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12:03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办发(200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9月18日联合颁布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医用氧舱的设计审批
1.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医用氧舱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舱体设计、电气系统设计、供排气系统设计和供排氧系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见附件。
2.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审查,按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分类(单人舱、双人舱、小型舱、中型舱和大型舱)分别进行。
设计单位在1995年以后设计的氧舱中,按氧舱分类类型,各选择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连同申请报告一并报我局,由我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其中大型舱的设计应至少有不少于3台的设计经历,方可申报审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在该单位审查通过的同类型氧舱设计图样(底图)上加盖“医用氧舱设计审批专用章”字样;不具有以上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新增氧舱设计类型处理,并按上述申请程序申报审批。
3.每项设计经审批后,如遇相应标准修改,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查。
4.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委托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会为医用氧舱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机构。
二、关于医用氧舱的监检及验收
1.医用氧舱的监检
医用氧舱的监检分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于多人舱,对单、双人医用氧舱不要求进行安装监检,但必须按《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在安装前报装。
2.医用氧舱的验收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医用氧舱的验收应由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工作应制定验收大纲,内容应包括:
(1)医用氧舱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确认;
(2)设置审批文件;
(3)氧舱制造、安装资料审查,包括:氧舱人均舱容计算报告的确认,氧舱照明设置,空调电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接地装置及电阻的检测报告确认,测氧仪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供氧、供气管路清洗确认,氧气管路的脱脂处理报告确认等涉及医用氧舱安全使用的项目;
(4)医用氧舱制造、安装(多人舱)监检报告的确认。
请将此文转发至本辖区内有关的医用氧舱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单位。

附件: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1.审查依据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范围
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每型氧舱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包括:
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3)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4)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空气加压舱)。
6)氧舱供配电系统图。
7)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
3.送审图样文件通用要求
1)氧舱设计文件应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国家标准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及相关标准。
2)氧舱设计图样的幅面、标题栏、零件表应符合国家标准。
3)氧舱设计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4)氧舱设计文件中舱体结构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对于超越标准规范的结构设计计算方法,还应有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签字批准。
4.氧舱设计图样及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4.1氧舱舱体结构总图:
a.零件表;
b.技术特性表;
c.接口表;
d.技术要求;
e.核算人均舱容;
f.审核无损探伤、热处理及压力试验要求。
4.2氧舱舱体结构计算书:
a.设计依据;
b.设计参数;
c.筒体厚度计算;
d.封头厚度计算;
e.鞍式支座的计算;
f.安全阀选型及计算。
4.3舱体主要受压元件图:
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如下内容:
a.氧舱舱门;
b.递物筒及锁紧装置;
c.观察窗。
4.4氧舱舱体及舱内布置图:
a.氧舱舱体、舱内装饰材料及消防设施的选用;
b.氧舱舱体及舱内主要部件布置情况。
4.5氧舱供排气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气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技术参数,以及氧舱供排气系统的系统原理;
b.氧舱供排气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气系统管路清洗要求。
4.6氧舱供排氧系统图:
a.氧舱供排氧系统的设备、管路、阀件和管路附件的选型,以及氧舱供排氧系统的工作原理;
b.氧舱供排氧系统各管路段的试验压力及试验介质;
c.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现场安装、焊接要求;
d.氧舱供排氧系统管路清洗、脱脂要求。
4.7氧舱供配电系统图:
a.供电电源的种类;
b.动力设备及控制台的功率,隔离变压器容量;
c.配电线路的型号和截面规格;
d.由控制台供电的系统、设备的电源种类;
e.电缆电线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
4.8氧舱制造、安装原则工艺文件:
a.舱体结构的焊接、探伤,消除应力热处理,压力试验等原则要求;
b.电气安全接地、电介质耐压强度、绝缘电阻、漏电流、进舱电压、电缆通舱件密封等要求;
c.管路的材质、焊接、试验、固定、绝缘、气管路泄水、液管路排气等安装原则要求;
d.各种密封垫片、润滑脂、防腐涂料材质要求。

附:

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编号:____
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医用氧舱设计图样文件存在下述问题,请于__年__月__日前将处理结果送我单位。
------------------------------------------
|图样名称| | 图 号 | |
|----------------------------------------|
|存在问题: |
|审图人签字:______ 审图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
|处理结果: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 受检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审图单位和受检单位各持一份;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


2001年1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范围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还要公开办事结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在救济途径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外,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手段,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条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部分许可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物工作信息。这些措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单霁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同志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强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
办公室及纪委分别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政策法规司依照我局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协调、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事宜。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维护局政府网站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做好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工作。
三、严密组织,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有关工作职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期限和结果,文件通知等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依法、依程序,定期、如实、全面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是:www.sach.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公开政府信息;
3.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4.其他形式。
(三)信息梳理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将信息划分为:
1.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因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而须依具体申请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4.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四)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体现公开、便民原则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我局应在2008年3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新增信息发布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五)信息公开程序
1.凡属信息公开目录中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文件拟稿人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标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确认,由各部门司秘及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电子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转交局政府网站并完成信息的上传或更新。
2.《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被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报本部门领导取得初步意见后,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其中属于重大事项或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作出进一步审核意见后,经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我局不掌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中增加政府信息类别和内容,也可建立网站,并与政府网站专栏目录中相关信息类别相连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四、加强监督,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
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检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纪检部门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联系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目录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1999)第125号文



一、为加强我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完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增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省城镇从事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均适用本规定。
三、城镇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同时实行价目表和标价牌两种明码标价方式。价目表及标价牌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格式(样式见附表),由各市物价部门监制。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制作及申领办法,由各市物价部门规定。
四、价目表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表内标示的内容包括该收费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项目和标准。
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在进出大门)显眼处,标价牌只标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其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五、物业管理单位为住(用)户提供的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以价目表的形式在收费场所明示。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变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和标价牌的内容。
七、对需由业主、住户分摊的费用,必须公布有关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
|收费| | | |联系| |
| | |责任人| | | |
|单位| | | |电话| |
|------------------------|
|序|收费|计算|收费| 基本服 |
|号|项目|单位|标准| 务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准| |批准| |物价部门| |
|机关| |文号| |监督电话| |
--------------------------
XX市物价局监制
说明:标价牌分两种规格:大1000×600(mm)
用于住宅小区;小700×500用于单栋楼
宇。

附件2: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样式)

----------------------
|序| |计算|收费| | |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备注|
|号| |单位|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盖公章) |
| 年 月 日|
| |
----------------------
XX市物价局监制


1999年7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