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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6:25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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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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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投标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市国土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土地招标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对象,审查投标者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在特区范围内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权的企业或经招标小组认可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由招标小组根据所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要求,公布招标条件或发出招标邀请,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竞投所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招标小组按招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投标的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限于出标价,也可既出标价,又提交一个规划设计方案。
招标小组可制订一个标底,并在开标之前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条 特区范围内有明确规划要求,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或毛地,均可用于招标出让。
第七条 招标方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小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广告,也可采取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负责印制:
1.投标须知;
2.土地投标书;
3.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用地宗地图);
4.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查阅招标文件,按《投标须知》规定填写《土地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印鉴,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入标箱,标书一经投入,不得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如需修改投标内容的,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作废。
投标者必须随投标文件同时向市国土局缴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者的保证金可抵作地价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小组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
3.招标小组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
4.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6.投标者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同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7.招标小组组织投标者及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并可聘请律师或公证员担任监标人,当众公开进行开标、验标,宣布各招标者的标价及其他主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
8.招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投标者;
9.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中标者按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到定标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对每一个投标书、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评议。投标内容确定以单独出标价形式的,一般以价高者得;既出标价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者,即按所出标价、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企业业绩、资信综合评分,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但

是,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揭发投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标活动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权的,经查证属实,由市国土局取消其中标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如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汇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5〕4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五日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136号)、《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1996〕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嘉政发〔2004〕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重点办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督查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工作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手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等)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四)省重点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市领导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协调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会,并积极落实协调会会议精神。协调会应形成纪要,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会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通报。
(二)发送督查通知单。市发改委可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下达《重大建设项目督查通知单》,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重点办。
(三)编发通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督查通知单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加)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对督查通知单和协调会确定事项久拖不办、逾期未报和失实谎报,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督查的职责划分:
(一)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业主(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概算施工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重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需市重点办统一协调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重点办;
(三)市重点办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协调、落实工作。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九条 督查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发督查通知单;
(三)进行现场督查;
(四)发整改通知书;
(五)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复查;
(七)立卷归档。
第十条 督查的工作要求:
(一)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必须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做表面文章,要督在实处,督出成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要分别列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内容。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要予以扣分。
(二)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从事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人员要恪守职责、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努力进取。积极探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努力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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