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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8:35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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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平稳推进高考改革,严格执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现就做好2009年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平稳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满意度的有效措施。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基础上,2009年新增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要加强调研,认真制订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办法及录取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录取期间各省级招办要向高校提供翔实的生源分布信息,加强沟通,以利于高校合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和调整招生计划,同时要注意做好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投档录取工作。

  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要求,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循序渐进、平稳实现。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各试点高校要结合本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能力和潜质的人才,不断完善工作办法,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强自律意识和规范化管理。积极扩大并稳步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加大改革和宣传力度,鼓励和吸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在考试内容、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方面注意把握导向、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

  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净化考试环境。考试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始终高度重视,继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进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要加强从命题到施考全过程管理,明确各环节任务和岗位要求,落实责任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互联网及无线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为的联合防范和治理。具备条件或考风考纪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在当地保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安装考场相关屏蔽设备。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考生可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我部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省级招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相关专业(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

  四、以打假治乱为重点,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缜密排查各类招生安全隐患,审慎稳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高校招生的公正、安全和秩序。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擅自超规模、违规承诺录取学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加强民办高校考生录取信息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警示宣传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制度,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段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阳光高考”平台,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预警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避免蒙受损失。

  五、不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的满意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高校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及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认真培训宣讲人员,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不同时段特点,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为考生应考充分发挥水平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和改进招生考试服务工作,优化政策咨询、志愿填报、录取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考生的服务,继续妥善处理好残障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进一步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六、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严肃处理全国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各省级招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招生考试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关省级招办应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将取消违规招收学生的入学资格,并由违规高校全额退还其所交费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其中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局、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5.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本省(区、市)组织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具体时间。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1.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29.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3.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等学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0.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有关省(区、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级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地区高等学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4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等学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招生管理职责

  60.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1.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2.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3.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招生经费

  64.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附则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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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日前,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并要求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西部地区水利发展,我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重点围绕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在调查研究、多方面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综合要点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是关系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水利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重点围绕西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经过调查研究和多方面论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提出了《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水利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西部地区水土资源极不均衡,西北地区水少土多,西南地区水多土少,自然条件有很大不同,生态环境都很脆弱。西北地区干旱少雨,年均水资源总量为2344亿立方米,仅占全国总量的8%,可利用量不足1200亿立方米。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致使西北地区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西南地区是长江、珠江和怒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等江河的上游区,降雨丰沛,水系发育,年均水资源量12752亿立方米,可利用水资源量为347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极其丰富,可开发容量为2.67亿千瓦,占全国的70%。但西南山高谷深,地形地貌复杂,耕地少、质量差且较分散,客观上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
西部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水资源在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西部水利发展严重滞后,主要存在着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开发利用效率低、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严重、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差等问题。水利已成为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快西部水利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二)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
