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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1:04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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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科办农社字〔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订了《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

  《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是在2001、2002年度项目指南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针对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及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重大任务编制完成的。目的是指导项目申报,突出重点,集成力量,重点实施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现将《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准备项目,按《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附件2)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与电话: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吴 伟 武 毅 010-68513521 010-68525405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魏勤芳 郭志伟 010-68512644 010-68512651

  财政部农业司:

  符金陵 丁国光 010-68551432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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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根损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国内运输货物,除煤、砂、石、土、灰、渣、军用物资和国家及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须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条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人)办理。
第四条 保险人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或核定的《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统称《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办理铁路、水路、公路、航空和联合货物运输及承运货
物责任保险业务。
第五条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工作分为直接业务、代理业务和预约业务三种形式。直接业务由保险人直接签发保险单,代理业务由保险人委托承运部门或发货单位(以下统称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货运量较大的单位可办理预约业务。
利用自有车辆运输货物的,单位应办理直接业务或预约业务;个人应办理直接业务或代理业务。
第六条 货物托运人(以下统称投保人)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同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手续。
第七条 保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各类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分为基本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保险人根据投保货物种类和运输方式确定承保险别。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根据所承担的风险类别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保险责任起讫和申请赔偿的期限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计算。
购销合同未约定的,保险费由支付运杂费的一方支付。
第九条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按照货物价值或货物价值加运杂费计算。
投保人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足额投保。
第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持有关证明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及时报告案情,提出索赔事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接到损失报告后应及时查勘损失情况,依照相应的《保险条款》迅速确定应否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人确定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声明的货物价值一致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货物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的,按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人逾期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人应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办理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负有业务指导,提供业务单证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并按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用于代理人员劳务报酬的开支。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其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4日

农业部关于做好小麦条锈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小麦条锈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小麦条锈病属跨区域流行性病害,突发性强、流行速度快、危害损失重。据甘、陕、川、鄂等病源地调查,去冬小麦条锈病越冬菌源量大,分布范围广,显症早而普遍,发病面积、病田率、病株率均为1990年以来的最高值。2月中旬,甘、陕、宁、川、鄂、豫等省(区)的100多个县已累计发生面积1600多万亩,其中严重发生面积300多万亩。若3~4月份气候适宜,极有可能在长江流域和黄淮海小麦主产区暴发成灾,对夏粮生产构成严重威胁。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做好小麦条锈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落实防治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麦条锈病危害的严重性,认真吸取1990年小麦条锈病大流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及早落实防治资金、农药、药械、技术等措施,做好各项防治准备工作。

  二、加强病情监测,及时准确发布预报。3月下旬至5月上旬是小麦条锈病的流行和防治的关键时期,各级植保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大田做好病源普查工作,加强病情系统监测,严密监控发生动态,及时准确发布病情预报。

  三、加大防治力度,切实控制病源扩散。甘、陕、川、鄂等小麦条锈病菌源地,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统一防治、区域防治、综合防治等措施,加大早期防治力度,挑治中心病团,封锁发病田块,力求压低菌源,减缓流行速度,防止扩散流行。冀、鲁、豫、苏、皖等小麦条锈病扩散流行区,也要及早做好应急防治的各项准备。

  四、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技术到位率。各级植保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通过防治现场会、田间培训、明白纸、黑板报等形式,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传播媒体介绍科学的防治技术,推广安全的防治药剂,切实提高防治效率。

  请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及时将小麦条锈病发生和防治进展情况通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情信息处(电话:010-64192855,传真:010-6501827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防治处(电话:010-64194542,传真:010-64194542)。

20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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