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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17:36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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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阿斯顿马丁品牌汽车销售



福建省:

1. 厦门挺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 西安庞大新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安徽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2. 泉州市庆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厦门迅闽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4. 恩施市大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5. 四川润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6. 宣威市浩月工贸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鄂尔多斯市顺凯汽贸有限公司

湖南省:

2. 郴州市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3. 兰州盛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海南省:

1. 海南海驰路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 成都翔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五、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保定市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正定县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卢龙县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昌黎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嵊州市宝时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6.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7.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舍分公司

8. 淄博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10.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湖北省:

11. 十堰英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2. 宁乡金塔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13. 重庆市永川区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佳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彭水县广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酉阳县宝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重庆联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璧山县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六、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邯郸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任丘分公司

江苏省:

3.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4. 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5. 临沂九州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

8. 威海弘鑫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开封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十堰腾泽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1. 衡阳市昆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12. 红河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3. 甘肃祥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泰兴市宝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奉化鑫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德清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杭州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新乡东安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7. 广州华现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省:

8. 贵州瀚羿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华泰汽车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3. 哈尔滨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徐州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

5. 当阳市天一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6. 常德市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岳阳紫气东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品牌汽车销售



山东省:

1. 青岛北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东营市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荣成市福泰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4. 资中县恨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充兴和汽贸有限公司



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帝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太原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3. 包头市乐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巴彦淖尔市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营口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

6. 延边鑫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梅河口市鑫利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8. 徐州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南京德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淮北市骥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11. 宁波江北鹏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

12. 宣城市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3. 莱芜市鑫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泰安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青岛凯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荆州市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7. 广州市驹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18. 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港市宇鸿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

20. 桂林灵川县浩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省:

21. 三亚九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22.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重庆丰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重庆美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重庆市博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重庆市酉阳县林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重庆市江鸟商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大足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重庆俸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33. 广元市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34. 文山市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大理信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36. 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7. 奇台县广源汽车修理厂

38. 额敏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喀什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一、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城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市北轻汽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河北省:

2. 蠡县同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唐山力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临汾市致远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5. 锡林郭勒盟顺平汽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芜湖市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比亚迪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宿州市迪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山东省:

2. 泰安凌云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3. 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4. 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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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0号




      现公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1/P020101101662642651572.doc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七、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二)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九、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三)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十一、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二)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二) 保证方式;
(三) 保证期间;
(四) 保证范围;
(五) 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七)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十五、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
(二)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
(三)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
(四)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十六、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
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三)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 适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适用保本的情形;
(六)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七)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情形;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重新调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十九、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仅采用特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实现保本,没有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对本金安全的保证。
二十、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107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连云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行政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决定,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措施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措施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措施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督促解决。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规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 议 制 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县区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承办单位须每季度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季度会议安排计划,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没有列入计划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公 文 审 批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每年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全年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印发实施。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和印发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进行文字把关。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以传真电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县区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连外出或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由所在单位将负责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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