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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3:50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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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4号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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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卷烟产品质量的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有关管理办法,现就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省级工业公司应要求卷烟生产企业严格按照YC/T164-2003《烟用香精和料液》产品质量标准采购烟用香精香料,从2006年7月1日起采购入库的烟用香精香料产品必须在标签及包装体上的显著位置有明确标注,即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产品名称或代号、商标(如有注册)、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编号、溶剂名称(如含有溶剂)、相对密度值、折光指数值。
  二、卷烟生产企业应与烟用香精香料供应单位签订双方认可的技术合同,内容应包括产品主要成分名称;YC/T164-2003标准中规定的但未在产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的技术指标;标识所标注的产品标准文本等。
  三、按照国家局、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要求,国家局将严格按照《烟用香精和料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烟用香精香料产品及企业进行通报;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标识标注的产品行业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采购使用。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已登报)。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登记枪支弹药的通告》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是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安定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的《通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切实加强领导,严密制度,加强管理,严防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
二、省政府的《通告》,请你们自行翻印、张贴。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的《通告》,严格按规定办事。
三、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种枪支、弹药,要按照《通告》的要求,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对流散在个人手中和私制的枪支、弹药,要充分发动群众,彻底地进行清查、收缴。
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九月底以前结束。

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登记枪支弹药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犯罪分子利用枪支、弹药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定对全省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全面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登记范围。除军队、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的其他一切非军事系统的枪支,指: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和气枪等及其弹药,均须彻底清理,如实登记。
二、清理登记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底止,为枪支、弹药清理登记时间。一切单位和个人,凡配置、佩带、持有、保存上述枪支、弹药的,都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逾期不登记者,按私藏枪支论处。
三、清理登记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个人保存的枪支弹药,有工作单位的,到本单位人保部门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社公安特派员处登记。枪支弹药的登记清册,一律交给当地县、市公安局。
不论单位和个人,凡需配置和佩带枪支的,一律到当地县、市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凡经审查,符合配置和佩带枪支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换发新的持枪证;不符合配置和佩带枪支规定的,一律将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私自处理或隐匿不交。
凡流散在个人手中和私制的枪支、弹药,必须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拒不上交,继续非法私藏枪支、弹药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广大干部和群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对私藏私制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政府做好枪支管理工作。



198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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