位:
为加强我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证安全、舒适、畅通、高效,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法。


二○○五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收费公路安全、舒适、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本办法称的收费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养护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做到路面整洁、无坑槽、无松散、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坚固、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
善;绿化美观。
第六条 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形象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进行检评。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构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价等级 优 良 中 次 差
MQI ≥90 ≥80,<90 ≥70,<80 ≥60,<70 <60
第八条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评定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
以优、良等级路的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定等级 优 良 次 差
路面(50分) ≥45 ≥38
路基(20分) ≥15
桥涵(10分) ≥6
沿线设施(10分) ≥6
绿化(10分) ≥6
质量分数(100分) ≥90 ≥75 ≥60 <60
上述优等路的6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良等路;良等路的2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次等路。
第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80以上,其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均应保持75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结构强度系数(SSI)、横向力系数(SFC)实测合格率必须达到85%。
一般收费公路的好路率应经常保持90%以上。
第十条 一般收费公路应无危桥、无差等路;高速公路无中、次、差等路。
第十一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清扫制度。
高速公路、一般收费公路每日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清扫。
收费公路的巡查和路面清扫应做好记录,并作为收费公路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当出现下列状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值低于75时,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单段实测值大于极值6.6(m/km),结构强度系数(SSI)单点实测值小于极值0.75,横向力系数(SPC)单段实测值小于极值45时;
(二)一般收费公路路面状况指数(PCI)、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值低于70时。
(三)公路桥梁检查评定为三、四类桥;
(四)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高速公路每季度评定一次,一般收费公路每月评定一次;年终进行全省公路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省管高速公路经营者 (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 按要求向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上一季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市管高速公路经营者(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道月 10 日前, 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上一季
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一般收费公路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市合建和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管理者每月5日前,分别向有关设区市交通局和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和设区市交通局汇报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局每年4月、10月对一般收费公路分别组织一次检查;各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对所辖高速公路、市交通局对市管高速公路每年进行两次检查。省交通厅对全省收费公路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收费公路组织年终检查。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值低于75,一般收费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数RQI值:高速公路评定为中、次、差等,一般收费公路评定为差等;
(三)存在公路危桥。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厅批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交通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在维修养护时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具体规定,在保障养护工程安全实施的同时维持正常交通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对其养护质量评定有异议的,可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考核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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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民献血与用血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公民献血与用血有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我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提倡在我市居住的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其所属的献血办公室具体组织、监督献血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全市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计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金港新区各单位的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本地区适龄、健康公民献血,按时完成献血计划。
第六条 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献血计划完成情况列入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献血后,由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光荣证》。
第八条 公民献血每次采集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原则上每5年献血一次。
第九条 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公民年度内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条 公民无偿献血的,凭《无偿献血光荣证》和身份证明,献血后五年内无偿用血,五年后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其直系亲属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五年内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的,超出部分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用血时应向献血办公室缴纳血价三倍的押金。单位或乡(镇)、街道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后,押金返还;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押金不返还,转作无偿献血资金。
无偿献血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血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采集、检验、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并按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血计划,合理科学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三条 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多次无偿献血的公民,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时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或乡(镇)、街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13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

  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办)审查备案。监管办为每一个市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管档案的收、发及管理,做到分类装订归档、资料完整、方便实用。

  二、工作通报制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年3月15日将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让主管部门知情,让缴存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各市要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苏建金管[2005]54号),每年在2月底前,将上年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上报。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迟报。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要对全省和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通报,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编印《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简报》,不定期刊(摘)登全国、省有关文件以及各市有关信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三、检查考核制度。各市要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查。监管办要每年组织对3个以上的市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由各市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相应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四、人员培训制度。各市要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进行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对职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监管办要建立“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站”,汇集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国债业务的文件,按业务设立多个频道,开辟论坛专区,为监管和被监管机构的人员自学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为培训提供电子化手段。监管办要组织各市开展定期业务学习与培训。

  五、工作例会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召开归集、个贷、提取、资产保全、信息网络、会计与统计及综合业务例会,通报上期工作完成情况,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每次业务例会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备忘录。监管办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上期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

  六、定期交流制度。各市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横向交流,在对比中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共同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监管办要根据厅工作安排,每半年,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分析会,分析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成果和面临形势,总结交流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通过横向交流,上下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七、专家咨询制度。省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财政、金融、财会、审计、经济、房地产、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为全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咨询服务,对重大监管决策事项和理论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研究,对重大监管决策出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可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八、会商协调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共同研究解决的工作,要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为主、相关处室配合的协调制度。各牵头责任处室对协调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在协调中应严格按要求,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协调事项。对协调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力争使协调事项得到圆满地解决。监管办根据省建设厅要求,要继续推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十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文件的协商会办,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防范和处置风险,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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