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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59:06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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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ㄉ璞啪澄?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在专用当票格式未公布前,典当行可先使用全国统一当票作为过渡。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全国统一当票(式样)

     二、续当凭证(式样)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图略)

典当须知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二、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三、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六、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八、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九、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二:


(图略)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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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一、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包括服务首站至服务终站间的综合服务费、房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特殊游览点门票,风味餐差、代订餐房、代订房、餐手续费,不可预见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游旅保险费等。出境机、车、船票(广九线车船出境票除外,中转费及出境机场费一般不应在包价内。)旅行社在对外销售半包价,小包价时,也必须明确定包价计算范围。
二、旅游天数的计算办法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三、关于取消费的规定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四、十人以上旅游团应派全陪,如客人不需要派全陪的旅游团,不分等级、地区、类别一律按每人天减收10元计价。九人以下的旅游团不派全陪,如客人要求派全陪,至少每团每天应加收250元。
五、“一地游”旅行团的对外销售价,除全陪费用可按每人天减收10元外,其它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给予优惠和折扣。
六、关于价格形式。除组团综合包价外,国家鼓励采取半包价、小包价等销售形式,但每个城市的半包价、小包价标准应该基本统一,具体标准由旅行社制订,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批准,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长江三峡团的岸上费用统一按三类地区标准十人以上等计价,船票费和船上综合服务费另外计算。首尾按半天计算综合服务费。
八、凡经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批准的由旅行社代理人、新闻记者及政府官员,邀请来华考察的,其费用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证明,由接约单位与有关部门用人民币结算。
九、旅行团的客人要求变更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饭店等级、餐食标准,所增费用由旅游者负责,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旅行社被迫改变旅行团的旅行日程,旅行线路和在华停留天数,其费用差额由组团社负责,多退少补,然后和接待社结算。
十、旅行团的费用按照“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采取一团一清的结帐办法。外国旅行社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结算货币和旅游年度保值固定汇率结算。
十一、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
  (一)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具备规章制定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其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公告和布告、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依照本规定要求的备案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其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其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制定发布机关名义,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三十份、起草说明十份(以上含报国务院的份数)、备案报告两份。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十五份、起草说明五份、备案报告两份。
  备案件应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撕页报送。


  第六条 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起草过程;
  (三)对文件内容需要说明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从以下方面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违背;
  (二)是否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协助审查的机关应在限期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相违背,或者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相矛盾,属于自己管理权限内的应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自己管理权限内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原报机关予以撤销或修正;如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不妥需加以调整的,也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直接责成原报机关修改。
  (二)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的规范性文件同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在接到上款各项处理决定或意见的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三份,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可通知应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综合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应对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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