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5:36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科[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求,我部“十五”期间将大力推进建设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同时在建设领域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我部调整、充实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现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及调整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部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实和调整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地于3月10日前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建设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68393282、68394535

  传真:68394530

  E-mail:jsbkjszh@public3.bta.net.cn

  附件:1、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2、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一、总体目标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国建设系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应用,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为企业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的目标。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促进技术成果推广与转化,培育和推进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制订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规划和技术政策,建立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市场行为。

  2、推动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引导并规范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4、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各行业综合网(站)与若干专业网(站)建设,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5、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促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具体工作

  1、充实、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加强规划、政策制定。

  (1)充实、调整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科技司内成立信息产业处。

  (3)设立专家组。

  (4)组织修订《全国建设系统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

  (5)制定《建设部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6)制定《建设行业软硬件评测管理办法》。

  (7)召开全国建设信息化工作会议。

  2、组织编制实施建设部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开展攻关研究。

  (1)制定建设系统信息化总体技术方案。

  (2)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3)研究开发有关业务应用系统。

  (4)组织编制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

  3、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

  (1)建设和完善建设系统综合网——全国建设信息网。

  (2)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的建设。

  (3)尽快启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

  (4)指导各地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局域网建设。

  (5)确定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引导部直属单位商业网站建设与发展。

  (6)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

  (7)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积极推进相关业务上网,解决信息资源渠道建设问题。

  4、开展建设系统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评测工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1)进一步开展行业信息化需求分析研究。

  (2)组织软硬件评测,制定相关标准。

  (3)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行业和企业开展信息化示范工作。

  (4)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5、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政府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技术路线

  1、以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为契机,以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为重点,全面启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2、通过开展建设领域各行业软硬件评测工作,摸清技术现状,保证系统整体质量,并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开展信息化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3、通过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俞正声(部长)

  副组长:叶如棠(副部长)

  赖 明(科学技术司司长)

  成 员:张允宽(综合财务司司长)

      林选才(勘察设计司司长)

      杨鲁豫(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鲁风(建筑管理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朱中一(办公厅巡视员兼副主任)

      陆克华(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焦占拴(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杨忠诚(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李秉仁(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李竹成(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武 涌(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谢鸿昌(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武 涌(科技司副司长)

  副主任:尚春明(科技司处长)

      王 毅(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育明(综合财务司计划处处长)

      张 毅(建筑管理司处长)

      王早生(设计司处长)

      刘金声(城乡规划司处长)

      陈蓁蓁(城建司综合处处长)

      田国民(人教司处长)

      张学勤(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处长)

      王海燕(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吴路阳(标准定额司主任科员)

      贾四海(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

      拟组建的科技司信息处全体成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
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口增值税。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
第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公安、物价、电业、公用、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提供完整、详实的图纸(图片)资料。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有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拟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
第八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及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推选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产权人、使用人应不低于小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70%。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由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九条 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并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订小区管理委员会章程,招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小区居民接受管理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持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参加投标或应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合同应当明确管理项目、合同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 依据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 对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修,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三) 接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四) 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实施重大管理措施应报小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 劝阻、制止、损害小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
(六) 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冷)、煤气、照明、消防设施、排水、排污等管理管线的维护养护,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亦可委托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托管合同》并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房产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经营,任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共公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小区管理委员会更换违反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
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建安费3%的比例代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二) 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的专项养护费;
(三) 公有房屋房租中的维修资金和从公房出售后建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 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缴纳的管理费;
(五) 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凡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范围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管理资金和不提供小区有关图纸(图片)资料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不准出售商、住用房,并按日加收缴纳资金总额千分之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小区管理委员会反映或向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貌,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降低资质等级,?
敝恋跸手手な椋?
(一) 房屋及设施修缮不及时、服务质量较差的;
(二) 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 无收费许可证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 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 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劝阻、制止、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占用居住小区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 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