为实现用5~10年时间使西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的目标,提出西部水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认识和把握西部水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趋势,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水利建设放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以改善西部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点,以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水资源合理开发与优化配置为重点,用现代水利的思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利与发展经济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加快以节水增效为重点的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和配套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抓紧主要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污染防治。
西部地区水利发展"十五"主要目标是:
--在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方面,规划新增供水能力120亿立方米以上,其中城镇及工业供水能力新增68亿立方米,基本解决现有13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
--在节水方面,强化节水与水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农业用水效率,特别是西北地区农业用水不再增加,在现有灌溉面积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3000万亩;
--在防洪减灾方面,提高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减灾能力,逐步建成区域防洪减灾体系,长江上游主要支流、珠江上游西江、黄河中游等重点河段堤防达到流域规划所确定的防洪标准,重点城市能防御50~100年一遇以上洪水,中等城市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
--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环境保护方面,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全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万平方公里,工业废污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从现状的10%提高到40%,对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生态严重恶化地区加快综合治理步伐,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见到明显成效;
--在水电开发方面,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规划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以上,其中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400万千瓦,建设255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三)总体布局和近期实施重点
西部地区水利建设要根据区域实际、流域特点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加快步伐。在西北的河源区,以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为主,严禁毁林毁草开荒和过度放牧,适当发展灌溉草场和饲料基地;在黄河上中游区,加快建设干流水利枢纽工程,以节水为中心,深化改革、配套改造沿黄大型灌区,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重点治理多沙粗沙区的水土流失,加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封山禁牧,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恢复自然植被;在内陆河地区,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现有灌区进行以节水增效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兴建必要的山区水库调控水资源,因地制宜地合并、改造、废弃平原水库,整治河道,积极实施区域调水工程,实施内陆河下游生态环境抢救工程。在西南山区,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力度,兴建必要的控制性枢纽,大力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高原河谷坪坝地区,以蓄为主,蓄、引(调)、提相结合,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的步伐,加强工农业及城市节水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提高重要城市防御洪水的能力;在盆地及低山丘陵区,适时兴建一批大中小型蓄引(调)提工程,加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为加快西部地区水利建设,根据西部地区水资源特点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近期在加快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兴建一批事关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一是农村人饮解困工程,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解决西部地区人畜饮水困难。二是实施远距离调水工程,解决西部重要城市和农业经济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快建设乌鲁木齐供水工程等区域性调水工程,抓紧西线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的前期工作。三是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重点抓好宁蒙河套灌区、关中灌区、黑河流域灌区、塔里木河流域灌区、都江堰灌区等节水增效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四川大桥水库、贵州遵义、西藏满拉等灌区工程。四是江河治理重要工程,以防洪和水资源调控为主,对西部主要江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等水利枢纽工程,抓紧做好其他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五是水土保持及绿洲生态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塔里木河、黑河生态抢救及综合治理工程,长江上游金沙江、嘉陵江坡面水土整治,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减沙工程,珠江南北盘江、红水河土地抢救工程。六是城市防洪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保障成都、南宁、梧州、柳州、乌鲁木齐等重点防洪城市安全,"十五"期间力争完成现有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效益。
(四)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西部地区水利发展需要采取和进一步落实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一要加大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真正形成社会对水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国家要加强对水利的投融资支持,建议给予西部水利建设政策性支持,加强东部对西部的支援与合作开发,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水利建设资金的多渠道来源,鼓励社会资金投向西部水利。二要健全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要完善流域及区域水法规体系,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制订主要江河水权分配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配置方案、节水政策、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和处罚机制,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监控管理。三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研究和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把大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四要完善水价机制和水价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改善西部水利投资环境。五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和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机制。六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为西部水利建设培养和输送高素质水利人才,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水利科技,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水利的科技含量,加速西部水利发展进程。

二、西北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特点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六省(区)。该区地域辽阔,国土面积42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44.5%,自然条件十分复杂,水土资源极不均衡。
(1)地形地貌复杂,土多水少。该区山脉、高原、沙漠、盆地相间分布,地区内差异很大,贺兰山以西为巨大的内陆盆地,东部则为千沟万壑的黄土高原,山区面积约占70%。河流湖泊较多,水量偏少。主要河流为黄河和西北内陆河。黄河流经青、甘、宁、蒙和陕西,内陆河主要有河西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和南疆的塔里木河,长江上游一些支流分布在青、甘、陕的南端,有少数河流流出境外。湖泊多分布在封闭半封闭的内陆盆地中,以咸水湖和盐湖为主,也有少量的淡水湖。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344亿立方米
[1],仅占全国的8%,单位面积产水量为6.23万立方米/平方公里,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1%。
(2)气候恶劣,降雨稀少。该区大部分位处欧亚大陆腹地,气候为温带、寒温带气候,光热资源丰富,干燥少雨,蒸发强烈,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全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为235mm。
[1] 考虑到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特点,报告中的数字未包括内蒙东部的嫩江、辽河流域情况,以下数字同。
除陕西南部年均降雨量大于600mm外,青海和甘肃及宁夏三省区的南部、陕西北部地区为400~600mm,青海和甘肃及宁夏三省区的中部、新疆北部地区为200~400mm,其它地区基本都在50~200mm之间,部分沙漠和戈壁地区甚至在10mm以下。降水年内分配不均,一般连续最大四个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40~70%,干旱区达80%以上。全区多年平均蒸发量高达1000~3000mm之间。西北地区由于气候干旱少雨,西北风盛行,加之黄土高原分布面积广、厚度大,沙漠众多,自然植被以草为主,较为薄弱,因此,扬尘、扬沙以及沙尘暴天气时有发生,波及范围越来越大,是我国沙尘的主要来源地区之一。
(3)生态环境脆弱。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之人类活动不断增加,致使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极度脆弱,人类生存条件十分恶劣。植被稀少,景观单一,缺少生态屏障;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壤盐渍及酸化等土质退化现象以及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现象严重;水资源贫乏、水生态失调、河流断流、湖泊干涸普遍加重。生态环境整体呈不断恶化趋势。
2、社会经济特征
