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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9:39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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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4]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连续发生了多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4月16日,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4月19日,广东省茂名市一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中毒。4月20日,长江江苏省南京段一艘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至少4人受伤;吉林吉化集团公司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2人受伤;北京市怀柔区京都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江西省南昌市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多人中毒。4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特别是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事故抢险过程中再次发生液氯计量罐爆炸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事故抢救、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连续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由于受前几年化学品市场低迷的影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很多事故隐患,有些老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老化,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和不稳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当前,正值化学品国际、国内市场走势趋旺,更要防止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安全生产,冒险违章蛮干。为此,各地对上述事故要引以为戒,立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越是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时候,越要注意设备的检修和安全操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检查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对那些由于城市的发展,过去处于城市的边缘而今处在市区的老企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有关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三、对去年以来已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对差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一般的企业,督促其整改达到好的标准;对好的企业,促使其全面达到好的标准。

  四、对已经列入搬迁规划而仍然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要督促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五、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并要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备案。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要督促企业认真辨识、确定其重大危险源,并针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制定各级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企业,要及时通报和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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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法律、政策学习与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增强防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与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财产申报制,推行政务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四、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及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特别是海关、医药、司法、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和建筑、金融等行业,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进行预防。国有公司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对预防制度漏洞多、预防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加强对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应当结合办案,依法向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相关单位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采取召开预防联席会议、聘请预防联络员等形式,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社会网络。
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运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单位、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合理规范公共权力,减少和消除职务犯罪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应当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2001年7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吴 仪 (国务委员)
副 主 任:刘奇葆 (国务院副秘书长)
顾秀莲 (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记)
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邓 楠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图道多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刘 ■ (司法部副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
戴光前 (人事部副部长)
刘雅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春园 (水利部副部长)
万宝瑞 (农业部副部长)
龙永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首席谈判代表)
徐文伯 (文化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张玉芹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玉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袁伟民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翟立功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于友先 (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
李昌鉴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王智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倪豪梅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黄丹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刘 恕 (中国科协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刘海荣(兼)
副 主 任:李启民
甄 砚
丁 露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今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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