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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5:15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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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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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对整个科技体制改革将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望各地方、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已的具体情况,精心指导,勇于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经验。
接文后请抓紧进行工作,首先选好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报我们。今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也请随时报告我们。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范围:
1.为贯彻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管理体制。遵照国务院负责同志1983年7月19日关于“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方向可以肯定,但要经过试点逐步进行。”的重要批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提出了《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其目的是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加研究单位的动力、活力,提高科研单位的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2.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行这一改革,拟先选择少数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开发研究单位进行诫点。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二、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1.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根本出发点。把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
2.要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试点单位的上级(省、市、自治区或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并统一掌握使用。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部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3.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可适当从经费上予以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科、室及课题组组长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
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3.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
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决定。
4.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1%。
5.试点单位工作成绩卓著,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6.试点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凡经主管科技部门批准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作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疏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渠道,建议国家制定必要的对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试点条件认真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试点方案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
委。在全国范围内也可选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1984年开始,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出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1984年4月10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各级高校招生和卫生体检部门高度重视招生体检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要
求,不断完善规范体检工作方法,落实各项责任制,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体质状况,为高等学校输送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保证了高校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是,近几年来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一些体检单位检查不细,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有个别高校置国家颁布的体检标
准于不顾,自立标准或提高标准;不但侵犯了考生的利益,延误录取工作,造成大量的投诉、上访和遗留问题,也影响了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年高校招生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列入议事日程并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将招生体检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各地招生部门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组织好招生体检工作。省级招生部门要聘请招生体检顾问,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的体检问题。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现象,严禁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如发现此类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该单位的招生体检资格并三年内不能从事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四、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不得自定体检标准。对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含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新生入学的体检复查工作,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即可取消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也不准报
考。
五、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一般应在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每年公布一次),省级卫生部门还要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结果,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六、加大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招生、卫生部门要努力做好招生体检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介,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高招生体检政策的透明度,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自觉遵守招生体检方面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现将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转发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
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
症状者,不能录取到野外、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专业,刑侦、航海、体育,艺术类的表演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二年以上(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
第1条。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工类、药学类专业。
5、任何一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到野外、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专业,刑侦、航海、铁路行车有关专业,医科各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表演专业,以及海关专业。
6、色弱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铁路行车有关专业,通信(电信机械除外)、染整、印刷技术、民航管制、航海、农、林专业,医科各专业。
7、色盲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色弱外,还包括纺织、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及轧钢工艺、制冷专业。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盲外,还包括体育、财经、计算机、机械制造专业,理、工、农、医各管理专业。
9、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民航飞行、民航管制、运输管理、航海、刑侦专业。
10、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体育、烹饪专业。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工艺、铁路行车有关专业以及海关专业。
1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不能录取到野外、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专业,医科各专业(数学、理论物理,理、工、农、医各管理专业除外)。
1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录取到理、工、农、医各专业(数学、理论物理,理、工、农、医各管理专业除外)。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地质、野外、理、工、农、医、运输类、通信、建筑、体育专业,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舞蹈专业,师范院校及海关各专业。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录取到商品检验专业,化工类、食品类有关专业,医科各专业,刑侦专业。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语各专业和医科各专业,艺术类相关专业,师范、法律和海关专业。
17、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者,不能录取到体育院校有关专业。
18、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航海、海洋捕捞、海关专业。
19、身高低于155厘米者,不能录取到铁路机车车辆专业。
20、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餐饮、航海专业。
21、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者,不能报考师范专业。
附录: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①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种内讲出颜色名称;②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种内从红、黄
、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视力仍达
不到第二部分第12条要求者选报文科专业。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9、嗅觉:用醋、酒精(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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