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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5:03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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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5〕3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政策性

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区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保证政策性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用于供应安置被拆迁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限价定销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2004年、2003年、2002年城市经营储备、市政、公益性建设用地拆迁,且拆迁时仅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家庭。

第四条 市政策性商品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政策性商品房供应工作的领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供应方式



第五条 政策性商品房的供应要做到建设与安置有序衔接、分头负责、分批妥善解决。政策性商品房首先要用于安置2004年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其次用于安置2003年无安置选择权的被拆迁户,再次用于解决2002年被拆迁但至今仍未购房的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政策性商品房总体上要按项目拆迁的时间顺序成批次安置,对于同拆迁批次的被拆迁户,可通过摇号的办法决定其选择次序。市政策性商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解困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解困办)牵头组织政策性商品房建设;申购、安置供应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拆迁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对安置工作实行扎口管理,以当年拆迁项目为申购安置单元,组织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对安置对象集中进行调查、申报受理、审核公示、签订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户数和面积,及时提供给市解困办,做好建设和安置衔接工作;市解困办根据安置规模组织建设,在安置过渡期内竣工交付,做到“以销定产”。

第七条 被拆迁家庭原则上应就近申请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在区范围内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八条 政策性商品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原则,以建筑面积65-70、75-80、90-95、105-110平方米的4种户型为主,被拆迁家庭按照市政府《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淮政发[2004]52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申购。



第三章 供应价格



第九条 政策性商品房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政府定价,超出部分,执行市场价格。 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第四章 申购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拆迁时只拥有拆迁范围内的一处住房(含租住公房)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具备申购政策性商品房的资格。

第十一条 申购政策性商品房实行审核、公示、凭证购买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申购通告;

二、被拆迁家庭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置办提出申请;

三、区安置办会同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由区安置办发布通告,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张贴公示7日;

五、申购家庭资格确定后,由区安置办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组织被拆迁家庭进行认购,签订认购协议,并报市解困办审核无误后,5日内,被拆迁人缴纳全部应付房款,由拆迁人统一打入市解困办设立的专户,发给《政策性商品房供应证》;

六、政策性商品房竣工后,区安置办将拆迁人应缴余款筹足交市解困办,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统一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被拆迁家庭在申购通告发布15日内未申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的,视同放弃申购处理;选购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房款签订申购协议的,列入下一批供应。

第十三条 政策性商品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禁止倒买倒卖,一经发现责令退房,所退房屋重新用于安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购政策性商品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认购资格;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向储备用地、重点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家庭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应本着“谁储备,谁建设、谁安置”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制,由各储备用地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建设供应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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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41号


市直各委、办、局、处,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地单位: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吕梁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属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并由市直接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生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参加市直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缴纳。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女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三个月;

(二)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累计产假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工资照发;其它单位的女职工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工资照发,三个月以上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与转入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保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出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经办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经办机构发生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科电[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减少城乡社区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的危险,我部组织编制了《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 “非典”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乡居住区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地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对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并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民夜校、中小学校等基层宣传阵地作用,迅速向当地城乡人民群众、社区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措施》;特别要向有疫情的农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居住房屋、庭院村落、集贸市场、家禽家畜、饮用水、垃圾、粪便、污水等设施预防“非典”的应急措施,以及相关的处理与消毒方法;向城市居民宣传住宅、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公园和动物园的各项防治“非典”相关措施及注意事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提高城乡社区广大人民群众抗御“非典”的意识和能力。

  三、 有“非典”疫情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分类指导。

  1、 已经发现“非典”疫情的社区(城镇的居住小区、农村的自然村等或当地政府规定的隔离区),应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2、 应聘请有关建筑设计、给排水、垃圾处理和卫生消毒方面的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这项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3、 对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隔离区的城乡社区,应在当地政府防“非典”工作指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4、 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就《应急管理措施》进行培训并指导他们制定相应的预案、进行必要的准备,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四、 无“非典”疫情流行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有关防控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预案,并按预案落实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物资。

