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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19:36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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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州团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使用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 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全州区域内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农村青年致富状元(带头人)、各族优秀创业青年、青年企业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立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州团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银信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团委。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商定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协调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放贷、本息归还以及落实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筛选和初审把关,负责申贷企业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州团委负责全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具体做好对各县市上报贷款项目两个基本条件的初审(即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三)银信公司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整理、评审,向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提交贷款项目评审意见;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情况的汇总上报和工作进度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州经贸委主要协助银信公司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五)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职能,协助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后,由银信公司负责组织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对银信公司评审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个人做出审批。
(四)由银信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银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银信公司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订《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银信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代办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企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报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验资报告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借款人组织结构图、贷款卡号、企业主要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名称;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包括债权人、负债额度、负债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负债余额、宽限期等);
5.企业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列示地区及在全国市场竞争状况);
6.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签字样本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7.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8.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对本地财政税收的影响;
9.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影响;
2.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五户以上联保承诺书(联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不能为残疾人、不能有欺骗行为),担保人需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承诺书;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8.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银信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向银信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银信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或个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额度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用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或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二)申贷青年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原则上为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和昌吉州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
(三)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七)贷款需求额度在10万至500万之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个人;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个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义务和贷款借入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签订《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在银信公司指定的代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银信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向银信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或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或个人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银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具体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以A4或A3纸张为准(含同等格式文件),相关资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印鉴签名等要素齐全。
第二十二条 银信公司将用款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抵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银信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

第六章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和投放

第二十四条 银信公司对领导小组确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项目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用款方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银信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银信公司作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统一贷款主体,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负责办理开行贷款资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汇总、上报用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经营信息等情况,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银信公司报送信息资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自治州设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统一纳入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该项资金已按照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得到了落实,不再另行设立。
(二)各县(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贷款发放总额安排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按贷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可对照自治州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银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银信公司根据已发放的政府信用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财政审定。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季拨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四)承担政府信用贷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按用款协议规定足额筹集和安排还贷资金,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时限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确保向银信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还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留1000万元资金。
(二)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银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银信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市)申请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三十二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信公司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送达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后,复核无误后,确认需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将使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等相关事宜上报州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银信公司向用款企业或个人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银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或个人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个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州、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用款企业、个人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银信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用款贷款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贷款。
第三十五条 各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单位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履行信用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在全社会予以曝光。对信用恶化、出现逃废债务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协会除名、市场禁入、各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制裁等措施追究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团委)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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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以下补充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在加拿大方面还包括遗产、信托和合伙企业。

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法文“societe”一语,同样是指加拿大法律中的公司“corporation”一词。

三、 关于第六条第一款,该规定也适用于转让该款所述财产的利润。

四、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认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或者缔约国双方政府间的协定,已经给予或经后可能给予的任何税收优惠。
  下列代表经授权,已在本协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布赖恩·马尔罗尼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江苏省高淳监狱 江苏南京 210000 徐亚洲