(1)资源优势明显。西北地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光照条件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约13亿亩,占全国的1/3左右;现有耕地面积2.2亿亩,占全国的14%,人均耕地约2.19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倍;可利用的草场面积约占全国的一半。该区成矿条件良好,已探明储量的90种矿产资源中,有20多种储量超过全国的一半,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煤、有色金属开发潜力很大。农、林、牧、旅游资源丰富。青海、甘肃、新疆的水能资源在全国占有比较重要的位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煤、电、油、气等矿产资源加工和机械、电子为主的工业体系以及农牧业生产和加工基地。
(2)区位优势独特。西北地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到1998年底,西北地区总人口为10035万人,约占全国的8%,其中非农业人口比例为16.7%。西北地区有新疆、宁夏、内蒙三个民族自治区,有20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8.3%。西北地区投资需求旺盛,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价格较低,市场潜力巨大。该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众多,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该区边境线长达7500公里以上,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等8个周边国家接壤,具有沿边区位优势,有利于开展沿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3)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西北地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数十年的建设,已初步形成了能够基本自给的灌溉农业生产体系和资源粗加工型工业基础,城市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也都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西北地区经济还不发达。1998年西北地区GDP占全国的5.2%,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占全国的3.6%和7.0%,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8%,地方财政收入308亿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只有307元,仅为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77%。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落后于东中部地区,随着东中部经济的快速发展,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二)水利建设形势
1、水利建设成就
西北地区水利建设历史悠久,很早以前就修建了一些著名的水利工程,如陕西引北洛水的龙首渠、关中地区的郑白渠,吐鲁番盆地和哈密一带的坎儿井等。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显著的效益。到目前为止,西北地区共建成各类蓄、引、提水和地下水工程约40万处,年供水量达870多亿立方米,占全国总供水量的16%左右。水利设施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水源保障,解决了4054万人的饮水困难,约占饮水困难人口的82%;全区灌溉面积达1.33亿亩,其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10亿亩,1998年人均粮食产量达415公斤;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万平方公里,占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的10%,八十年代以来,通过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各种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入黄河泥沙年平均3亿吨左右,减缓了下游河道淤积;建成大中小型水电站4000余处,装机容量超过7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水电装机200万千瓦,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95个。水利建设成就促进了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和水少地多的不利水土组合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之人类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对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利基础设施落后和管理粗放,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水量的需求不断增加,水利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水资源紧缺,分布不均,配置难度大
西北地区水资源总量2344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量不足1200亿立方米。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区域分布过于集中,仅新疆、青海两省区就占68%。对新疆而言,其西北部地区占全疆国土面积的50%,水资源量却占全疆水资源总量的93%,而其东南部地区50%的全疆国土面积水资源量仅为7%;时间分布差异明显,如夏秋季来水占全年来水的50~70%左右,春季来水仅占全年来水的20%左右,而春季灌溉需水占全年需水的35%左右。由于水少土多,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为不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难度大,加之缺少骨干性水资源调蓄配置工程以及盲目开荒、无序取水,管理粗放,水资源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尚有685万人饮水问题未解决,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障碍。
(2)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水土流失是最主要的生态问题之一,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面积达45.4万平方公里,占该地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全国难以利用的沙漠、戈壁、裸岩以及水土流失面积西北占了80%。西北内陆河地区面积约290万平方公里,绿洲面积仅10多万平方公里。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用水得不到满足,缺口达220亿立方米,导致土壤沙化、草场退化、绿洲萎缩、湖泊干枯、荒漠面积扩大、土壤盐渍化、水的矿化度高等问题日益严重。最典型的如新疆的塔里木河、河西走廊的黑河和石羊河均出现了下游断流、尾闾湖泊干涸、植被衰退、风沙频繁等突出的生态问题。同时一些河段和湖泊水体污染加重的趋势也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3)水利工程薄弱,防洪标准低,农田基本建设严重滞后
西北地区骨干水利工程较少,使有限的水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和科学配置。防洪等基础设施缺乏,重要城市和宁蒙河套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设施不能防御标准以内洪水。已建水利工程配套程度差,年久失修,尚有1150座病险水库未及时除险加固,严重威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西海固等干旱边远地区,由于缺少必要的水利设施,不仅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连生活用水也难以保障。
(4)管理水平落后,用水效率较低,上下游、地区间用水矛盾突出
西北地区由于生产手段落后、工程不配套、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管理粗放,在水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用水效率低、水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西北地区农业灌溉亩均用水590立方米,灌溉定额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128立方米,也高于中东部一些地区。
3、西北开发必须把水利放在突出位置
气候干旱,降水稀少,水资源贫乏,时空分布不均,开发利用难度大,水利建设滞后是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经济文化落后、贫困人口集中的重要原因。西北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水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有水一片绿,无水一片荒。实践证明,水利建设为改善西北地区人民生产与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根本保障。目前区内水利基础较好的关中平原、宁蒙河套灌区、新疆绿洲、青海湟水谷地、甘肃黄河谷地等地区,既是该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区,也是环境较好的"塞北江南"。而水利设施差的干旱缺水地区往往是生态环境恶劣,经济贫困的地区,甚至生存都很困难。严重的缺水,使得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也得不到保证,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行业间用水矛盾日趋突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济发展将加快,人口压力会加大,生活质量需提高,生态环境要改善,对水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西北地区的水利建设滞后与管理落后,水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将更加尖锐。水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把水利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水资源分布条件,采取不同方针和措施,正确处理好水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改善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立足于本区内部,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根本,以节水增效为重点,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建设,强化管理,逐步形成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基本格局,为西北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宜再扩大耕地面积和发展耗水工业,坚持走节水高效农业和节水治污工业之路。同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为水利建设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内容,加强保护,加快建设,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节约保护与开发配置并重的原则。要把节约用水作为革命性措施放在优先位置来抓,兴建节水工程,转变用水方式,调整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水资源。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西北地区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特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布局,科学合理地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节约、配置、保护规划,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发展具有西北特色的绿洲经济,加强水源区的生态保护。
(4)坚持加快建设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利工程要建管并重,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生产效率。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
(5)坚持依法治水、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水法制建设,深化水利投资体制改革,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保证水利投资的稳定和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