  附件:《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日


城乡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城乡社区建筑密集,居住人口集中,人际交往频繁,但环境容量有限。在目前防治“非典”时期,以科学有效的方法,认真做好防控“非典”病毒传播工作,切断病毒传播的可能途径,尽可能减少城乡社区和公共场所遭受“非典”病毒侵害,特提出如下应急管理措施:

  一、 城市社区建筑与环境和公共场所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对居住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现有住宅和居住区配套建筑群的室内外通风情况,给水排水系统和卫生器具设备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垃圾收集、清运和消毒杀菌措施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交通隐患等应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对含有隐患和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应予及时整改。

  (二)重视对住宅建筑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科学使用。

  1、安全使用地漏

  对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及其他卫生器具的“水封”,应清除“水封”凹槽内的杂物并及时补水,有效防止串气;对隐藏在柜子或卫生器具下面的地漏,应采取措施,使其便于补水,发挥“水封”作用;对不使用的地漏应进行封堵。

  2、保证天井和共用垂直风道的通风安全

  1)应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天井、中庭和共用垂直风道,处于负压状态,使开向天井和中庭的窗户、开向共用垂直风道的排风口都处于排风(气)状态,避免形成烟囱效应的“拔风”现象,造成气流污染和“串味”。

  2)对于顶部封闭的建筑物天井和中庭,宜设置排风装置使其处于负压状态。否则应关闭面向天井的窗户,并开启其它直接对外的窗户,以保证户内的良好通风。

  3)有条件的建筑物,宜在共用垂直风道顶部设置公共的机械排风装置,避免下面楼层厨房和卫生间的空气窜入上面楼层的厨房和卫生间,或形成倒灌现象。

  3、改善电梯、楼梯防疫条件

  1)应开启运行全部电梯,减少乘客在封闭楼梯和电梯厅里停留的时间;电梯轿厢内侧(含电梯按钮)每隔两小时要全面、有效消毒一次;

  2)没有外窗的高层住宅消防通道(“黑”楼梯)和楼道,应注意改善通风环境;必要时可启动正压送风系统,运行结束后应立即恢复系统原设计状态,以保证其防火功能不受影响。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4、防止高位水箱二次污染

  高位水箱应及时检查、清洗,保证无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具消毒的,应经常开启,并及时更换失效的紫外线消毒灯,以保证消毒的有效性。

  5、注意远离楼顶平台出风口防疫问题

  屋顶和上人平台的所有通风道、管道的出风口应保持通畅。有各种排风管道住宅的上人屋顶平台,上屋顶的人员应远离平台上的排风口,必要时应临时关闭平台入口。

  6、合理使用空调、加强通风

  1)使用家用分体式空调器的住户,应及时清洁空调过滤网。空调器运转时应适当开启窗户,以适量补充新风。

  使用空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风机盘管的冷凝水随意排放。已经设置收集冷凝水立管的建筑,应将冷凝水排入雨水管道,禁止直接排放在散水上。发生“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及医学观察对象的家庭,应使用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冷凝水,并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对不能通风或有通风死角的房间应增加通风设备,隔离区的此类房间不应居住。建筑物外凹口应避免人员停留。

  相邻和近距离相对的住户门、布置在凹槽的两户窗户应尽量不同时开启,以避免住户间的交叉感染。

  7、注意防止厨卫渗漏

  应及时发现并弄清楚厨卫渗漏原因。对裂漏应及时修补;对冷凝水结露的渗漏,可采用喷药消毒的办法保证室内的清洁卫生。

  8、注意垃圾防疫

  使用垃圾道的建筑,应临时封闭垃圾道;生活垃圾应做到定时、定点和密闭化收运;隔离区的垃圾应按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居住区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和出入口,应采取分流措施,减少紧密接触机会。隔离区内应有单独出入口和出入通道。