【内容摘要】:假释制度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假释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假释作用的发挥。所以从立法改革、设立假释委员会、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建立再犯预测机制、考察期的完善、采取听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假释、假释委员会、再犯预测、考察期、听证制度
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一)假释制度的涵义
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⑴。
所谓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即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经过法定期限的服刑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⑶。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⑷。
我们认为:假释(parole)简言之就是假的释放,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使犯罪分子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 ⑸。
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也是各种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假释是行刑中的一项奖励制度。也有人提出假释权利说即把假释看作犯人的一种权利。⑹ 其实笔者认为假释原来被看作一种奖励措施,随着人权的逐步完善,逐渐的有人又把假释看作一种权利。假释实际上是犯人的一项权利,只不过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通过犯人的争取申请可得的。这样有利于假释的实践操作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假释的使用情况及原因
(一)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
1、我国假释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之势头
下面是我国假释使用情况,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有36552人,假释率为2.58%;1997年,假释41993人,假释率为2.90%,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1999年,假释30075人,假释率为2.11%,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⑺假释数量各地不平衡,辽宁假释率很低,1996年为0.67%;1997年为0.8%;1998年为0.6%;1999年上半年为0.8%。⑻根据亚太矫正管理者大会(the Asian and Pacific Conferenc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了解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如下表所示。
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⑼
国家和地区 人数 假释率 国家和地区 人数 假释率
澳大利亚 7611 39.7 日本 6317 5.0
加拿大 9925 32.7 基里巴斯 4 5.1
中国 30075 2.3 韩国 12407 26.3
库克群岛 1 6.7 新西兰 1502 39.4
斐济 27 3.5 斯里兰卡 123 0.6
香港 2744 40.4 泰国 23348 37.9
印度尼西亚 3966 1.9
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假释适用情况,适用率极低,并且另有逐年减少之势头,这有悖于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还有我国假释使用地方不平衡,这造成罪犯不公的局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刑罚的统一、顺利实现目的。
2、对假释犯的考察监督不力,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
我国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治安环境的变化,地方公安机关的任务异常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假释的监督执行。即便偶有监督,其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使假释监而不管,部分假释分子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他们又重新犯罪,影响假释的下一步实施。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假释的正常执行,使假释行同虚设。
(二)我国假释适用现状的原因
1、立法规定的不合理
首先,刑法所规定的假释条件有的过于严格、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掌握和操作,有的不尽科学和合理,影响假释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刑罚执行的预期目的。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为使用假释的前提条件,这就未免有些过严。有些罪犯不需要服这么长的刑期就可以达到适用条件,而规定偏偏不允许假释这对罪犯的改造有着不利影响。其次,“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这么规定,语言上是非常圆满的,但是实际操作中显得太原则、抽象,往往无法掌握和操作。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么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因为这些犯罪人不乏激情犯、义愤犯,初犯,未成年犯,他们中有的人也是能改造好的。
2、适用程序的不合理
我国法律规定假释案件的审理、裁决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这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运用假释手段,且既不科学又使假释流于形式。这是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作用的结果,这样,行刑权和量刑权是分离的,这样实际执行刑罚、对犯罪人的表现最了解的行刑机关在是否根据犯罪人的表现而变动,调整原判刑罚方面,没有决定权。⑽审判机关仅仅根据行刑机关的书面材料而缺乏根据的裁定是否变动,这样的裁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又增加了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其次,《刑法》规定的假释执行机权又公安机关行使,是违背了刑事司法体系,公安机关是求刑机关,由求刑机关去行刑势必会有些人为的想法融入。这样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从而使假释的使用率偏低。如火如荼的社区矫正给予这种情况以很大的弥补和救济。
3、现行法律思想和社会治安形势,犯罪人复归的局势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种种思想的影响,一方面,假释的建议机关——监狱机关担心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可能又犯罪,进而“反证”了假释建议意见的错误,为避免担负责任,不原适用假释,而多以减刑取而代之;另一方面,假释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考虑,顾虑也较多,因而从严控制假释的适用,而亦以裁定减刑取而代之,从而出现假释使用率低的现象。再者,有些法院在批准罪犯假释时,要征求被假释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的意见,并要求其家属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假释,假释后负责监控”的意见,管片民警签字,居委会还要出具证明等。⑾这样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发展,导致我国假释使用率极低的局面。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修改
首先,放宽实际执行的期限。《刑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条件过严,期限过长。建议放宽使用假释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3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其次,《刑法》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触犯这5种罪中的两种以上罪,但均不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以对犯罪人假释。如行为人抢劫被判7年,强奸被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仍可以假释。这么一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值得推敲。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应该对任何达到假释条件的罪犯,但有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该限制使用。建议修改《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为:“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其中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中数罪因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限制假释。”
(二)设立假释委员会,畅通假释适用渠道;取消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
1.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假释程序,分为启动、决定、执行、回复(假释的撤消)四个过程。⑿这四个过程涉及监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还有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因为部门越多中间的环节就越多,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因为各自都有大量的任务,如公安机关负担着大量的行政治安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假释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假释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并不涉及对于原判刑事判决的更改,即无干预审判权事宜,属于行刑的手段,刑事执行的一种制度。⒀笔者认为假释是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假释的使用仅仅是相应执行机关的分内工作。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应该设立假释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大代表,律师,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行使假释权,畅通假释适用的渠道。
2.取消假释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绝大多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一般假释人数不得超过押犯总数的2%~3%,这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取消认为规定的假释比例,使符合条件都可以被裁定假释,进而扩大假释适用率,顺应刑罚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三)加大社区矫正力度,解决假释的监督执行问题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具体的就是这5种罪犯的刑罚执行有了专门的执行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使这些罪犯的执行正常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用、开展和深入,使假释的问题在相应方面给予了到为的弥补和救济。社区矫正的实行,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又加快了速度,使罪犯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
(四)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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