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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8:39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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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示《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评审,现对《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目录包括变压器、电机、工业锅炉、塑料机械、压缩机、制冷、泵、风机、热处理等9大类192项设备(产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8日;
  电话:010-68205367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节能机电设备推荐目录(第四批)- 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113203.files/n15112937.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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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规范并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备案。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2012年7月2日



  附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7937/201207/55508.htm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制定本培养标准。
一、培养目标
为基层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
二、培养年限和方式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限为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具体培养安排见表1。
(一)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全科住院医师参加临床培养基地中主要临床科室的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总计培训时间为27个月。轮转期间,内科和神经内科病种及其例数的要求主要在病房完成,不足部分在门诊补充,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8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5张;神经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3张;儿科轮转可安排在门诊或病房完成;其他科室轮转可安排在门诊完成;部分科室(如康复科、中医科)轮转可在基层实践基地完成;少见病种、地方病、传染病及季节性较强的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临床科室轮转期间每周应当安排不少于半天时间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对于轮转时间较长的内科等科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段进行安排,以促进学员的消化和理解。
(二)基层实践培训
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完成,全科住院医师接受全科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等技能训练。总计培训时间为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与临床科室轮转部分穿插进行。

表1 培养方式及时间分配表
培养方式 具体科室 时间分配(月)
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合计27个月) 内科 12
神经内科 2
儿科 2
外科 2
妇产科 1
急诊医学科 3.5
皮肤科 0.5
眼科 0.5
耳鼻咽喉科 0.5
传染科 0.5
精神科 1
康复医学科 0.5
中医科 0.5
选修科室 0.5
基层实践培训
(合计6个月) 基层实践基地 6
注:各培养基地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三、培养内容和要求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实践。理论培训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为重点,主要包括:①医学伦理与医患沟通;②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见附表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推荐目录);③临床科研设计与方法;④临床专业相关理论;⑤全科医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时间安排可集中或分散在3年培养过程中完成。可采用集中面授、远程教学、临床医学系列讲座、专题讲座、临床案例讨论、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内容详见各科室轮转具体要求。
(一)内科(1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内科培训,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及心电图检查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缜密的临床思维;掌握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急危重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以及专科治疗后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2)内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腹痛、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泻、便秘、血尿、蛋白尿、呕血与便血、水肿(浆膜腔积液)、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高血压病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型,高血压的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老年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和药物治疗,高血压急症的治疗原则,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
了解:高血压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及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冠心病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治疗。
了解:缺血性心脏病的临床分型;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证。
③慢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急性心力衰竭的急救与转诊,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适应证、禁忌证,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
熟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低危心律失常的诊断和处理,高危心律失常的识别、急诊处理及转诊、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熟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常见心律失常的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的适应证及术后的注意事项,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呼吸系统疾病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用药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症状的鉴别诊断。
了解: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支气管哮喘的病因、流行病学特点。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发病机制,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病机制、流行病学特点,社区预防管理及家庭氧疗方法。
④肺炎
掌握: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与诊断,常见肺炎的鉴别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掌握: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分型、常见病因、临床表现及并发症。
熟悉:睡眠呼吸监测(多导睡眠图),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防治原则,无创正压通气治疗机的操作和使用。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发病机制。
⑥急性肺梗死
掌握:急性肺梗死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诊处理原则。
熟悉:急性肺梗死的防治原则。
了解:急性肺梗死的发病机制。
3)消化系统疾病
①急、慢性胃炎
掌握:急、慢性胃炎的分型及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和常用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消化性溃疡的发病机制、并发症及处理,溃疡病的手术治疗指征。
了解: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及检查前的准备。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及鉴别诊断、常规治疗、特殊性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鉴别诊断,肠道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消毒处理措施。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证及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④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的病因、肝功能代偿期与失代偿期的临床表现、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熟悉:肝硬化的发病机制、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
