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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1:54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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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
业性收费;
(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
益收入;
(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
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
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
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项目总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
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
管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立项和概算审批、
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
项目建设全过程评审。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招监办、经信、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国资、公
路、安监、质监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
期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
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
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
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符合节能减排
政策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
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和项目储备库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需要建设的政府投
资项目,经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住房
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审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中选取。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
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经发展改革部门
同意后,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办
理各项专项批准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项目招标方案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
项目,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
见。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研究吸纳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
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
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
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由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当重新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
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
送财政部门评审。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
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招监办备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
平衡的原则。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下一级发
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 并按照项目性质、 功能、
投资总额进行分类汇总。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

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
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批准后,发展改
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部
门、单位和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当年度追加的政府投资,应当优先安排预备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
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
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
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
目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
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前,须将合同草
案报财政、审计、招监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金额、变更或
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合同签订
后7 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财政、审计、招监办及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
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
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到施工现场认定,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
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应及
时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制度。项目建
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设
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经行业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和审计部门审计认
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
革、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招监办
审查提出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发展改
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
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稽察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直接支付制度。项目建设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
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和
供货单位,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凡未进行财政评审和应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而
未进入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报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未
经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期费用清算;未经审计的
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 消防、
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
后,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
收。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试用期满后,由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
价。项目后评价结论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建设过
程中,凡虚报、挪用、截留、贪污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因失职渎
职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
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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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子长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机制改革,及时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县镇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7.8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
4.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药品和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按照省上统一安排,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工作。逐步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 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为下一步实现省级统筹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 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尽快启动省上在我市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市卫生局、市发改革负责)
15.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收支两条线”试点。(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19.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6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进一步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三统一”工作水平,基本药物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1.逐步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配送合同,按期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3.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本着高效、快捷、便利的原则,利用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4.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5.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建设的基础上再安排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数字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2011年全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全年实现每县市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贫困县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具体数量以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6.2011年全市50%乡镇卫生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7.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50%完成乡镇卫生院实施 “安心工程”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8.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2011年全市 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9.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0.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培训医学生25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1.继续开展万名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2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2.为县级医疗机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县(市、区)10人,每人财政补助2万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 546人次和 3058人次。继续抓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35.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长期帮扶机制,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6.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八)继续实施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7.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8.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5万人、 5.5万人以上。对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9.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40.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7 万人,乳腺癌检查 0.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1.为1000 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2.完成 3 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43.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4.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人口素质。(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45.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6.全面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7.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级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8.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49.做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完成彬县和旬邑县试点任务。(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50.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试行标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报省编办按县核准,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其中医疗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以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落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2.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3.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54.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55.加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彬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旬邑县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实施,年内完成试点任务。非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选定改革内容,全面启动。市级公立医院要借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与非营利分开)、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市卫生局负责)
56.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57.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8.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9.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管制,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
60.以试点县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努力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1.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62.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放宽试点条件,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4.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5.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比例。构建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辅的医疗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精的医改专职队伍,以适应医改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医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及我市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尽快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实施方案的制定,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中央提出的近三年医改目标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建立完善医改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建立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近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财政补助额度与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县财政要认真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改资金需求。
(五)加强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近三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主要任务,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医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医改的方针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广泛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客观反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6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制药工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药机械科研、设计、生产单位,要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根据制药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研究,采用先进技术,试制出国内外没有的,能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同时节能源低消耗的有竞争能力的新产品。(同时要不断更新和改进落后产品,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条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审查、试制、鉴定、实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企业三级管理,重要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管理或委托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试制新产品,由分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对试制工作应定期研究、检查。领导要明确职责,企业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计划性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编制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填报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于前一年九月份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总局平衡,审批,并落实后下达。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要材料、配套件、外购件、测试仪器等,由企业提出申请,纳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要做到科研、设计、生产结合,要狠抓试制计划落实,并与评比奖惩相结合起来。
第八条 新产品试制补贴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试制,试验产品,超过正常和报废部分的补贴,试制生产所需要流动资金一起核定。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购置费等,都算做新产品的试制费。要严格掌握补贴费的使用,每项新产品,由企业报使用计划,年末报使用情况,在报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同时,上报总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费,用于加强测试条件和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章 产品、设计、试制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九条 设计试制,是指产品批量投产前,全部的技术准备过程。包括凋查,研究,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检验,工业性试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做好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研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拟定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提高合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量大面广制造单位多的产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进行工业性试验,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组织修改,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指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十三条 组织有使用、科研、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审查,研究解决试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按鉴定条例执行(包括老产品重大改造)做好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试验,初步鉴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做出全面的评价,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对所设计产品,在技术上尽量做到从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自始至终掌握情况,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产品设计,试制程序,应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许边设计、边试制、边生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机械制造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于国家规定不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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