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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07:00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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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4月9日)
             (一)中方去照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向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三年五月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代表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及入境手续提出建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大使馆,经本国主管机关批准,凭有关照会,尽快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代表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在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法律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提供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供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供上述名单二月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三、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作为机组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供。在征得对方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上述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四、双方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不能随机出境,须凭有关照会或公函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

 六、如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谅解自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上述建议如蒙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斯里巴加湾市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第038号照会,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确认,上述建议是可以接受的,并同意大使馆照会与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收到本复照第三十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于斯里巴加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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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5 ﹞ 18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旅游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生态和产业发展,根据《森林法》、《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协助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护林防火责任人。
第七条 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林乡镇和林区营林单位(国有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体林场等)都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原则上每1000亩山林配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要配戴袖章、配备小嗽叭,适量携带灭火弹等灭火工具。专、兼职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各单位必须建立季节性的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有林乡镇、林场必须有20人以上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村、居委会必须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员30人以上,配备扑火工具和相应的配套装备,加强培训演练,熟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八条 基层林业派出所,在防火期间要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
第九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和友邻营林单位,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联动措施,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划范围,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层层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山检查和火源管理,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在林区建立军民联防制度,警备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及民兵预备役,要开展消防技术培训和扑救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十一条 本市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当地的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域、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防火期间的双休日、元旦、冬至、春节、清明期间规定为防火紧要期。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及林区的相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漏岗。重点乡镇、林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设立观察了望哨,监视野外火源。
第十二条 花果山风景区、连云区云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为省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赣榆县的吴山林场、连云区的连岛旅游度假区等18个风景区、林场为市级重点森林防火单位,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重点林区或国有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在入山主要道口设立检查站,封山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控制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防火期,地方人民政府及营林单位要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意义和要求,要印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在进山道口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制作防火标牌,在醒目地段悬挂过街横幅,沿山村(街)要利用广播、画廊、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知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
教育部门要给学生上森林防火常识课;气象部门,应主动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气象警报;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应每年制定森林防火宣传计划,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林内可燃物清理由营林单位负责实施。在每年防火期前,防火通道、旅游景点道路两侧5米内、古建筑周围、坟墓集中处周围的可燃物必须彻底清理,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加强林区坟墓的管理,对林区现有的坟墓采取平、迁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对确认的无主坟,一律平掉坟头;对零星的散坟限期迁入公墓;对数量较多,相对集中且一时难以搬迁的墓区,要加强管理,落实看管责任,严看死守,可采取拉铁丝网、建隔离带等多种辅助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待时机成熟时全部迁出林区。严禁新葬坟墓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烧纸祭祖,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祖,推行树葬、海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活动,包括野外吸烟、野炊、烧香、焚纸、点烛、鸣放鞭炮、火把照明、埋设雷管或枪械狩猎等。
(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用火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的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准备扑火工具,做好防范工作,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三)林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实弹演习、勘察等活动,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应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林区营林单位、风景旅游单位,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购置防火设备并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关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要在林区设置火情嘹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等,主要进山路口和重点保护地域、单位要设有护林防火警示牌。
(二)建设生物、化学隔离带。林区除利用自然沟、道路阻滞林火外,要逐年建设生物和化学隔离带,要按照造林规划逐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一级防火林带(宽度20-25米)要求面积控制在2000亩。二级防火林带及隔离带(宽度15米)网格的控制面积在500亩至800亩。
(三)建设防火通道。按照2万亩以上的重点山区每万亩建25公里,一般山区每万亩建20公里防火通道的要求,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开辟防火通道。
(四)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和有林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原则上每1000亩配备一台风力灭火机,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弹、灭火水枪、三号工具等。每年的5月、10月各单位要对扑火机具进行普遍维修检查,确保运行良好。并按上级下达储备计划,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建设好器材储备库,以备扑灭重大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在林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责成防火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地将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辖区内的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员,在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起火地点投入扑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火情组织扑救,必要时按程序商请部队支援,接到扑火通知的部队和其它友邻单位森林扑火队伍要按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赶到扑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建立森林火灾现场扑救指挥系统,绘制森林防火灭火指挥图。
第二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监测火场,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派人检查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扑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十五公顷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四)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五)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火因、肇事者进行调查或侦查;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扑救情况进行调查。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林场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并将查处情况于火灾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较大以上等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查处意见。
行政区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一方负责调查,有关方面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调查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将调查情况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书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表,应在防火期内的每月月底前报送上一级护林防火办公室。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奖防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集体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研究和科技推广中有突出成绩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区各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隐瞒火情,延误扑救时机,在火灾扑救中组织不力,指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服从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扑救火灾延误时机的,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火灾现场的;
(三)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阻挠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贯彻森林防火规定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在林间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对森林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发现并通知消除而不予消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戒严期、戒严区内野外用火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O元的罚款;
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原价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连政发[1998]207号)同时废止。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贸易区)的管理,促进互市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口岸经济,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互市贸易区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省、市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俄边民开展互市贸易活动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根据黑政函〔2003〕124号文件精神,黑河互市贸易区区域范围: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互市贸易区的相关管理职能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设在市区内的中、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人员管理
第六条 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限定区域。
第七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一般应在互市贸易区的宾馆或招待所居住,也可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在中国居民家中居住的,应于抵达后48小时内,由中方主人到社区备案。
第八条 俄罗斯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和离开互市贸易区限定区域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并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入境运输许可由运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互市贸易区依法保护俄罗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俄罗斯公民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违犯者依据中国相关规定处罚。区内的治安维护、涉外案件查处、涉外人员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持有效签证护照和旅游护照的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活动,按中俄两国政府有关协定办理。
四、商品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第十三条 俄罗斯公民携带商品进入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换活动,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但需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俄公民不准携带和运输中国禁止进出境的商品出入互市贸易区。属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 它
第十六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投资办企业,以及开展商务、劳务活动,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项目之外,都予以支持,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注册登记、报关报检等有关事宜,切实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
第十七条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他可兑换的货币。
第十八条 互市贸易区的商服牌匾、广告牌、路标等应有中俄两种文字标识。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互市贸易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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