  2、地下车库应开启排气装置,保证库内换气。

  3、改变用途、不宜住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住房,应立即停止使用。

  4、应临时关闭社区游泳池和室内公共娱乐健身设施。开放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增加散步休闲空间。

  5、对垃圾收集转运点(站)、垃圾收集箱的布局,在方便使用的条件下,应尽量避开人流集中的区域。垃圾要做到每天及时清运,并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6、底层设商店的住宅,住户出入口应严格与商店人流分开。

  7、对发生疫情的社区或隔离区内原使用中水的住宅区应暂停中水使用。

  (四)强化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防控“非典”措施,切断“非典”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1、改善公共建筑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应根据人流的数量确保足够的出口,以减少人员等候时造成的密集而增加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被封闭的公共通道(包括消防通道)应全部打开使用。

  2)在室内公共场所,通过限制人数的方法,减少室内人员密度,起到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

  3)在商场、超市等收银处,应将已有的收银口全部运行,减少排队等候的人数和时间,减少相互传染的机会。

  4)公共卫生间的洗手处,水龙头尽可能改造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增加洗手液、烘手器等设施,并每天定时消毒。

  5)对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室内公共活动场所,如属于“黑房间”的餐厅包间、地下商业、地下娱乐活动场所、地下招待所等,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关闭,停止营业。

  2、防止电梯、楼梯等公共设施的交叉感染

  1)电梯应采取定时消毒措施,对电梯按钮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消毒。

  2)控制每次乘梯人数。在人流高峰时,应将所有电梯打开运行。

  3)所有乘梯人员均宜带口罩,并避免面对面站立、交谈和打电话。

  4)运行电梯应有通风设施。当电梯无人乘座时,宜将电梯门打开,以便通风。

  5)加强公共建筑电梯间前室的通风。

  6)保持楼梯间清洁卫生和照明灯的正常使用,楼梯间的窗户应打开通风,有安全隐患的应增设安全护栏。

  7)楼梯扶手、公共门把手应定时消毒。

  3、加强公园及动物园等室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延长各公园(动物公园除外)开放时间。

  2)取消“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各公园节庆等大型游览、娱乐等活动,减少公园游人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00人/公顷以内。

  3)不宜提倡大规模游人集中活动,以分散、小型活动为宜,游人之间宜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4)加强公园中的供水安全措施。对于公园内的坐凳、垃圾箱、厕所等服务设施应加强消毒处理。加强室外儿童娱乐、老人健身及其它游乐休憩活动设施的消毒处理。

  5)关闭“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公园中室内动物表演、室内动物展区、室内娱乐场所、展览温室、娱乐室、音乐舞厅、放映厅、茶室及其它容易传播疾病的室内活动设施。对非流行区的上述设施采取限制游人量、加强室内通风和定期消毒等措施。

  6)对于溶洞、岩洞及其它洞穴类型景点,在“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内应采取关闭措施。在非流行区采取严格限制游人数量等措施,使景点游人规模明显低于设计容量,以减少感染机会。

  7)“非典”流行区在流行期应关闭露天戏水设施、游泳池、广场喷泉等设施。

  8)加强对动物园和动物角内动物的观察与防疫工作,在“非典”流行区的流行期内,应采取对动物园内游览空间和对动物笼舍(动物活动场地)定期消毒的措施。并应加大消毒密度。严格动物园污水污物处理程序,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患病动物尸体应在本地进行消毒和焚化处理。

  9)宜采用卫生安全的动物观赏(如隔窗观赏等)方式。如需直接观赏动物时,应在游人与动物之间设置可靠的卫生安全距离,严防游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的交叉感染。

