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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5:04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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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七届全运会)将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在北京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以及中外文名称和缩写、改写字样的所有权属第七届全运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筹委会提出申请,经筹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1)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筹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一、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图案
及说明;
二、《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
(略)



199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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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这个最高记录很快被打破,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我们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越来越高了,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23号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二)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
(三)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和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贷款贴息办法
(一)项目专项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的第一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利息由企业负担。
(二)贴息项目及贴息额以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为准,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贴息款分配给有关省区财政厅。
(三)省区财政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列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年度贴息控制规模。
(二)省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贴息规模,组织推荐已获省级农行批准贷款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三)国家民委商农业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后,由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
(四)已批准的贴息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重新审查批准,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批准贴息的项目,企业凭银行贷款和付息凭证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贴息款。
第五条 各地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贴息项目、贴息款等工作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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