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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23:17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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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服务 管理到 位、工作落实,保证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结合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区、县长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区、县 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区、县和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 部门为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 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目标管理工作,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 室具体 承办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 全目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区县和部门自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 会议负责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年度工作目标;
  (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督办事项;
  (三)市政府下达的单项目标、实事目标任务;
  (四)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就业和 再就业 联席会议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后,要 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乡镇( 街道)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 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各级目标任务由目标责任单位具体组 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研究、 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年度目标一般不进行调整。若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对原定 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报市就业 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凡9月底前未提出 调整报告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第九条 新增目标。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 省市两级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目标任务。
  市级新增专项目标由目标拟定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 ,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审核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单位自查和年终考评相 结合的 办法。各目标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就 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终目标考核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
  年终考评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根据各项目标任务与考评标准、办法,对各目标责任单 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市里抽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 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的基本分计100分。具体分为定性目标占40%,定量目标占60%。
  (一)定性目标计分办法: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性工作目标逐条对照进行 考核,根据工作实绩按实计分,不加分。
  (二)定量目标计分办法: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量工作目标逐条对照进行 考核,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10%(含)以下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 计分;完成年度任务目标110%以上的项目,一律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若实际完成 量在目标值80%(含)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三)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 90%计分。
  (四)对完成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或某一目标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受到国家级表彰奖 励的,综合评分加5分;受到省、部级奖励的,综合评分加4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的,综合评分加3分。
  (五)目标管理和督办等工作实行否定计分办法。对在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和严 重违犯政策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考评视为不合格。单项目标未完成则按比例扣分 ,若实际完成量在目标值80%(含)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六)目标调整,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 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标原定分值80%计分。
  (七)新增目标和试点项目,完成目标任务者酌情增加1—2分;未完成者,相应扣减1—2分 。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凡年终目标考评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就业再 就业工 作先进单位,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对其目标责任人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得分在100分 (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市政府将对其目标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获奖单位人员 及下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定。
  第十三条 对年终目标考评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 分在85分以下或在考评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里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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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 2008年 7月21日市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江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具体如下: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中统筹、统一管理;各县市单独统筹、分别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 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 150元,政府补助210元。

(三)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80元。

以上各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 10%缴纳,政府补助90%。其中,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 95%。

第七条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三级补助资金组成。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级财政重点对芝罘区和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芝罘区按市、区财政应负担总额的60%给予补助;对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按市、县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每年 4月底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以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城镇居民缴费期。参保居民自缴费期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在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适当兼顾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及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比例予以支付:一级医院支付60%,二级医院支付55%,三级医院支付50%。

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下同)满五年以上的,上述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第十三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病种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 300元,二级医院 500元,三级医院 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万元。

第十五条 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 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第十六条 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或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在下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药品费用),超过 7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3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个人筹集标准的 20%。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统筹病种范围、统筹病种鉴定细则、程序等,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需增加的药品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省有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经批准异地转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转往省内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15%;转往省外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 2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异地转诊医疗费报销额的90%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0%由转诊医院承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治疗实行社区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保人应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应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手续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以及家庭病床等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服务,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为城镇居民提供出诊、转诊、巡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方便城镇居民就医。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统筹病种患者门诊、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以及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由其代办机构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疑难病症确需异地转诊就医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及时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保险费缴纳和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手续。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采取冒名顶替、挂床住院、滥用药品、伪造医疗文书、不按规定收费等手段,以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相关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8年 8月 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9号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doc
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doc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10%    
一般上市股票 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 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8     40%    
ST股票 9     50%    
*ST股票 10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2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3     1%    
3、短期融资券 14          
其中:有担保 15     3%    
没有担保 16     6%    
4、国债 17     1%    
5、中央银行票据 18     1%    
6、特种金融债券 19     1%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20     2%    
8、可转换债券 21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2          
其中:有担保 23     5%    
没有担保 24     1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 25     80%    
11、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6     10%    
1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 27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权证投资 29     20%    
2、股指期货投资 3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 31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2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3     0%    
2、融出资金 34     5%    
3、融出证券 35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6     0%    
5、应收利息 37     0%    
6、存出保证金 38          
其中:交易保证金 39     0%    
履约保证金 40     10%    
期货保证金 41          
其他存出保证金 42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3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4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5 46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7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6 48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7 49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0     100%    
9、固定资产 51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2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3     100%    
10、无形资产 54          
其中:交易席位费 55     50%    
其他无形资产 56     100%    
11、商誉 57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8     100%    
13、应收股利 59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0     100%    
15、应收款项 6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2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3     50%    
账龄二年以上 64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5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6     0%    
17、代兑付债券 67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8     100%    
19、抵债资产 69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0     100%    
21、其他 71     100%    
减:集合资产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享有份额的净额注8 72     1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9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0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0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1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3、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其他业务子公司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6、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7、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8、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9、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0、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2、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3、未上市流通或限制流通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14、第26行的“集合理财计划投资”指公司投资其他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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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净资本/净资产 4          
净资本/负债 5          
净资产/负债 6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7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1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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