  10)禁止游人带宠物进入动物园、游乐园、植物园等场所。

  二、村镇居住与公共设施防控“非典”应急管理措施

  (一)调整村镇街道和集贸市场内部布局,改善通风条件,提高防控“非典”应变能力。

  1、宜通过交通组织的方式适当调整村镇街道系统,利于隔离和防控。

  1)理顺村镇街道系统,实行人车分流,并形成村镇自身不同区、片相对独立的环形交通。

  2)尽量减少村镇居住区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和对所乘用交通工具的消毒。

  2、改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状况,做到摊位合理布局,防止病毒传播和交叉感染。

  1)对集贸市场内不同性质的物品应分类分区布置,自成系统,各行其道,出入口分设。

  2)集贸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工具、消毒器具、药品和垃圾箱等,并设专人负责清洁和消毒。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物自然通风,减少病毒感染。

  1)对北墙不开窗的旧式农宅,应经常开启现有门窗;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北墙上增设窗户,保证足够的自然通风。

  2)村镇的影剧院、老年活动中心和小商品批发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现有通风设施不健全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应暂停使用。

  (二)加强村镇饮用水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卫生。

  1、有自来水厂的村镇,应按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的有关规定,检查水源的卫生防护措施,搬迁、清除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住宅、饲养场、渗水厕所,并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同时应加强巡查,及时清除污染源。

  2、自来水厂应严格贯彻防疫措施

  1)加强自来水厂的水源地、取水、净化、输配水的管理,认真做好消毒,出厂水的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应不低于0.05mg/L。

  2)自来水厂应禁止非生产人员出入,厂内职工班前应测体温。

  3、分散式供水的村庄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水源保护,大口井、水窖等应定时消毒;饮用水应煮沸后饮用。

  (三)加大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村镇居民的居住环境。

  1、加强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的预防措施。

  1)对村镇室内外排水系统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整修,严防带病毒污水通过排水管道渗漏和外溢;

  2)经村庄和镇区的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沟,有条件时宜加盖封闭,无条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喷洒消毒;

  3)凡设有污水处理厂的村镇,应改善消毒设施,在排放前进行消毒;在没有污水处理厂但有下水道设施的村镇,在排入水体前可采用漂白粉消毒(将漂白粉和碎石混合物置于透水性好的袋中,放置于排放口处,并定期更换)。在既无污水处理厂,又无管网的村镇,可将分散生活污水到入渗水井中,渗水井内填碎石和漂白粉混合物,定期添加漂白粉。

  “非典”疫情发生区城镇污水消毒消杀具体办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明传[2003]5号文件执行。

  2、加强垃圾收运管理。

  对已有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消杀,应停止用原有建筑物的垃圾道,并做到垃圾收集袋装化、运输密闭化,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覆盖;对没有垃圾收运设施的村镇应采取应急措施并落实日常清扫工作,保持居住区环境整洁。

  3、改善公共厕所和家庭厕所的卫生条件。

  对现有公共厕所应加强消毒和消杀,旱厕宜加盖并定时投入生石灰以固化粪便和消毒。

  4、严格加强对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污水和垃圾的监控处理。

  对各村镇因“非典”在家医学观察人员和隔离区人群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粪便应严格监控。生活垃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式收运,并进行焚烧处理(没有焚烧炉时,可临时采用简易焚烧处理)。生活污水、粪便等污物,排放前应消毒处理,消毒剂可选择漂白粉等,消毒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5、加强禽畜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应加强村镇集中禽畜饲养场所周围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消毒。

  2)农户散养的禽舍、畜圈应遵循洁污分离的原则,防止人畜混居,搞好禽舍和畜圈及周围环境的卫生。

  (四)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地和外来民工的管理。

  1、加强对人员密集、卫生条件较差的集镇和村庄的建筑工地管理,发生疫情应及时上报;同时应配合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和经常性的消毒工作。

  2、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区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

  3、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返乡建筑农民工的防疫检查工作,发现疫情应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精神,登记并逐级上报。

  三、附加说明

  1、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组织起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参加起草。

  2、本应急措施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工程技术中心和小城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名单:

    北京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市容委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房管局

    天津市园林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管委

    重庆市交通委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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