3、目标与任务
(1)立足本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初步缓解重点地区的缺水矛盾
兴修一批水源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调水工程。"十五"期间,新增年供水能力40亿立方米,其中新增大中城市及工业供水能力18亿立方米,乡镇供水10亿立方米(日供水能力近300万吨),农业及生态环境用水12亿立方米;从2006到2015年,再新增供水能力62亿立方米,其中增加大中城市及工业供水能力30亿立方米,乡镇供水22亿立方米(日供水能力600万吨),农业及改善生态环境用水10亿立方米。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初步建立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城市较稳定的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系统,乡镇自来水普及率提高,绿洲、农牧业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地区的生态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2)强化节水与水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用水总量不再增加,初步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十五"期间,在现有灌溉面积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由目前的34%提高到50%,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由0.43提高到0.46以上,水分生产率由0.75公斤/立方米提高到0.8公斤/立方米左右;到2015年,在已有灌溉面积中再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400万亩,使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70%以上,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50左右,水分生产率达到1.3公斤/立方米以上。在基本不增加灌溉用水量的基础上,通过节水和农业结构调整,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利用地下水,基本缓解重点灌区的缺水矛盾,使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保持1亩左右;适度增加林草灌溉比例,"十五"期间发展草场灌溉面积500万亩,到2015年,灌溉林地和草场占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25%左右,达2500万亩,使牧民人均拥有4亩灌溉草场。
开展工业及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工业与节水型城市,到2015年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70%,万元产值耗水量由现状的128立方米降低到58立方米左右。
(3)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在保护基础上治理,在治理中保护,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趋势
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十五"期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4万平方公里,建成一批重点水土保持和绿洲生态建设工程。到2015年,西北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基本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和监督执法体系,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进一步减少入黄河泥沙。
对于塔里木河、黑河治理,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管理措施,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塔里木河、黑河等内陆河中下游重点地区生态恶化及河湖萎缩的趋势得到遏制和改善。
(4)注重中小河流综合治理与重点城市防洪建设,逐步提高防洪标准,减轻洪水灾害
采取综合措施,加快主要河流、河段防洪工程建设,基本消除现有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水库的隐患,提高重要河段、重点城市的防洪标准,保证重点地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力争2015年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和重点地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5)以改善西部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重视微型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加强牧区水利建设,改善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高度重视微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五年时间,通过集雨与开发利用当地水资源,解决目前68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到2015年,进一步提高人畜饮水的标准和质量。加强牧区水利建设,在水源相对较好的地方,建设人工草场,发展节水型灌溉,加快草库伦建设。结合中小河流的治理,开发中小水电资源,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山区建设100万千瓦中小水电站,努力提高西北地区农村电气化水平,解决500万人的无电、缺电问题。
(6)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传统水利向可持续发展水利、现代水利的转变
面对西部开发的紧迫任务,把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作为西北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健全法制、改革体制、转变机制以及采取工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黑河和塔里木河为突破口,重点抓好内陆河流域管理体制建立和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条例)制订等工作。在重视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非工程建设;在重视工程措施的同时,加强工程管理,走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之路。
(四)总体布局和近期建设重点
1、水利建设布局
根据西北地区区域、流域的特点和经济建设布局,按照黄河、长江等河源区,黄河上中游区,内陆河地区进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
(1)河源区
主要指长江、黄河及其它一些主要河流河源区。这些地区海拔高,多为牧区,水利建设以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尽快解决当地人畜饮水困难,积极发展小水电。严禁毁林开荒和过度放牧,制止对林草植被的破坏,改善退化严重的草场,适当发展灌溉草场和饲料基地,保护水源。
(2)黄河上中游区
包括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部及陕西东北部地区。结合黄河综合开发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骨干工程与生物、耕作措施并重,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多沙粗沙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入黄河泥沙;加快建设黄河干流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及中游河段治理工程;以节水为中心对沿黄大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改革用水制度,井渠结合,调整种植结构,缓解当地经济发展的用水矛盾;通过集雨等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解决甘肃陇中、宁夏南部山区、晋陕蒙接壤区的人畜饮水困难;在有条件的支流兴建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局部调水工程,科学配置水资源,解决局部地区缺水问题;兴建南水北调工程,增加黄河及西北地区的可供水量。
(3)内陆河地区
包括新疆塔河流域、甘肃河西走廊、内蒙西部和青海柴达木盆地。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在统筹上、中、下游、各部门、各地区用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利规划,统一分配水量并严格执行分水方案。采取最严厉措施,禁止开荒增地、无序引水、大水漫灌。在源流区兴建必要的山区水库拦蓄调控水资源,因地制宜地合并、改造、废弃平原水库,减少蒸发造成的水资源浪费;中下游大力推行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结构、控制灌溉面积,进行灌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统筹安排生态环境用水。同时,积极实施区域调水工程,合理配置水资源,满足重要工业基地和城市发展用水需求。实施塔里木河、黑河下游生态环境抢救工程,通过中下游水量的统一调度和下游生态的保护恢复,遏止生态继续恶化的趋势。
2、近期水利建设的重点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根据西北地区水利特点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近期重点加快青海黑泉水库、甘肃引大入秦以及疏勒河开发、宁夏扶贫扬黄工程、陕西金盆供水等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成发挥效益。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新建一批事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水利工程。
(1)重点骨干水源工程
水资源调蓄工程:重点建设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绰勒等水利枢纽工程。抓紧其他必要的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
区域调水工程:重点兴建乌鲁木齐供水工程,并做好其他必要的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实现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南北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2)节水与灌区改造
重点抓好新疆塔里木河、叶尔羌河灌区、甘肃河西走廊、扬黄灌区、宁夏卫宁、青铜峡引黄灌区,内蒙河套引黄灌区、陕西关中宝鸡峡灌区等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以节水增效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井渠结合,合理利用地下水,形成地下、地表水资源的相互补充,统一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重点开展黄河中上游多沙粗沙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在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加强保护的同时,治理皇甫川、无定河、延河、窟野河、孤山川及泾洛渭河上游等重点水土流失区;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做好晋陕蒙、晋陕豫接壤区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的工作。
加快塔里木河、黑河综合整治工程前期工作,加强塔里木河、黑河下游、石羊河下游的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恶劣地区生态用水问题。
加大陕西关中、甘肃兰州、宁夏银川、青海西宁、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区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严格按照江河水体的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治本清源,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入河排污许总量控制,保护水资源。
(4)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在用水困难地区重点建设微小型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加快黄河宁蒙河段治理、三门峡库区返迁移民防洪安全设施、渭洛河下游治理等工程建设。完成现有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以上各类水利工程事关西北地区发展全局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投入,抓紧建设。其他地方小型水利工程,由地方负责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做好规划
