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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5:55:09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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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商业银行相继发行了储值纪念卡。从实际情况来看,该业务品种不仅功能单一、市场实际需求量小,而且容易诱发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商业银行从文到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储值纪念卡的发行(包括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尚未发出的)。但对于已持有该业务品种的客户,商业银行要继续承担兑付与付款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不再受理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行储值纪念卡的申请。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各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并对储值卡业务进行清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发行储值卡的,要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20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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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案例)法理分析

杨德君


  案情简介及承办过程:

  王某自2008年2月27日入职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任职库房管理员一职。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岗位职责等。2008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突然口头通知王某月底交接工作、结清工资。之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自缴的保险费约三千元,公司方拒绝支付。2009年4月26日,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来所详谈此事。同时,就有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向王某说明了情况。交谈之后,了解到案情相对简单。即以我所名义去电公司负责人,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了简单的建议。公司经理陈某同意协商处理此事,并承诺就自缴的保险费问题可以补偿支付。此后,因赔偿数额问题分歧较大,双无法达成一致,遂接受委托。

  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向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又倍工资、补缴保险事宜(数额共计23834元整)。考虑到公司方前期协商意愿的表达,前期工作主要以打促谈,给其发送律师函,告知对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同时,大概估算好时间发送律师函,公司方领取出庭能知书时间与接收律师函的时间相差一天;公司陈某接收律师函后,即主动联系时间见面协调。此后,因双方的数额上的分歧,和解出现危机,经反复电话与双方沟通,2009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8000元整,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昌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 情 评 析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未曾开庭审理,即在前期的谈判中达成和解,做到了不战屈人之兵,从结果上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有关的法律问题并不容回避。

  本案疑点:公司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其法律依据可否适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

  条文解释:

  从第八十七条的文字文义来看,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限定两种:1,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违反本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仅仅在上述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支付二倍标准赔偿金的义务。而对于这两种违法情况分析,我们发现,该法律条文特意强调的是有“劳动合同”这一形式,其惩罚性结果指向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合同的签订有书面形式、口头开式,而在劳动法领域,很明确排除了可以口头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例外】。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情形,如果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探寻,只能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才能适用。这对于实践中,因公司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来说,即使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投诉无门。

  另,从劳动合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显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两者是有区别的。

法 理 分 析

  有观点认为:自新法实施后,在法律拟制的判断上,已不再有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因而,第八十七条仅仅明确违法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而对于现实中未签定劳动合同形成的实质劳动关系的违法事实,已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规制。从公平、平衡的角度的出发,一事不再罚,不再适用赔偿金条款,防止用人单位承担过于苛刻的法律责任,进而影响整体的经济环境。但上述分析,论证逻辑不严密,概念并不清晰。也无法回答关于上述情况下法律举轻以明重的诘问。
  
  笔者理解:(一)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仅仅指向的是公司未与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八十七第之规定赔偿金指向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两者针对的违法事实不同,不可替代。(二)在立法技术上,举轻以明重或举重以明轻是常用的方法。通过法律条文中较轻的后果推知较重的后果,或者通过较重的后果推知较轻的后果。从八十七条拟制的违法事实下来看,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已处于一种持续违法的事实状态;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又弃劳动法律的强制规定不顾,擅自解除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侵犯双重的法益;两者相较,违法事实轻重立辩,显然无法得出责任替代一说。

  实践中,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责任大多在于用人单位,如果免除用人单位在无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律责任,法律无异于助纣为虐。因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僵硬的套用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这与劳动立法的倾斜性保护指导原则相背离,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寻求法条背后的正义。由此判断,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蕴藏其中的准确含义应当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在劳动关系类法律中,“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在某些情形下是表达同一法律概念事实。

  以上所述,个人浅见,有待商榷。本案因双方的握手言欢而无法以判例的形式提供一种可能的判断,但案情本身的法律问题有待明确。立法之时,对此处是否有失严谨,尚需相关部门作出明确答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作者:杨德君
电话:13581735999
邮箱:yangdejun@yeah.net
单位:北京厚德铭劳动法律事务所
网址:http://blog.sina.com.cn/houdemingyangdejun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9〕8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一人一份,由单位保管、管理。

第五条 职工住房档案资料包括长春市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长春市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长春市职工(系统)住房情况汇总表和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使用审批表。

第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必须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加盖本人名章或由本人签字,职工本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定,如实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主管部门。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将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负责杏系统内所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所属各单位职工(单位)住房情况统计表汇总后,连同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调查表(软盘)报市房改办;对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报市房改办。

第九条 市房改办要加大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及时指导。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职工所在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实行微机联网。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必须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方可使用。凡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

第十一条 市房改办要对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市房改办或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表格由市房改办印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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