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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8:49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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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19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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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管理,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提高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系统内主要行业的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有关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具体工作;各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区县实施有关行业规范化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规范化教学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业务部门、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参加教学研究和实施。
  第四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对象是指从事具有行业特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直属单位和非直属单位的人员。
  第五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提出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任务的编制与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3、提出学习科目(可分为必学科目和选学科目)、目标要求(知识与能力)、学习内容、参考资料、学习方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办法等,可针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4、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主要依据:
  1、本行业国外发展趋势与水平;
  2、本行业国内发展趋势与状况;
  3、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工作的要求;
  4、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1、本行业职业道德;
  2、本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3、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
  4、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能力;
  5、其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有关科目或内容的学习,其考核成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指导性工作文件,应由有关局(总公司)与北京市人事局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各地要按照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力度。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通过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各地要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范门诊大病管理。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实现市(地)级基金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先建立市(地)级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再逐步过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省级统筹。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
  (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台账,加强对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各地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八)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问题。统筹地区因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难以保证当期支付的统筹地区,可通过临时借款保证当期支付,并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制订相应的基金告警预案,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启动预案响应和费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政策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防范机制,杜绝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十)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各地要把相关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
  (十一)改进费用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鼓励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二)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逐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缩短医疗费用结算时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简化个人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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