(1)抓紧编制西北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各地水利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以及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节水和大型灌区改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
(2)抓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西北地区水利建设前期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在做好规划的同时,必须抓紧做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对于已经论证成熟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尽快落实投资,早日建设。
(3)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围绕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土流失治理、防止土壤沙化和盐碱化、生态需水、节水技术经济政策、水价、水权、投资政策等一些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2、加大投入
(1)加大中央对西北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针对西北地区的特殊情况,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节水是战略重点,建议国家将节水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投资。
(2)制定特殊政策,扩大资金渠道。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投资,都要把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重点安排。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优惠政策性贷款(如延长还贷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及采取财政贴息等),用于支持水利建设。扩大国外优惠贷款用于西北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的比例。加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支援与合作开发。
(3)发挥自力更生的精神,加大各级地方政府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地方财政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加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分别工业、农业、城市及各不同行业的用水情况,研究水价形成机制,逐步提高水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维护费,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做出长期安排;通过制定一系列地方性优惠政策,扩大资金来源,保证水利建设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制定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划分事权,分清职责。中央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骨干工程,跨省、跨流域的大型水资源配置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重点防洪工程;对重点地区水土保持工程,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改造与续建配套及重点水利扶贫等项目投资,中央适当予以补助;对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地方项目投资,以地方为主解决;为特定用户服务的经营型水利建设项目,由受益者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改革微小型水利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经营者和受益区群众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加强管理
(1)完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立法,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质与水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积极探索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要加强需水管理,发展节水型产业,大力推进全面节水。
(2)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水要服从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中对生活及重要生态环境用水的安排。要对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供水、用水、排水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立项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西部大开发建设的各类项目,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禁建设高耗水、重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制止经济建设项目在建设和开发过程中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
(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4)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进行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西北地区特点的水管理体制,改变粗放的管理模式,落实管理经费,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5)加强西北地区水文、水资源和水土流失监测与监督工作,跟踪监督各项建设活动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影响,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水价对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杠杆作用,调整水价,激活电价;抓紧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事关全局和区域整体受益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要建立特殊的财政支付机制。
4、重视科技
西北地区水利建设条件独特,在水利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依靠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充分利用各方面各部门的科研成果,广泛吸纳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加大发达地区对西北地区水利建设的科技和人才支持力度的同时,加强自身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提高西部地区科技、教育水平,通过大力开展培训、交流、合作,建立西部地区高素质的水利建设与管理队伍,为西北地区水利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同时,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5、推进改革
西部开发对西北水利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用新思路、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好各种关系。通过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大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要作为当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按照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逐步规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工程维护管理,建立水利工程尤其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鼓励集体、个人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农民群众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三、西南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特点
西南地区包括川、渝、滇、黔、藏、桂六省(市、区),横跨青藏及云贵高原、四川盆地、广西丘陵和北部湾沿海,地势总体上西高东低,国土面积26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27%。全区人口2.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0%,其中城镇非农业人口4034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7%。全区国境线长约8700公里,占全国的35%,广西海岸线长约1600公里。西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对外通道之一。
西南地区地理气候主要有以下特征:
(1)山地多、平原少,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复杂。地貌以山地和高原为主体,高原、高山、低谷和盆地相互交错分布,其中山地、丘陵、高原面积占90%左右,平原(包括河谷平原、坪坝及沿海平原)、盆地约占10%。喀斯特地貌发育,水土流失严重,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频繁发生。
(2)耕地质量较差。耕地总面积2.0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85亩,但大部分地区山高坡陡、地形破碎,耕地分散且坡耕地多、旱地多,土层薄,保水、保肥性差。
(3)雨量充沛,光热条件好,生物资源种类繁多。除青藏高原和局部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和温带气候,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约17~23℃,且年际变化不大,多年平均降雨量905毫米。一些平原和河谷地区,良好的光热条件对农业生产极为有利。动植物种类繁多,仅种子植物就有约2万种,占全国的2/3左右。
(4)矿产、地热、旅游等资源丰富。矿产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磷、钒、钛、锡、铅、锌等矿产储量在国内乃至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地热资源丰富,仅西藏地热显示点就有600余处,热泉出口温度多数接近或超过当地沸点。旅游资源富集,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民族文化荟萃,特别是与水相关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
2、社会经济特征
(1)经济发展相对落后。1998年西南地区GDP仅占全国的12%,人均GDP仅为全国平均值的62%,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占全国的7.5%和15%。区域经济基础薄弱,1998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625亿元,人均258元,不及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2/3,而财政支出1151多亿元,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特别是贵州省GDP仅占全国的1.1%,人均GDP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3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179元,仅为全国平均的44%。
(2)民族众多,贫困人口比例大。主要少数民族有32个,人口达4400多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58%以上,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地区之一。全区有2/5的县为贫困县,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贫困人口为1030万人,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77%,其中,西藏、贵州、云南仅分别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7%、62%和64%。