4)泌尿系统疾病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病
掌握:急、慢性肾小球肾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急、慢性肾炎并发症的处理,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小动脉性肾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掌握: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及早期筛查。
熟悉:非透析疗法,腹膜透析的适应证及实施步骤。
了解:血液透析的适应证。
5)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药物治疗、非药物疗法,低血糖、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诱发因素、诊断及救治措施、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药物与非药物治疗方法 。
熟悉:血脂异常治疗进展。
了解:血脂、脂蛋白、载脂蛋白及其代谢。
③痛风
掌握:痛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了解:痛风的病因、发病机制、分类。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甲状腺危象诱因及临床表现。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因学、分类、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及副作用。
⑤甲状腺功能减退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6)风湿性疾病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指标、疾病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因、发病机制、诱发因素。
②类风湿关节炎
掌握: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康复。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发病机制。
7)血液系统疾病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
了解:溶血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查。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诊断、药物治疗原则。
8)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
掌握:常见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的诊治(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老年人患病的特点,老年人合理用药的原则。
了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老年人药物代谢特点(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药物耐受性、组织感受性、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药物与疾病相互作用等),老年人心理与沟通。
9)各系统常见肿瘤
掌握:各系统常见肿瘤的临床表现与早期诊断方法。
熟悉:各系统常见肿瘤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原则、康复。
了解:各系统常见肿瘤的病因、发病机制。
10)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监测和防治措施。
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2。
表2 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 高血压 10
② 冠心病 5
③ 充血性心力衰竭 5
④ 常见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
心房扑动、 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 15
呼吸系统疾病
① 呼吸道感染 5
② 支气管哮喘 5
③ 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
④ 肺炎 5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2
⑥ 急性肺梗死 2
消化系统疾病
① 急、慢性胃炎 5
② 消化性溃疡 5
③ 急、慢性腹泻 2
④ 胃食管反流病 2
⑤ 肝硬化 2
泌尿系统疾病
① 泌尿系统感染 10
② 肾小球肾病 10
③ 慢性肾功能不全 5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10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5
③痛风 2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2
风湿性疾病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② 类风湿关节炎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血液系统疾病
① 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 5
② 出血性疾病 2
③ 急、慢性白血病 不做具体要求
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包括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 5
各系统常见肿瘤 5
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3。
表3 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系统查体和物理诊断 10
吸痰术 10
胸部X线读片 10
心电图机操作,书写心电图诊断报告(包括左、右心室肥大,心房肥大,
左右束支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死及各种常见心律失常) 30
直肠指诊检查技术 2
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50
熟悉: 不做具体要求
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技术
输液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导尿术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灌肠法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各种注射操作方法、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标本(粪便、尿、痰、血液标本)采集方法、步骤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
应用范围

支气管镜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及病人检查的准备
肺功能测定方法
CT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磁共振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胃镜、结肠镜、胃液分析、十二指肠液分析及消化道X线检查的适应
症、禁忌证、并发症

超声和核医学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三腔两囊管插管术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方法
骨髓穿刺的适应证、禁忌证及操作方法;输血的适应证


(二)神经内科(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神经内科培训,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了解CT、MRI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眼球运动障碍、面肌瘫痪、听觉障碍、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熟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治疗进展、血管介入治疗。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腔隙性脑梗死
掌握:腔隙性脑梗死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腔隙性脑梗死的常见综合征。
了解:腔隙性脑梗死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5)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6)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7)高血压脑病
掌握:高血压脑病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法,恢复期的预防,康复指征。
了解:高血压脑病的病因。
8)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
熟悉:上述疾病的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及康复措施。
了解:上述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
神经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4。
表4 神经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3
脑栓塞 3
腔隙性脑梗死 3
脑出血 3
蛛网膜下腔出血 2
高血压脑病 2
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
三叉神经痛、重症肌无力、癫痫、多发性硬化症、脑肿瘤、脑膜炎等) 不做具体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5。
表5 神经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体格检查 5
头颅CT阅片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头颅MRI阅片
腰椎穿刺

