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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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共同负担跨流域、跨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四条市及各区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照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区(县)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50%。
(二)除上述企业以外,其他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以下分成50%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实行市与区县共享(不含高青县)。各区县具体分成比例为:张店区,省50%、市25%、区25%;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省50%、市20%、区县30%。
(三)高青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不参与分成,由县与省直接分成,分成比例为省50%、县50%。
第八条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代收所需征管经费按规定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市和区县不再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九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2136401—2136499。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与渔业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
为切实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滩坑移民建房全面、扎实、有序地进行,根据省政府、丽水市政府关于滩坑移民建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滩坑移民建房,坚持“四统一”、“四自主”原则。即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报批,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宅基地;由移民户自主实施,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自行签订建房合同,自行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市政府建立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滩坑移民建房政策制定、方案出台、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进度以及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和困难。安置街道建立相应的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帮助滩坑移民建房,做好滩坑移民建房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过渡房落实、设计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推荐、介绍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建材供应商及市场价格信息,建材物质检测和储备、协助建房合同签订、配合组织规划管理实施、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施工组织协调以及解决其它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事项。迁出地乡镇政府负责分配落实宅基地,帮助筹措建房资金,组织滩坑移民到安置点建房,配合选好临时组织负责人和幢楼长,协助签订建房合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建房报批程序。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按农村村民联建房程序报土地、建设等部门审批。
四、规划及要求。滩坑移民建房基础建设、建筑檐高、标高、层高要求及外墙装饰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1、房屋堪力 基埋置深度及砌体尺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的要求施工,基槽开挖好后,通过相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堪力 基砌筑。
2、建筑檐高、层高、外墙、屋顶的要求。建筑檐高:9.4米;层高:第一层为3.4米,第二、三层为3米。外墙应选用统一的中档材料装饰,建筑屋顶为坡屋顶。
3、配套设施布局的要求。安置点垃圾箱、化粪池、绿化带、消防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布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各移民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做好配合和协助。安置点(村)预留公共设施用地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安置点移民临时组织共同管理。
五、配套工程建设。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市滩坑办统一组织实施,临时施工用电和用水统一由市滩坑办安排接线处和取水点,由移民户自行接线和取水,所需水电费用由移民户自理。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宅基地平整公建项目严格限于现行政策标准和设计方案范围,表内(含表)等户内分担的项目一律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排水、排污主管道由市滩坑办统一负责建设,化粪池(一户一个)以及接通主管道的排水、排污分支管道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