(3)交通不便,城市化程度低,文化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由于受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影响,西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公路网密度仅为东部地区的五分之一,铁路、民航客货运输紧张,运力不足,内河航运的潜力尚未发挥。1998年西南地区的城市化率仅为17%(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计),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城市密度每万平方公里仅0.33个,比全国平均城市密度低一半以上。由于城镇少、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技术水平低,对区域经济影响和带动作用小。
(4)经济结构不合理,粮食不能自给。西南地区是主要的农业区域,但农业产值和效益较低;工业产业结构老化,品种单一,整体结构失衡;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低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水平。由于耕地质量差,灌溉率低,单产低,大部分地区粮食不能自给。1998年全区人均粮食产量为358公斤,滇黔两省仅为300~320公斤。1998年全区调入粮食373万吨。特别是一些贫困山区,基本农田少,粮食供应困难。
3、水资源特征
(1)降水丰沛、暴雨集中,时空分布不均。西南地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为905毫米,除西藏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94毫米、广西为1550毫米外,其它省(市)年均降水量均在1000~1200毫米左右。降雨地区分布不均,川西山地、岷江中游、大巴山、桂北山地、桂南沿海等均为暴雨中心,滇南、滇西南、桂东南、藏东南等局部地区年均降水量达2000毫米以上,四川盆地腹地、滇中坪坝区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西藏日喀则地区不足400毫米,藏北高原局部地区仅为100~200毫米。降水年内分布不均,5~10月降水量约占全年总降水量的70~80%左右,冬季降水量不足5%,多发生春旱。
(2)水资源总量大,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西南地区河流众多,是长江、珠江和怒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元江等河流的上游水源区,长江流域46%、珠江流域64%的水量均源于西南地区。全区水资源总量达12752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46%,人均和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平均的2.3倍和3.1倍。但水资源区域分布严重不均,大部分水量主要集中在长江、珠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等几条大江河上,滇西和藏南诸河水量较为丰富,局部地区年径流深高达4000毫米以上,而藏西和藏北、四川盆地腹部、金沙江干热河谷、滇中、黔中等地区水资源较少,藏西诸河年径流深不足50毫米。考虑工程建设的可能性、当地用水和外流域调水的需要,西南地区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3470亿立方米,而现状用水量仅795亿立方米,分别占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水资源量的6.2%和23%。
(3)水能及内河航运开发潜力大。西南地区河流水量充沛,流量稳定,水量相对集中且落差大,水能资源极其丰富,而且大部分水电资源开发具有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等优点,是西南地区极具开发潜力的优势资源。全区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4.90亿千瓦,可开发量为2.67亿千瓦,均占全国的70%。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6552万千瓦,占水电可开发量的24.5%。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红水河、乌江、澜沧江等河流是我国重要的水电能源开发基地。西南地区河流众多,水运资源丰富,具备进一步发展内河航运的条件,特别是长江、珠江水运主通道具有通江达海优势,是我国综合运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4)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西南地区山高沟深,河流切割严重,地形破碎,地质条件复杂,部分地区喀斯特地貌发育(贵州、广西、云南、四川是我国石灰岩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喀斯特区域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0%),地表水渗漏严重,暗河众多,加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交通不便,工程受益区分散,造成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建设成本高。
西南地区的自然地理特点、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决定了西南地区水利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水利建设滞后是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贫困人口集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促进西南广大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社会稳定,要把水利建设始终放在西南地区建设的突出位置。
(二)水利建设成就与主要问题
1、水利建设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南地区水利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截至1998年,共修建水利工程145万余处,年总供水量达795亿立方米(占可利用水资源量的2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14%。建成大中小型水库2.1万座,总库容497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库总库容的10%。兴建了一批大中型灌区,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达7452万亩,灌溉用水量达364亿立方米。累计解决了68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修建堤防1.38万公里,保护人口1471万人、耕地面积2350万亩,防洪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全区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小型水电站12500余处,装机容量超过23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装机容量达858万千瓦,年发电量307亿千瓦小时。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保障。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局部地区缺水严重
西南地区水资源分布与集中用水的地区和时间要求不匹配,经济相对发达、耕地集中的盆地和坪坝区降水量少,当地水资源缺乏,加之水源工程建设滞后,造成局部地区供水不足,缺水严重。主要表现在全区人均综合供水量不及全国人均供水量的3/4,边远山区农村还有640万人饮水困难,占全国农村饮水困难总人口的27%左右;耕地灌溉率较低,大部分农田只能靠天吃饭,重点农业区抗御干旱的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四川盆地、重庆西部、广西中西部、云南、贵州中部和西藏年楚河流域等地区缺水严重;城市缺水问题日渐突出,昆明、贵阳等城市目前缺水较为严重。造成局部地区缺水的原因:一是田高水低,居住分散,耕地分布零散,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大,成本高;二是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建设严重滞后,现有水利工程以中小型为主、大型工程少,供水工程以引提水为主、蓄水工程特别是大型骨干调蓄工程少;三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低,工程配套不完善,病险隐患多,老化失修严重,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四是管理体制陈旧,管理粗放,部门和地区管理分割严重,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五是缺少系统全面的水利规划,水利前期工作薄弱。
(2)水土流失和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
西南地区山高坡陡,地表破碎,暴雨集中,强度大,导致水力侵蚀和重力侵蚀强烈,加之人类不合理的滥垦、滥伐等活动,更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宜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达50多万平方公里,特别是广大的石灰岩地区,地表水渗漏严重,成土速度极其缓慢,且土层浅薄,一经冲刷,极易出现"石漠化"现象,致使有限的生存空间更加恶化。水土流失每年向江河输送大量泥沙,导致水库和下游河湖淤积,蓄洪能力减弱,又加剧下游地区洪水威胁。
西南局部地区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致使江河湖库水质日趋恶化。长江上游干流攀枝花、重庆等城市附近江段已形成岸边污染带。四川每年有近15亿吨废污水未达标排放,近80%的河流、95%的水库水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昆明的滇池、贵阳的南明河、四川的沱江、重庆的濑溪河、珠江上游北盘江、红水河等水环境恶化,问题均相当严重。
(3)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低
西南地区城镇基本沿江河谷地、坪坝和盆地布局,由于缺乏控制性防洪工程,已有防洪设施又不完善且标准低,江河防洪能力特别是城市防洪能力普遍偏低,洪涝灾害损失严重。1981年长江上游的岷江、沱江、嘉陵江发生大洪水,灾害波及四川和重庆119个县市。进入90年代以来,珠江上游的南宁、柳州、梧州和桂林等城市多次发生较为严重的洪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山区暴雨洪水还往往诱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山地灾害,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引起交通堵塞、铁路中断等。如1981年四川、重庆多处山体和堆积物失去稳定,几十个县(区)发生滑坡、泥石流68800余处,农村受灾人数达40多万人,死亡397人,受灾面积达25万余亩,沙压石埋毁坏耕地11万亩。2000年4月,西藏发生了我国近百年来最大的易贡特大山体滑坡,滑坡堆积体达3亿立方米,阻断了易贡藏布江的水体下泄,导致当地交通、通信中断,3万亩农田、近万人受灾。
(4)水能资源开发滞后
由于受经济、技术、市场、投入、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西南地区水能资源开发滞后,水能资源利用率还很低。至1998年西南地区已开发的水电装机容量仅为水能资源可开发量的8%。进入"九五"以来,新开工的大型水电装机规模仅有172万千瓦,比"八五"期间水电开工规模减少358万千瓦。到"九五"期末,西南地区水电在建装机规模将不足200万千瓦,比"八五"期末水电在建规模减少500万千瓦以上。
随着西南地区人口持续增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用水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局部地区的水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废污水排放量将逐步增大;防洪保护区内的经济存量和增量、人口密度、公民财产将大幅度增长,洪灾损失将越来越大,对防洪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加大水资源综合治理,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大力开发水能资源,实施西电东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水利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决实施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把水利建设放在西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制定并积极实施西南地区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以改善西南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以解决人畜饮水、保护生态环境、开发水能资源和防洪减灾为重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西南和中东部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基本原则
