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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2:57:24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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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号

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是青州烟草研究所和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2000年科研课题(合同号110200001005)。2002年8月,该课题通过了国家局科教司组织的田间评议。该课题组经过3年的科研开发,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基本完成合同指标。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7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青州烟草研究所做好鉴定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成员。请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准备马里兰烟烟叶样品。
  四、鉴定会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会期一天。请鉴定委员会专家于7月26日报到。
  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
  青州烟草研究所联系人:王元英、蒋予恩
  电话:13605369016、13869641638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
  电话:13611277581、13611135953
  五、会务工作由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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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4月17日,劳动人事部

鉴于《劳动保险条例》在计算职工病伤假时间的办法上有不利于生产的弊病,需要改革,近年来有些地区提出并试行了由“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的办法。从试行的情况看,“累计”计算的办法效果较好,既保障了病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有效地克服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不良现象,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及时交流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摘要),一并印发给你们,供研究改革时参考。你们在这项工作中有什么经验,也望函告我们。

附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
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一九七七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累计计算的办法是: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凡在这十二个月内职工病休累计达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一项改革。许多企业单位欢迎这项改革,认为这个办法容易掌握,便于管理,解决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计算的弊病,杜绝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到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克服了少数职工小病大养、长期泡病号的行为,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现象,有利于出勤,有利于节约,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经过几年的连续试行,证明这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行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一商局的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一、这项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在实行前一定要认真作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
二、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凡在十二个月内职工长期病休累计达六个月(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并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要有试工期,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以上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对属于“短期”病休而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复工时是否需要试工期,各企业在每月发工资前,按照职工考勤登记表统计,以一个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各单位在试行这种办法前,职工已有连续病休假期的,其病休累计时间,可根据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期逐步完善。

附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收到效果(摘要)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这项规定,对于保证职工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多年来证明是不完善的。少数职工利用“连续”病休六个月这一条,在病休快到六个月时,为了领取“病假工资”,就到企业上班。每年每月所领的都是百分之百的病假工资。广大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称他们为“五·二九”职工。这种计算办法,既不利真有病的职工的休养,又不利于职工出勤,对生产十分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一九七七年五月开始,在全局系统所属企业试行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具体作法是: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一年,这期间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核发病伤救济费。如某单位九月三日发工资,在发工资时,累计计算每个职工去年八月到今年八月这一年间出勤的总天数,凡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就停发工资,核发病伤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的一项改革,它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少数职工既长期缺勤,又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
各企业单位普遍反映,这种累计计算病假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广渠东路仓库共有九百零一名职工,执行这个办法前,有十七名职工总是断断续续休病假,一年只能上几十天班,却都能拿全部病假工资。执行这个办法后,这些病休职工,先后都上班了。据统计,这个仓库一九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有76人,一九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就增加到188人,提高了1.4倍,市百货公司百货批发部在执行累计计算病假以前的一九七六年,所谓“五·二九”的职工有16人,执行这个办法后,一直到现在除一人有精神病拿病伤救济费,三人退休外,其余12人,都能坚持上班。市百货大楼、菜市口百货商场等单位,都收到同样的效果。
许多单位把这种办法,规定在考勤制度中,如《北京市百货大楼关于职工考勤制度及假期工资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时,需有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诊断休息证明,经小组长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病假不满一小时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病假工资按劳保条例规定办法。凡病假全休、半休连续合并计算,超过六个月者,按劳保开支。……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劳保开支。”这样,就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几者紧密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较连续计算病假的办法有许多优点,对于少数懒散职工,小病大养、“泡”病号的职工,在制度上是一个约束,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附三:北京市一商局储运公司广渠东路仓库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取得成绩(摘要)
我单位自一九七七年六月根据市一商局改革职工病假计算办法的精神,对劳动保险条例十三条乙款的规定进行了改革。新的办法规定,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起,在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这样就将劳动保险条例中的病伤假“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即在跨年度的十二个月内计算病伤假时间。
过去在没有执行新的制度时,个别职工利用原有制度的弊病,长期小病大养,泡病号。例如:有一位工人患病以来,一九七二年休一百五十五天,一九七三年休二百一十八天,七四年休二百四十一天,七五年休二百二十四天,七六年休二百二十六天,七七年休三百一十四天。这样多的病假,却都拿百分之百的工资。自从七七年底改变了计算办法,休假天数明显下降,七八年休息四十五天,七九年休七天,八○年和八一年都是全勤,八二年休病假六十多天。就其自身相比,七四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百分之十八点五,而七八年至八一年的平均出勤率为百分之九十五点八。另一工人自患病以来,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每年病休假二百二十六天,执行新的制度后,七八年至八二年达到无病假。这位工人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四十,七八年至八二年出勤率为百分之百。全仓库现有职工九百零一人,七六年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八十七,缺勤二百天以上的职工有三十人,全勤职工只有二十七人,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也只有七十六人。到七八年实行新的办法,出全勤的职工明显增加,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一百八十八人,比七七年提高了一倍多,八二年出全勤近二百人,比七七年提高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七。同时,出勤率也是逐年上升,七七年为百分之九十,到八二年就上升为百分之九十三,八三年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达到了局里定的较先进的出勤率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新的办法在我单位执行以来,效果较好,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7〕32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评、分级奖惩。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州无线电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广电局、州法制办、州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负责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
第七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履行无线电管理领导和监督职责,提供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件情况;
(三)组织宣传贯彻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划情况;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州政府评议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自评。各县于每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州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州政府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考评,必要时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实地考评将采取听取自评汇报,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测试,随机抽样、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等办法进行。
(三)公开评议。考评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共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开评议。
(四)综合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监督情况,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结果。考评结果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条 无线电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经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并以得分的高低评出优秀。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经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奖,评奖结果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相关会议或行文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由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专项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无线电管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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