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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0:23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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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4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
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
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分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
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六条 凡经国家特批减免的税款,应单独计算,并全部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收入;
(二)有关有偿资助成果转化和开发投资及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的财务管理,由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科委审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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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除外),都应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具体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缴纳6元,个人缴纳2元。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为扣缴,单位缴费部分,在职职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同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6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其个人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才能享受当年大病互助医疗,因故中断缴纳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互助医疗。

第七条 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人员,当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发给大病治疗通知单,参保人员凭大病治疗通知单在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出院后持有关病情资料、票据及费用清单到经办机构核报。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上访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上访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上访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上访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鸡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网上访谈”栏目的管理,拓宽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渠道和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含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单位),各公共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是“网上访谈”答复义务人,开展网上访谈及网上互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网上访谈”是指各答复义务人,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平台,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采用专题发布与即时问答的形式,解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 “网上访谈”答复问题,应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应据实给予回答,不得推诿隐瞒。
  第五条 “网上访谈”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落实参与“网上访谈”的市级领导和县区、市级部门领导;负责协调落实“网上访谈”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建设经费;负责“网上访谈”工作的督促检查及考评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年度、月度“网上访谈”工作计划;负责“网上访谈”栏目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网上访谈”工作场所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网上访谈”内容的前期搜集工作,并及时转交相关答复义务人;负责每期“网上访谈”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配备“网上访谈”主持人;负责每期网上访谈的汇总,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答复义务人职责:
  负责按照访谈主题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搜集整理的答复资料,认真准备访谈内容并在“网上访谈”活动中答复;负责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要求,协调相关人员按时到达指定的访谈地点;负责及时处理在“网上访谈”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并提交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
  第九条 凡关心支持宝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网上访谈”活动,提交咨询,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制定下一年度“网上访谈”工作计划并印发各答复义务人。
 第十一条 每期“网上访谈”内容由答复义务人自行安排,但必须在该访谈活动开始的15个工作日前告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于每期“网上访谈”开始的15个工作日前,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网上访谈”预告,并征集公众的意见,在该访谈活动开始的5日前告知答复义务人。
  第十三条 “网上访谈”每年度原则上不少于26期,活动时间每期不超过2小时,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终止和延长时间。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众要求,调整访谈计划和内容,但需在访谈开始的20个工作日前通知答复义务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于每期“网上访谈”开始前5日内,告知答复义务人活动地点;答复义务人应在该访谈开始3日前,告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单位参加访谈活动的人员数量、职务等信息。
  第十五条 自每期“网上访谈”结束的第二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访谈情况汇总报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及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在“网上访谈”活动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答复的问题,答复义务人应在访谈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给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网上反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网上访谈”工作义务和职责情节较轻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情节较重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举行“网上访谈”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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