(1)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西南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加大西南地区水资源综合治理开发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2)坚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按照流域综合规划,统筹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旅游等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水利建设要大中小微结合、以中小型为主,优先安排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挖潜改造和节水工程,同时开工建设一批事关全局的重点骨干控制性工程。
(4)坚持上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上下游、干支流,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兼顾西南和中东部地区的利益,实现东中西优势互补,谋求共同发展。
(5)坚持水利建设与扶贫解困相结合的原则。以改善贫困地区生活、生产条件为出发点,加强水利扶贫的力度,把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建设基本农田、防治水土流失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水利扶贫的重要内容。
(6)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切实解决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7)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加快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在加强西南地区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给洪水留足出路,严禁侵占河道,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8)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深化水利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水电建设和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实现全国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3、目标与任务
(1)通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强供水能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缓解重点城市和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十五"期间,西南地区规划新增供水能力80~100亿立方米,总供水能力达到900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增加城镇及工业供水能力50亿立方米。基本解决现有64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到2015年,供水能力达到1100~1200亿立方米,基本缓解重点地区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饮水的质量。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十五"期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现状的0.38提高到0.43左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00万亩,工业万元产值取用水量从现状的186立方米降低到110立方米左右,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控制在220升/日左右,到2015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左右,工业万元产值取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左右,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控制在280升/日左右。
(2)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扩大耕地灌溉率,提高抗旱能力
"十五"期间,对重点大型灌区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技术改造和体制改革,全区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64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8400万亩,发展集雨节灌等非常规灌溉面积500万亩。到2015年,再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600万亩,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达到9000万亩左右,再发展集雨节灌等非常规灌溉面积700万亩,进一步提高旱区的抗旱能力。发展雨养农业,调整种植结构,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粮食单产。
(3)提高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能力
"十五"期间,长江和珠江上游干支流的重点堤防达到流域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兴建一批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增加对洪水的调控能力;初步完成大型和重要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成都、重庆、昆明、贵阳、拉萨、南宁、柳州、梧州、桂林等重点城市能防御50~100年一遇以上洪水。到2015年,中等城市能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初步形成以流域为单元、堤防和水库为主体、城市防洪为重点、多种措施综合运用的区域防洪减灾保障格局。
(4)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初步遏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十五"期间,以防治"石漠化"为重点,全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万平方公里。要求工业废污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从现状的10%提高到40%。根据水功能区划,在实施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的同时,加强污染源头防治,对生产技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主要城市供水水源及滇池等重点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到2015年,再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5万平方公里,重点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江河湖库水质状况有明显好转,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和重点旅游区的河湖水环境得到保护。
(5)积极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电能源基地,实施西电东送战略
"十五"期间,新开工大型水电装机规模1000万千瓦以上,新增水电装机容量600万千瓦,其中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建成155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改造)地方农村电网,乡通电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争取西南地区水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再建成一批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6)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通过健全法制、改革体制、完善机制,逐步建成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城市水务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建立合理水价体系。
(四)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
1、总体布局
根据西南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按山区、高原河谷坪坝地区和盆地及低山丘陵区三个类型进行水利建设总体布局。
(1)山区
包括川西、渝东、滇西、黔桂岩溶山区及藏东南等。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大力推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整治坡耕地,重点控制石灰岩地区和土石山区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强山地灾害的预警和防治;通过集雨工程等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分散山区人畜饮水困难和基本口粮田的抗旱问题,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兴建必要的控制性枢纽,增加下游地区防洪和水资源的调蓄能力,同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电能源基地,实施西电东送;开发中小水电,巩固地方电网,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加快三峡库区水利建设。
(2)高原河谷坪坝地区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铁路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部制定了《铁路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附件1)、《铁路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制度》(附件2)、《铁路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制度》(附件3)、《铁路公司制企业总经理工作制度》(
附件4),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全路所有公司制企业一定要依据《公司法》和部制定的有关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建立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控股的公司和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由铁道部或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依据出资关系,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和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出资者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股东大会程序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又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时,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对董事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提出议项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负责起草整理议案材料和有关资料,交董事会汇总后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材料中应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写明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公司,应由公司发起方股东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或出资者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组建董事会。董事会组成人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包括专业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的董事由股东各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有推荐权的股东推荐人选,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推荐人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铁道部或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依据对公司的出资关系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者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根据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和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十四)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十五)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执行出资者的决议并向出资者报告工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履行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款至第(十八)款规定的职责、职权,并按《铁路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行使出资者授权的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或出资者利益;
