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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5:36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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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 □是 (园区名称) □否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
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性
类别 UN编号 生产用途 生产工艺 单个最大容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 临界量
(t)
物理状态 操作温度
(℃) 操作压力
(MPa) 存量(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人 占地面积 m2
备案申请类型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 □新、改、扩项目备案 □ 更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所在行业 重大危险源级别
企业类型
备案材料清单: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备表
规程清单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 □ 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 □ 其他文件、资料
责任机构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有效期: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格式如下:
BAαβ〔γ〕δ
α表示备案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3.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附件 □ 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
□ 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 其他资料、文件
申请核销理由: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的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报上,请予核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核销编号: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
原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原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格式如下:
HXαβ〔γ〕δ
α表示核销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核销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附件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通知书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8
××(省、市、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序号 市、县(区) 一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二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三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四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合计
重大危险源
总数
重大危险源
单位总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为县、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表中“单位数”为具有相应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
3.在统计重大危险源单位总数时,如一个重大危险源单位同时含有多个重大危险源,应仅统计为一个。
4.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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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主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精神,为从政策上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和技工学校学生平均经费开支标准(以下简称生均经费)偏低的情况,现将调整生均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目前技工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负责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如需重新核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会同财政部按此文件精神予以核定。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和经费开支项目及经费管理问题仍然按1978年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财企字第639号和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以上述规定的开支项目为计算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报财政部和劳动部备案。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卫生部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原则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 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 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 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 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 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 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 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外照射(Xr线)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接近年剂量当量上限时,其总的不确定度不超过50%,当年剂量当量低于15mSv(1.5rem)时,要求总的不确定度小于±100%。

第四章 个人剂量档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基层单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此档案存放于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防护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这些剂量档案。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时,其个人剂量档案资料应转给调入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并向所在地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备案,仅当这些手续完善后,才准许其参加放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工作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时,应按表1的项目进行处理和登记,并将此表存入个人剂量档案中,同时迅速抄报上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记录(包括个人剂量档案,监测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详细说明,应当保存足够长的时间,通常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还应保存10年,由于技术上的需要可以保存30年。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作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接受上一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条件的单位,可向本地区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申请为其进行监测,但本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按本规定做好监测数据的总结及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的结果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再由单位通知被监测者或本人。当监测结果超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限值,推定极限或某种特许极须对测量结果进行卫生评价并提出防护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三条 每年二月底,各单位放射防护部门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填写后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每年三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报告卫生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所。该所负责剂量监测资料的汇总和评价。

表1           异常受照调查表



                         编号:

<font size=+1>--------------------------------单  位:            年龄:  性别:姓  名:工作性质:              发生时间:-------------------------------- 情况描述  |-------|-----------------------调查方法描述 |-------|-----------------------测量数据处理 |-------|-----------------------有效剂量当量、|约定有效剂量 |当量(mSv)|-------|----------------------- 处理意见  |-------------------------------</font>

  调查人员:
  负责人:
                           日期:

表2       年度不同工种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单位:                      编号:

<font size=+1>----------------------------------    |    |    | 剂量当量频数分布 |    |放射工作|被监测人|——————————| 平均年剂量当量 工 种|人员总数| 员总数|<55-15-50-|   (mSv)    |    |    |   (mSv)  |----|----|----|----------|--------    |    |    |          |----|----|----|----------|-------- 总 计|    |    |          |----------------------------------</font>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表:表中的剂量当量系指个人剂量监测位置的值;工种系指医用诊断X线、核医学、教学、科研、工业探伤、核工业等大类而言,不必分得太细。

表3        年度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font size=+1>---------------------------------------  |  |       年摄入量的分布(人次)        |  |摄入被测|监测|--------------------------|均值|方式核素|人次|-0.1Ij限|-0.5Ij限|-1Ij限|>Ij限|  |--|--|-------|-------|-----|----|--|---  |  |       |       |     |    |  |---------------------------------------</font>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Ij限为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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