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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0:09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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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人〔2001〕290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有关人才人事中介服务或相关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辖区内的人才中介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及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杭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所、资金来源;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房产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4.填写《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审批表》和《杭州市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登记表》;

  5.明确的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

  7.资金证明。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8.杭州市人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定业务范围,发给《杭州市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取得《许可证》后,人才中介组织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遵循上述程序。

  第六条 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中介组织受市人事局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等业务。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严禁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由虚假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审制度。人才中介组织年审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管理统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不按期参加年审的人才中介组织或经年审认定已不具备人才中介组织设立条件的,取消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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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1日

教基厅〔2006〕11号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与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部等十部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增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地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三、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要尽快根据《办法》,对本地、本校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纳入法制轨道。自即日起,各地应迅速组织学校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清查,尤其要组织专人对龙卷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校舍进行清查和重新鉴定、加固等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运转和师生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亿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应给予表彰、奖励。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已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

(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

(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

(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

(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

(二)具有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资格,或者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担任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推荐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建立评审工作档案,组织年度考核。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所在单位为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活动,影响法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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