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08:23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2年3月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在前四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5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按改变的方式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一

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部门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取消理由
备注


财政局
l
会计电算化培训班
没依据
取消


2
即开型彩票销售方案审核
省财政厅文件设定
取消


3
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审查
省级财政审批权
取消


劳动局
4
招工招聘广告审批
没依据
取消


5
误工登记卡
没依据
取消


交通局
6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省级审批
取消市级审批


人防办
7
人防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8
人防工程口部建设项目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商务局
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查
没依据
取消


lO
机电产品许可证申报审查
没依据
取消


11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申领审批
没依据
取消


工商局
12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事前备案
国家取消
取消


国税局
13
军警办企业减免税审批
国家不允许军警办企业
取消


14
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5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6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10万元以上)
国家取消
取消


17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8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19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0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21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2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3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4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5
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26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2003年停止此税种审批
取消


27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8
企业税前弥补专损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9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0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1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3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34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5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6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37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8


微利、专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卜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9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0


单位和个人(不名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l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3
计量监督员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5
标签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质量技术监督局


46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7
协助省局、国家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8
协助省局办理地方准产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粮食局
49
粮食批发资格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公安局
50
拍卖业特种行业登记初审
根据拍卖法取消
取消



51
机动车修理业、配件销售、配钥匙业审批
省取消
取消



52
书刊音像审查
国务阮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发放
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4
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审核


2004吉公安技办字6号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司法局
55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6
社会专业鉴定人员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7
公证处注册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8
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9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
省取消
取消


民政局
60
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下提高伤残等级审批
省审批权限
取消


林业局
61
绿化工程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2
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审批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气象局
63
防雷产品使用审核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64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水利局
65
从事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6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活动审批
省取消
取消,


67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审批
省取消
取消


建委
68
拆除许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房产局
70
房屋鉴定人员资格审查
取消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直管”的反思

杨 涛


清点去年在行政体制的管理上的改革举措,中央将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无疑令人瞩目,此举据称旨在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
“直管”是指中央、省直接管理一些行政机关单位、部门,这些单位的人员由都由中央或省条条直接任命,财、物及业务都由中央或省条条直接管理,地方党政乃至权力机关??人大都无权过问。近些年来,随着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稽查征费等一大批行政执法机关收归中央或省直接管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及以下的政府越来越像个协调机构,某位地方政府官员在一次会议上形象地说:“坐了一屋子的中央军。“
收归中央或省直接管理的主要理由是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因为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监管市场有着重要职责,对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关系重大,而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难免会保护地方利益,而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可谓用心良苦。
然而,“直管”带来的是利多还是多弊呢?甚至于它所能带来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能否给我们带来预期的效益呢?在现在这种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求收归省管的鼓躁风气下,这些都到了要我们反思的时侯了。
首先,“直管”有损行政权高效行使的本质。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地方全盘事务,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遇事要及时处理,“直管”的行政执法机关人、财、物不在地方,并不很听从指挥,它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也因不是同一已出,协调、配合也不流畅。特别是如果“直管”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地方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不一致,不听从指挥,完全可能错失良机。
其次,“直管”易于滋生新的腐败怪圈,不利反腐。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不受地方权力机关任命与监督,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权的上级部门又限于地域不能充分知情,或因为利益关联而共生腐败。正如邹云翔在《新京报》撰文称:垂直管理在防范了地方保护主义,制止了“块块”腐败的同时,不能避免“条条”上的腐败。
另一方面,“直管”又不能真正达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效果。在地方政府强令要求“直管” 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时,这些机关有时又不得不听从,因为生活在人家地皮上,水、电、粮乃至子女入学都扼在地方手中。当遇到上述问题刁难时,它们又无冤可伸,因为司法机关在地方控制之下,有时甚至司法机关本身在地方政府指使下助纣为虐,枉法司法。
这要求我们重塑中央、地方权力划分,重塑行政、司法、立法的关系。
在联邦制的国家,中央的权力来源于邦的权力的让与,在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中央,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我国是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行政权领域,分权一般依照以下原则:一、与国家整体利益有的国家行政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二、与地方居民利益直接有关的地方行政事务,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三、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居民利益都有关系,则在中央统一规定,指导、监督下由地方管理。
笔者认为,在涉及国防、外交、海关、商检、国税等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士完整和国计民生等重大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地税、工商、技术监督、土管等机关单位虽与国家整体利益有关但总体是行使地方行政事务,并在地方执行便于高效率,应由地方来管理,国家及上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并且这些机关单位要放在县(市、区)一级政府,因为县(市、区)的政府是最基本的统治单位,直接面临一线管理。
而真正要实施“直管”的恰恰是司法机关,司法权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行的权力,司法要做到上述保证,是要独立于地方,要对地方行政权力产生制衡,在地方行政机关执法偏差时予以相对方救济。从本质上讲,司法权是国家或者准确地说是中央的权力,其人、财、物及业务都由中央条条直接管理,因此,“直管”的应当是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如果能确立这种清晰分权的体制,我们会看到,中央、省主要管理与国家和省整体利益的事务,无须事无巨细一把抓,对于涉及中央、省与地方的事务的,由其所属工作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下级政府不出偏差。而地方政府享有足够的地方事务处理行政权力,便于高效行政。国家地方权力机关也能得行使监督权,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司法权则代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