(二)服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出资者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一般应具有法律顾问资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其董事会应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 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议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董事会决策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
决策的,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报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五条 董事报酬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以及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派或聘请该董事的股东或出资者支付。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资金,在公司内按规定列
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董事会要依据本制度,研究制定本公司董事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或出资者以及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为3—5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选派的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职员兼任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组成,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和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分别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二)严格检查公司财务预决算和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股东或出资者报告;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会复议,董事会不复议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责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时,应要求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监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五)监督公司主要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可要求董事会进行复议;
(二)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研究解决;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复审;
(四)对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经理层人员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监事会对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协调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第十一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定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审查核对结论性意见;
(二)审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对董事会决议复议的建议;
(四)讨论对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的处理意见,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讨论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
(六)讨论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七)监事会认为需要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因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决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和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监事有正当理由,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项,由监事会召集人根据监事提出的议案确定。确定的会议议项,由负责的监事提出意见和方案,并分发各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对需要向公司公布的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履行职责时,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六章 监事报酬和监事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监事报酬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规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和在公司内部从业的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派或聘请该监事的股东或出资者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监事会要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监事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行为,确保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者)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下同)的设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经营,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三)组织完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四)推进公司内部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的经营机制;
(五)加强企业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六)确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结果的真实合法;
(七)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企业发展;
(八)抓好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九)改善员工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生活水平。
第七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中层及以下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下属分公司经理;
(九)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十)拟定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
(十一)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公司员工的聘用、奖惩、解聘;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签署公司合同和协议;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九条 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十条 总经理统一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原则上部门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决策,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咨询机构充分调查研究,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研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并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经营中重要工作的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也可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报议案:各副总经理及部门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问题,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报告,提出议案请求。
(二)确定议案:由总经理根据有关人员提报议案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确定,并提前1至2天发出会议通知。涉及重要改革方案、经营举措、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4至5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三)会前准备:会议各议案的提报人或部门在提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就议案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见,供会议研讨。
(四)召开会议:与会成员围绕议案集思广益,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并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执行。
(五)分工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有关副总经理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研究公司生产经营等重要决策之前,应征求公司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公司要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公司总经理具体工作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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