(三)儿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儿科培训,学习儿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儿科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的特殊性,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正确配奶的方法,小儿生长发育指标的正常值和测量方法,儿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了解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影响因素。
2. 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小儿发热、咳嗽、气促、喘息、呕吐、肥胖、婴儿哭闹、青紫、头痛、小儿高血压、腹痛、肝脾肿大、腹部肿块、便血、血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
(2)小儿生长发育与主要疾病
1)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掌握:体重、身长、头围、前囟、牙齿、体格发育指标的正常值测量以及计算方法。
熟悉:小儿神经、精神发育的规律。
了解:小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临床意义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
2)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掌握:Apgar评分法,新生儿窒息的复苏以及转诊指征。
熟悉:新生儿窒息的临床表现(青紫窒息、苍白窒息)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窒息的病因、并发症及后遗症。
②新生儿肺炎
掌握:新生儿肺炎的预防措施及转诊原则。
熟悉:新生儿肺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肺炎的病因及治疗原则。
③新生儿黄疸
掌握:新生儿黄疸的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
熟悉: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展过程。
了解:新生儿时期胆红素代谢的特点,高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的临床表现、危害性及防治方法。
④新生儿败血症
熟悉:新生儿败血症的诊断与防治原则。
了解:新生儿败血症的病因。
⑤新生儿出血症
了解:新生儿出血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掌握: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与预防措施。
熟悉:营养不良的病因、病理生理。
②单纯性肥胖症
掌握:单纯性肥胖症的临床表现、诊断、防治措施。
了解:单纯性肥胖症的定义、病因及病理生理。
③小儿贫血
掌握:WHO关于贫血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及营养性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病因、发病机制及临床表现。
了解:小儿铁代谢及小儿叶酸、维生素B12代谢的特点。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掌握: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临床表现、各期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维生素D的主要生理功能,维生素D过量或中毒的临床表现、防治措施。
4)各系统疾病
①呼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掌握:呼吸道疾病的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熟悉:呼吸道疾病的临床特点。
②小儿腹泻
掌握:小儿腹泻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治疗原则(包括液体治疗)。
熟悉:小儿腹泻的病因、发病机制及鉴别诊断。
③小儿腹痛
熟悉:小儿腹痛的病因、检查方法、鉴别诊断、内外科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④小儿惊厥、癫痫
掌握:高热惊厥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措施和预防原则;癫痫的治疗原则,常用抗癫痫药的使用方法。
熟悉:高热惊厥的临床表现;各型癫痫的诊断要点。
了解:高热惊厥的病因、发病机制;癫痫的病因、临床分型及各型特点,癫痫持续状态的定义、危害性及治疗原则。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掌握: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诊断要点和转诊指征。
熟悉: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急性肾炎重症病例(高血压脑病及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及泌尿系统感染的诊断要点与鉴别。
⑥先天性心脏病
熟悉:小儿各年龄段心界、心率和血压的正常值,先天性心脏病的临床分类及特点。
了解:小儿循环系统解剖生理特点,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法洛四联征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⑦病毒性心肌炎
熟悉: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了解:病毒性心肌炎的发病机制及预防原则。
⑧小儿糖尿病
掌握:小儿糖尿病的诊断、治疗原则与日常管理。
熟悉:小儿糖尿病实验室检查,酮症酸中毒的早期发现和紧急处理。
了解:小儿糖尿病的发病特点。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掌握:小儿急性白血病的常见临床表现。
熟悉:小儿急性白血病的诊断方法。
了解:小儿急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
5)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掌握: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及诊断要点。
熟悉:鉴别诊断、防治原则及常见并发症。
了解: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病因、流行病学特点、监测与报告及随诊要求。
儿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6。
表6 儿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2
②新生儿肺炎 2
③新生儿黄疸 2
④新生儿败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⑤新生儿出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2
②单纯性肥胖症 2
③小儿贫血 2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各系统疾病
①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5
②小儿腹泻 5
③小儿腹痛 不做具体要求
④小儿惊厥、癫痫 2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2
⑥先天性心脏病 不做具体要求
⑦病毒性心肌炎 不做具体要求
⑧小儿糖尿病 1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1
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
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5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7。
表7 儿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10
小儿查体方法 5
婴儿配奶方法 5
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方法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小儿股静脉穿刺、头皮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下皮内注射、
儿童心肺复苏等