六、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移民是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整个建房过程中,移民户必须始终在工地监督建房,严格监督检查基础工程、钢筋砼浇灌、墙体砌筑、管线埋设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质量。市建设部门要围绕这一原则,负责做好移民建房规划实施,落实移民建房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移民建房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并且牵头组织移民和施工队伍做好分阶段的建筑质量检查、确认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市滩坑办、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资金管理。在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和建房的滩坑移民户,迁出地必须按照不低于2.7万元/植的标准将建房资金在建房前拨付到我市滩坑移民安置资金专户。滩坑移民建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滩坑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其它。
1、移民可以选择推荐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也可以自己聘请农村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建筑材料采购由移民户根据提供的建材信息,与供应商自主商定供货方式、具体价格、付款方式等。
2、移民户不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滩坑办、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移民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九、遇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134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加强进出口玩具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2.《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见附表))。
附:1.为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塑料(薄膜)充气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薄膜安全性)
2.销售包装塑袋
3.表面涂层安全性
4.气寒连接牢度
5.年龄标志/水玩具警告语
6.水玩具薄膜厚度
B类不合格:
1.气密性
2.表面涂层迁移性
3.熔接牢度
4.产品造型
5.响声/配件配量
C类不合格:
1.基质色差
2.印刷质量
3.表面清洁度
4.标签、说明书
木制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木材材质
2.可触及边缘
3.可触及尖端
4.紧固件
5.表面涂层安全性
6.年龄标志/警告语
7.小玩具和可折卸元件
8.不可折卸元件
9.拖拉玩具绳索
10.销售包装塑袋
B类不合格:
1.木材含水率
2.基质质量
3.装配质量
4.产品配件质量
5.产品功能性能
C类不合格:
1.表面涂层外观
2.表面镀膜件外观
3.塑料元件外观
4.车木件外观
5.印刷质量
6.表面贴纸
7.表面清洁度
机械、电动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
2.可触及边缘
3.搭接
4.紧固件
5.可触及尖端、金属丝
6.突出的刚性元件
7.传动机构
8.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9.不可拆卸元件
10.弹簧
11.销售包装塑袋厚度
12.织物阻燃性
13.表面涂层安全性
14.年龄标志/警告语
B类不合格
1.开关标志及可靠性
2.电池极性标志
3.产品的动作性能
4.动作机构的可靠性
5.产品配件质量
C类不合格:
1.产品表面色差
2.表面涂层外观
3.表面镀膜件外观
4.表面金属件外观
5.塑料元件外观
6.装配质量
7.表面贴纸
8.表面粘接
9.表面清洁度
10.产品包装
附件二
商检机构编号
┌─────┬──────────┬──────┬──────────┐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
│ 0100 │ 北京商检局 │ 1800 │ 河南商检局 │
├─────┼──────────┼──────┼──────────┤
│ 0200 │ 天津商检局 │ 1900 │ 湖北商检局 │
├─────┼──────────┼──────┼──────────┤
│ 0300 │ 河北商检局 │ 2000 │ 湖南商检局 │
├─────┼──────────┼──────┼──────────┤
│ 0400 │ 山西商检局 │ 2100 │ 广东商检局 │
├─────┼──────────┼──────┼──────────┤
│ 0500 │ 内蒙古商检局 │ 2200 │ 深圳商检局 │
├─────┼──────────┼──────┼──────────┤
│ 0600 │ 辽宁商检局 │ 2300 │ 海南商检局 │
├─────┼──────────┼──────┼──────────┤
│ 0700 │ 吉林商检局 │ 2400 │ 广西商检局 │
├─────┼──────────┼──────┼──────────┤
│ 0800 │ 黑龙江商检局 │ 2500 │ 四川商检局 │
├─────┼──────────┼──────┼──────────┤
│ 0900 │ 上海商检局 │ 2600 │ 重庆商检局 │
├─────┼──────────┼──────┼──────────┤
│ 1000 │ 江苏商检局 │ 2700 │ 贵州商检局 │
├─────┼──────────┼──────┼──────────┤
│ 1100 │ 浙江商检局 │ 2800 │ 云南商检局 │
├─────┼──────────┼──────┼──────────┤
│ 1200 │ 宁波商检局 │ 2900 │ 陕西商检局 │
├─────┼──────────┼──────┼──────────┤
│ 1300 │ 安徽商检局 │ 3000 │ 甘肃商检局 │
├─────┼──────────┼──────┼──────────┤
│ 1400 │ 福建商检局 │ 3100 │ 青海商检局 │
├─────┼──────────┼──────┼──────────┤
│ 1500 │ 厦门商检局 │ 3200 │ 宁夏商检局 │
├─────┼──────────┼──────┼──────────┤
│ 1600 │ 江西商检局 │ 3300 │ 新疆商检局 │
├─────┼──────────┼──────┼──────────┤
│ 1700 │ 山东商检局 │ 3400 │ 西藏商检局 │
└─────┴──────────┴──────┴──────────┘
附表
(进)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商 │报验数量│商检检验│一次检验│ 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
│ 品 │ │ │不合格 │ 批/数量) │
│ 名 ├─┬──┼──┬─┼──┬─┼──┬─┬──┬──┬─┬─┤
│ 称 │批│ 数 │批/│数│批/│数│ 外 │物│ 阻 │重金│性│其│
│ │ │ 量 │金额│量│金额│量│ 观 │理│ 燃 │属 │能│他│
├────┼─┼──┼──┼─┼──┼─┼──┼─┼──┼──┼─┼─┤
│毛绒玩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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