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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3:20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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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0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厅函[2010]4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0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2010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



  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中心工作,2010年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要突出抓好四项工作:

  一、着力抓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开展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检查,制定印发关于地下管线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移交的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对所辖市县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开展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试点示范。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为重点,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现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动态监管。

  二、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加强标准规范建设,抓紧制定出台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统筹规划和指导各地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工作,制定印发《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试点示范,推动本地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按照城建档案异地备份的工作部署,与对口协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商安排城市之间的对接方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的配备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电子文件制作、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电子档案的接收和收集,稳妥有序地进行纸质档案数字化,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为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奠定基础。

  三、大力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

继续对部分省、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职责,督促、指导中小城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年内90%以上的县和县级市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全面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中小城市城建档案机构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中小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落实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中小城市要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要把工程档案的报送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努力收集和保存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为记录城乡建设发展历程和日后工作查考留下宝贵资料。

  四、加强住宅工程档案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加强对各地住宅工程档案管理的指导,并适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组织现场经验交流等方式,指导住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机构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管理综合评估,使城建档案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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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鞍山市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刻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刻字行业的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以及外商投资的印刷、刻字业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印刷、刻字业范围:
  印刷业: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刻字业:
  包括公章(钢印、印模和专用章)、名章、条章、地名章、分类戳记、报头(含承制原子印章)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刻字业是指从事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油印、影印、誊写、打印、刻字等经营业务的行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治安职能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印刷、刻字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开办印刷、刻字业,须持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印刷业同时须持新闻出版部门签发的《印制许可证》,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私营、个体开办印刷、刻字业,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批准证明,印刷业同时须持新闻出版部门签发的《印制许可证》,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办印刷、刻字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经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开办原子印章制作、多色复印业务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安全检查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各类印刷、刻字的企业。


  第六条 开办印刷、刻字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符合安全标准;
  (三)物品储藏仓库等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四)承印标有密级文件等资料、图表,承制公章必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保密条件;
  (五)有相应的安全保卫组织或人员,有安全保卫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印刷、刻字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发证、发照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公安部门备案,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审核批准的经营范围,悬证、悬照经营;
  (二)设专职登记员,负责审查承印内容和有关手续,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承印登记簿。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严禁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严禁印制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四)未经保密机关确定的单位,不准承印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图表等;未经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不准承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有价证券以及宗教用品;
  对以上严禁印制和限制印制的印刷品,印刷单位除拒绝印制外,应及时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
  (五)承印名片,须核查委印者的居民身份证,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须核查所属单位介绍信;对个体工商户,还须核查营业执照;
  (六)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专用印件的,须核查委印单位出具的证明;
  (七)除经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不得随意转借、赠送铅字;
  (八)承印的印刷品必须加印编号及印刷时间,按照规定的送样范围、数量、要求,按月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条 经公安、保密机关指定可以印刷第九条第(四)项所列文件和专用证件的印刷企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印刷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承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的票证、有价证券以及宗教用品,须核查是否具备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承印许可证》;
  (三)对《准印证》、《承印许可证》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保存一年后,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销毁;
  (四)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各工序派专人负责管理,并接受委印单位监印;
  (五)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等,须有严格的登记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将成品连同原稿、校样、半成品、废品的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十一条 刻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包括钢印、印模和专用章)时,要核查公安机关签发的《承做许可证》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专人负责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公章承制登记簿,登记簿妥善保存一年后,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三)对定制公章的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以及公安机关签发的《承做许可证》和承制后的公章底模式样,应予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四)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公章的规格、式样、字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刻制的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专库(箱)保管,在定制人取章前严禁使用;定制人领取印章时,应验明其凭证,并由定制人签名后,方可交付;
  (六)刻制公章的废品、模具等应在定制人监督下销毁,防止丢失和外流。对逾期三个月未领取的公章,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委托印刷、刻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印刷各种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的票证以及宗教用品,须出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签发《准印证》后,到指定单位印刷;
  (二)印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任命状、袖章、胸章等专用印件,均须由委印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注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证明信,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到指定单位购买;
  (四)刻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公章的单位,须持本单位证明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信及《营业执照》,到所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刻制条章、地名章、分类戳记、报头以及其它刻制品,持本单位证明信,直接到刻制单位刻制;
  (五)外地来鞍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印刷、刻字业发现下列行为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印制或委印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
  (二)伪造和仿造布告、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的;
  (三)非法印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有价票证,介绍信等的;
  (四)私自定制或仿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公章的;
  (五)涂改、伪造凭证或冒领公章的;
  (六)涉及利用印刷、刻字业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擅自从事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由印刷、刻字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准执行;给予5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印刷、刻字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鞍山市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0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全省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之后,省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食品安全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我市米粉、蛋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尽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物资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的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种植、养殖业行为。深入开展农业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市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督重点。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已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2月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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