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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0:48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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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前,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动工6个月前发布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周边地区刊登、张贴。对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障碍物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八)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九)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十)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所有权人应当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三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必须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升放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持有关升空物体的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文字材料,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减少吸引鸟类动物的农作物或者植物的晾晒场。

第十七条 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所等;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前款所列行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等干扰源的干扰时,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升放后发生异常情形时不及时报告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或者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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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宏观指导,加快调整工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公建或住宅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收取。其中40%上交财政,另60%交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调办)后,原则按其50%返给企业,50%留作调整统筹基金。
二、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开发项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开发办不再统一征收,由项目单位自行配套。
三、企业搬迁改造补偿费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A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
四、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指补偿费和分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原纺织局和化工、冶金总公司所属企业由市工调办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使用搬迁改造资金时,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投资概算及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审查。凡使用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上
的,报主管市长审批。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开发办和市工调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

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工商公字【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暨办公室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工商执法人员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表现出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组织纪律、优良的业务素质以及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打硬仗、锐意进取、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成绩显著,表现出很高的工商行政执法水平。

  为表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广大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和工商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等70个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籍恺等200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立新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全面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效,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光荣 册



附件1: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计70个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山区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经济检查大队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安徽省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执法局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陕西省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先进个人名单

(共计200名)



籍 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

张 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吕志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秦 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蔡 泉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胡宝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刘耀军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王永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赵文庆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桂莲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延明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李春雨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刘保民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综合执法科科长

王学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常立军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胡建生   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蔡长春   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信文静   山西省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王邑建   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秦福平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股长

郭高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成国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仲照青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尔沁区分局副局长

张速飞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薛 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杨延久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助理调研员

宋 杨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刘长有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戚 辉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金朝阳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主任科员

于兆明   辽宁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太玉华   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局长

孙凤玉   辽宁省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齐昌辉   辽宁省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丁桂清   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汤 欣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李 维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区分局局长助理

汤云鹏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侯彦辉   吉林省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华 冰   吉林省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副局长

朱志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赵庆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文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屈伟兵   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于连洲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及滟   黑龙江省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庆太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刘成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主任科员

倪瑞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经济检查二支队科员

张玉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朱 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盛浩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高万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朱永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李新明   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主任

樊 忠   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王名伟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杨新来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王利民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助理调研员兼经济检查二大队大队长

刘建美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副局长

李 元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宁区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沈含惠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调研员

沈肖群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副局长

吕国威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胡 坚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干部

金 艳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副局长

王 灿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跃龙工商所干部

陈卫锋   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陈金尧   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钱铁军   浙江省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王国胜   浙江省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干部

洪 平   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姚远方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沈文林   浙江省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办案大队大队长

李 刚   浙江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孙海成   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张光辉   安徽省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范家桃   安徽省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刘 强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三大队副队长

郭术威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队长

刘剑峰   安徽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一队副队长

杨军辉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王礼富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张剑锋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蔡 温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柯英杰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张万杰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刘有云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吴际茂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裘应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肖 冰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李 明   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谢平华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刘兆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杨锋荣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陈立智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 力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副局长

邹 鹏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赵明和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科长

周 洁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副科长

姚大伟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科员

胡海燕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胡建平   山东省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长

刘利华   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科长

刘其利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郭兴盛   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杜道强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李 峰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王 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主任科员

董正义   河南省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玉环   河南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江 伟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副队长

李计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治贿办成员)

苗爱臣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治贿办副主任)

何群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副调研员(治贿办成员)

汪清峰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局长

刘 松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梁 鸣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李 晟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主任科员

李顺林   湖北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员

吴亚锋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科长

刘如平   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袁 华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副局长

刘 军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李向东   湖北省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

吉振君   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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