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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技术标准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7:39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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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技术标准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技术标准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根据《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是化学工业科研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化学工业部批准后下达或上报。
第三条 凡经批准下达的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质量、数量等指标是考核各分工承担任务单位是否全面完成科研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制定标准需要进行试验研究,对所需经费较大的项目,应纳入各部门科研试验计划,做好统筹安排工作。
第五条 化工标准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化学工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化工生产发展规划、计划。
(三)化工标准规划和化工标准体系表。
(四)跨年度的计划项目和调整后能够转入到本年度计划的项目。
(五)上级机关及生产、科研、使用、外贸等部门和单位急需制订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程序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每年七月份提出编制下年度化工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制化工标准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并下达文件通知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
(二)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根据编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做好项目协调和征求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九月份以前提出本专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下年度计划或规划的建议。
(三)各承担或提出标准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二份(附件一),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必须认真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表》一式二份(附件二)和建议计划简要说明,经技术归口单位领导或标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上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
(四)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化学工业需要,汇总各专业提出的化工标准规划、计划建议,进行全面协调,综合平衡,提出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草案,送有关司局征求意见后报部长审批。
第七条 编制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两年,难度大和综合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修订项目周期一般为一年,难度大的项目可安排两年;
(二)所列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应先征求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局的意见,统一意见后再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
(三)标准项目计划按附表填写下列内容,包括: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级别(国标或行标)、标准类别(产品、方法、基础等),制订或修订(注明修订标准号),标准项目起止年限、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标准项目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提出此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等;
(四)各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要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专职标准化人员承担标准计划的有关工作,凡不按时间和要求上报的计划,不予列项。
第八条 计划的下达和执行
(一)化学工业部每年二月中旬下达化工标准计划,由主办单位和标委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制定标准的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地开展工作。
(二)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每年一季度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落实实施计划,并与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附件三)。项目承包合同一式二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签字盖章后于四月底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经审核同意后于五月底将合同一份返回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
第九条 调整计划的原则和程序
(一)调整原则
(1)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若出现事先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缓计划完成期限,如果标准制订周期已达三年的项目一般不予调整报批时间;
(2)若原订项目已失去制定意义,可申请撤销;
(3)已经调整过的项目,一般不允许进行第二次调整;
(4)除确有特殊原因或根据上级指示,需要立即开展标准制定工作的项目可以申请增补计划外,一般不予增补;
(5)若需调整标准所属级别(国、行标)必须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随意调整标准级别。
(二)调整程序
(1)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标准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申请报告应明确提出调整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标准会议纪要,均不能代替申请列项或调整报告;
(2)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需在每年六月底前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3)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负责统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国家标准的计划调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行业标准的计划调整由化学工业部核准。凡申请调整计划报告未经批准时,必须按原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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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主要负责│ │承│姓名: ┃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改│ │计划起止时间│ │ │ │办├──────┨
┃ │ │ │ │ │ │起草单位│ │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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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任务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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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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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 │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
┃ │ │或技术归口│ │ │ ┃
┃单位意见│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意 见│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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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一九九 年制定 修订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表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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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制定 │起止│19 年计│ │技术归口│负责起草│参加起草│采用国际标准│强制性或│ ┃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 │ 或 │ │ │主办单位│单位或技│ │ │或 国 外│推 荐 性│备注┃
┃ │ │类别│修订 │年限│划工作内容│ │术委员会│单 位│单 位│先进标准编号│标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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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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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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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化工标准补助经费包干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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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起止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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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总额 │ │ 年度拨款数 │ ┃
┠──────┴────────────┴───────┴─────────┨
┃ 主要技术要求和工作进度: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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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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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甲方): │ 承担单位(乙方): ┃
┠─────────┬────────┼────────┬─────────┨
┃ 甲 方 代 表 │ │ 乙 方 代 表 │ ┃
┃ 签 字 │ │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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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项目 │ │ 乙方项目 │ ┃
┃ 签字 │ │ 签字 │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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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盖章 │ 承担单位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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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9〕3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建省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福建省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建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省质量协会、省名牌协会、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省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申报范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建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符合福建省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评办。省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省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十九条 省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省质评委。

  第二十条 省质评委组织省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省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通过报刊或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质评委按第二十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2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福建省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质量奖的,经省质评委同意后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被撤销福建省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建省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八条 参与福建省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福建省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名牌品牌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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