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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7:32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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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分流人员共2500多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000年7月将有1300余人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学习培训,又改善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的人才资源。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专
业和特长,积极向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努力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能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依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对极个别表现不好,无故缺课旷课,不能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经领导集体讨论,可以自行择
业。
三、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从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或岗位要求的分流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参加西部大开发。有些学成后的分流人员正是西部地区短缺的人才,各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组织联系,对口安置,协商确定”的原则,与地方用人单位具体商定调动事宜。
五、鼓励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分流人员也应增强竞争择业意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
六、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后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听取分流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理。对安排难度较大的人员,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把个人愿望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珍惜组织推荐的工作机会,自觉服从
组织安排。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定向专业培训的学历确认,按所在学校发给的证书和有关通知精神掌握。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属于哪种学习培训方式,就执行相应的学习时限。凡超过学习时限的,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待遇。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明后两年还有1200多名分流人员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为将来推荐安排工作打好基础。
九、对目前还没有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个别分流人员,既不参加统一的学习培训,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帮助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到2000年底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最后一年,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巩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



20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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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经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书面提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本次大会有关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提前发给代表或代表小组。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应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经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出缺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将发言记录或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的主要报告和公告、决定、决议由《三明日报》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要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15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全体代表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的决定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委员会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将口头答复的主要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大会秘书处备存;以书面答复的,答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书面材料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在大会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 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20分钟。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前,应当就议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执行主席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83号




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试行〈饮食业油烟现场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京环保科字[200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控制饮食业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我局于2000年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因饮食业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分布广、间歇性排放油烟、监测难度大等特点,该标准规定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视同排放达标,可不进行监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督监测。该标准规定采用颗粒物等速采样,红外线分光光度法测定,主要适用于对油烟净化设施效率的测定,程序较为繁琐。用该方法实施现场监督监测难度较大。你局组织研究开发的饮食业油烟检测管目视比色法,操作程序简便,比较适合现场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可在你市试行。请你局在试行期间,注意如下问题:

  一、在对采用试行方法的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应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测,以标准规定方法的监测结果为准:

  二、请在使用试行方法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于2002年底前将试行情况报告我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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