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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5:15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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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内容如下: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于2001年11月22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访问期间,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和唐家璇分别同伊马纳利耶夫举行会见、会谈,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伊马纳利耶夫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中联部部长戴秉国。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对建交10年来中吉关系的发展予以高度评价,重申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表示,将继续恪守双方10年来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双方表示十分重视中吉建交10周年纪念活动,将协调制定庆祝活动计划。

  三、双方相信,边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将共同努力,使两国边界成为永久和平和友好的边界。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吉地缘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双方表示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建立直接联系,以增加相互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五、双方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中吉在国际领域的合作,两国外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举行磋商。主张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努力。

  六、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在中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为维护安全与稳定、发展睦邻互信友好合作关系采取的重要而及时的步骤。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法律基础和运作机制的建设步伐。双方表示愿为尽快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尽早成立比什凯克反恐怖机构共同作出努力。

  七、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本地区和两国的和平与稳定。

  八、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威胁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坚决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针对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应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双方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发挥积极作用,恢复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尽快建立一个基础广泛、体现各民族利益、与各国尤其是邻国友好相处的政府。

  九、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共和国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中方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十、伊马纳利耶夫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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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管好用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在总结几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和控制专项贷款的投向。人民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都是有指定范围和用途的信贷资金,政策性很强。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筛选贷款项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贷款定项审批权要适当集中,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把关
。各种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当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支持计划外项目。同时根据“八五”规划精神,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选项的原则,优先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严
审批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
二、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为确保专项贷款投向的准确性和贷款效益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企业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不论项目投资多少,贷款额度大小,都要坚持项目的贷前评估审查制度。各经办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情况,不得以项
目本身的可行性论证代替银行的调查评估。凡由人民银行负责评估定项的项目,不能以专业银行已有的评估论证报告来代替人民银行的调查评估。凡委托专业银行评估定项的项目,人民银行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核实。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对专业银行的评估论证未审查核实、没有提交规范化评
估论证报告的项目,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否决。
三、加强专项贷款的清理检查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清理和检查专项贷款的情况,作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总行银发〔1991〕46号文件精神,对一九九○年以前的贷款,凡尚未进行清理检查的,都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计划、会计、稽核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
贷款政策和贷款效益将贷款划分为好的、基本好的和不好的,对各种非正常贷款要逐户认真清查,分析原因,并研究采取搞活的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贷款检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通过检查,不断增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和受托银行对贷款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增强地方有关部门和贷款企业做好还贷工作的自觉性,做到有借有还,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到期、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把清收到期、逾期贷款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收贷工作。一是各级行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贷计划,由行领导亲自抓,并层层建立收贷责任制,将收贷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基层行、具体经办人员和有关企业。要实
行收贷好坏与收回再贷、新增指标挂钩的办法,调动各级行和管理人员收贷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地方有关部门宣传信贷政策,宣传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其偿还意识,争取他们的支持,为收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密切同受托银行的合作,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三是
要充分运用以往收贷的好经验、好作法,督促企业按期还贷。对有条件还贷而拖欠不还的企业,要按总行有关逾期贷款处罚规定认真处理。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暂时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到期后仍还不了的,要依法追究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五、逐步完善委托发放管理方式。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应以委托发放为主,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本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采取责任委托和手续委托等委托发放管理方式,在人民银行、受托专业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明确债权与债务关系,切实做到按制度规定划拨资金、发放贷款、收回贷款
本息。
六、加强内部管理,作好考核评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从建立项目档案和台帐等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逐步使专项贷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的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应包括收贷任务、统计报表、项目评
估、贷款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奖励先进,督促后进的目的。
七、进一步明确专项贷款管理分级负责制。今后总行管理专项贷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增设和停办专项贷款种类,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控制专项贷款规模,规定和监督专项贷款投向,协调和组织全国性专项贷款检查工作。人民银行
一、二级分行根据总行的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正确掌握贷款的具体投向和投量,组织本地区的项目评估审查、贷款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凡适合人民银行县支行一级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应由其具体负责贷款的委托发放、监督管
理工作。总行对专项贷款指标主要实行切块管理。对少数特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贷款,到期要收归总行)。
八、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贷款业务是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管理人员普遍不足,人员素质还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补充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进
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专项贷款管理队伍的素质。



1991年9月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其限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对本市此类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个别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根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
五、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此类规章设定的罚款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根据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原规定仍然有效。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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