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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1:36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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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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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3月28日察民字第7号关于离婚时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供你们参考:
一、关于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七章的精神处理。对来文所举的两个例子,我们的意见是:
(一)如果房院与工厂均属某甲所有,其儿媳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即不应分劈之。但可以根据男女双方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及照顾女方的原则,酌给女方一部份财产或生活费。
(二)乙与其妻已结婚数年,在处理其财产问题时,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经济具体情况及女方在结婚后的劳动情况(包括照料家务的劳动),适当照顾女方的生活费。但为了照顾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夫妻均分商号的财产是不妥当的。
二、关于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问题,目前尚无民事诉讼法规定供参考。为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我们基本上同意按照你院的意见试行。但所审理的案件必须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在非原告到庭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始得以原告无故不到庭为理由,不受理原诉。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离婚如何分产和民事原告专凭书面涉讼可否不受理的请示 察民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城市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离婚时对于财产问题认识不一致。举例如下:
(一)某甲有祖遗房院一处,自己创设的工厂一所。他的儿子自幼读书,已结婚3年,现在正上大学。目前他的儿媳离婚时,有的主张甲的财产,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儿媳应分劈一份;有的认为财产是甲的,他的儿子还不应分劈,所以只能根据儿媳3年中的劳作酌分一部财物,或酌给离婚后的生活费。
(二)某乙原有商号一所,1945年结婚。现在他妻离婚时,要求分劈商号的一半财产。乙说:这商号是我婚前的财产,女方根本不应分;结婚后连年赔本,也无盈利可分。因此有的主张:如果结婚后商号无盈利,只能酌给女方以生活费。
二、民事原告往往邮寄诉状或信件起诉,不肯亲身到案,问过被告以后再委托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代讯,又不能当庭辩论和详细地讯问,因此拖延诉讼的进行。本院认为这种专凭书面涉讼的原告,除现役革命军人、或距离远的地方干部以外受诉法院认为原告有到案的必要,仍事拒绝时,就可以通知原告:本案无法审判,原诉不受理。
以上两个问题,请迅予解释,以便遵照执行。
1952年3月28日


安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安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方晓宇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职工根据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
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位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
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交易的房屋,由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房地产、土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公。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完全部交易手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组织协调现场办公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税收工作。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已购有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实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开放市场前,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
  (二)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三)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须按有关规定上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建设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濮阳市、安阳县及其他驻安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由安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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