(四)外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外科培训,学习外科(主要为普通外科及骨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建立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社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2)外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掌握危重症患者的识别及转诊指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体表肿物、颈部肿物、乳腺肿物、腹部肿块、腹痛、呕血与便血、腰腿痛和颈肩痛。
(2)主要疾病
1)外科感染
掌握:常见软组织感染的病因、临床表现、防治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熟悉:常见软组织感染的概念和转归,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气性坏疽的临床表现和转诊原则。
2)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
熟悉: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体液平衡及渗透压调节、酸碱平衡的维持。
3)颈部疾病
掌握:甲状腺肿物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颈部肿块的鉴别诊断。
4)乳房疾病
掌握:乳房检查方法;急性乳腺炎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乳房脓肿的切开引流、注意事项和并发症;乳腺增生的分型、临床表现和鉴别诊断。
熟悉:乳房肿块、乳腺增生、乳头溢液的诊断;乳腺癌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和防治原则。
5)腹部疾病
①腹外疝
熟悉:腹外疝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
了解:腹外疝的临床类型。
②阑尾炎
掌握:急、慢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
熟悉:特殊类型阑尾炎的临床特点。
了解:手术治疗的方法和并发症。
③肠梗阻
掌握:单纯性与绞窄性肠梗阻的临床特点、治疗原则。
熟悉:急性肠梗阻的病因、临床分型和治疗原则。
④溃疡病穿孔
掌握:溃疡病穿孔的临床表现、诊断与外科治疗指征。
了解:溃疡病穿孔的外科手术方法和并发症。
⑤胆囊炎、胆石症
掌握: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的临床表现、诊断,有关外科黄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胆囊炎、胆石症超声检查的诊断依据。
了解:T型管放置、护理、造影及拔管适应证;经皮肝穿刺胆管造影(PTC)、经皮肝穿刺置管引流(PTCD)、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RCP)的适应证。
⑥胰腺疾病
掌握:急、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急、慢性胰腺炎的病理;胰腺癌和壶腹部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了解: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⑦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
掌握: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熟悉: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处理原则和手术适应证。
6)肛门直肠疾病
掌握:肛裂、肛瘘、痔的临床表现与防治原则。
7)周围血管疾病
掌握:下肢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特殊检查、防治措施、手术的适应证。
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8)泌尿系结石与前列腺疾病
掌握:急性尿潴留的病因、治疗原则;泌尿系结石和前列腺炎的临床诊断和处理原则。
熟悉:泌尿系结石的病理;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的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预防。
9)腰腿痛和颈肩痛
掌握:腰腿痛和颈肩痛的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和康复原则;疼痛封闭治疗的适应证、方法和注意事项。
了解:腰腿痛和颈肩痛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各关节穿刺部位和方法。
10)骨关节病与骨肿瘤
熟悉: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的临床表现和治疗原则;退行性骨关节病的诊断与治疗。
了解:骨结核的好发部位、病理变化特点、诊断与治疗;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的临床特点、治疗、康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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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
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
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
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四、在“检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经公开的各项制度办事,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检察工作。对群众举报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纪律规定的,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
理。
五、把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建设作为“检务公开”的基础,以内部建设保证“检务公开”,以“检务公开”促进内部建设。要全面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各项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工作秩序,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推行“检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加快规范化步伐。
七、加强对“检务公开”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对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
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告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九、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十、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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