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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3:48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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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二)居住区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II、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
  第十四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第二十八条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九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荆州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三级,即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三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道路类别设计车速(km/h)路网密度(km/km2)道路中机动车条数(条)道路宽度(m)主干路40-6008-124-640-50次干路4012-144-630-45支路303-4215-20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等同支路)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三十八条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m,当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0m。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的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四十三条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m至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四十四条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2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九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段,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900~1200m。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表七 公共加油站用地面积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第五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交叉角应大于等于45o。
  (二)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等于30m。
  (三)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等于20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等于05%。
  (四)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在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五十六条 管线的敷设
 (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
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
  (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车道内、现状车道外敷设。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五)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公用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变电台区、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其他附属设施。
  (七)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必须符合表八的规定:

  注:①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②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堤防、河道、地下通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四)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园绿地
  (一)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三)专类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 hm2、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其他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表九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格(ha)  最大服务  半径(m)
居住区
公 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800—1000
小 区
游 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计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400—500
组 团
绿 地
花木草坪,桌椅,
简易儿童设施等
可灵活布局
0.04

  注:①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的要求。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m2/人。
  (三)居住区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应≥25%。
  (四)组团绿地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还应同时满足表十的要求。
表十 院落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其中: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五)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六十条 附属绿地
  (一)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30%。
  (三)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25%。
  第六十一条 道路绿地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植物配置。
  (五)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六)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第六十二条 防护绿地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十三条 园林生产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以上标准。
  第六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古树名木都应作为保护对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或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树冠外缘3 m以内,不得设置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
  第六十五条 水体保护
  (一)加强长江、太湖港、长湖等水系和城区荆襄河、荆沙河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在规划确定的蓝线范围内除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禁止向水源地排放污水、污物。长江是荆州城区主要供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m,到下游100m范围内禁止设置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水源保护区同时应满足《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保护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四)在重要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绿带宽度不少于6m。
  (五)水体保护同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

  第六十六条 荆州古城保护,以古城墙、护城河和古城空间环境的保护为重点,控制荆州古城区人口容量,积极发展新区。古城内限制居住、行政办公、学校及医院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量、高度、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古城风貌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
  (二)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和环境景观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其环境风貌。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为三类: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对象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m以下。
  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m以下。
  第六十八条 市区文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划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允许有损害文物的种植,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
  第六十九条 荆州古城保护
  荆州古城重点保护的内容,按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保护。
  古城空间环境保护,按照以下级别分层实施控制性保护:
  (一)保护范围:城墙内50m, 城墙外从护城河外沿,东至东环路,北至熊家堤、太湖港,南含东、西堤街区,西含繁荣街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由保护范围向古城内延伸250m,城墙外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m。按照建筑层数一、二、三层,建筑檐口高度3m、6m、9m的三级控制要求分层进行控制。
  (三)环境协调区:古城内,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其他区域;古城外,建设控制地带以外200m区域为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内,古城内建筑物最大高度控制在5层以下,檐口高度15m以下;古城外建筑物檐口高度按照15m~24m的要求分层进行控制。
  第七十条 历史街区保护
  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应进行保护,荆州古城区的三义街、得胜街、冠带巷、东堤街、西堤街、繁荣街,沙市城区的胜利街、中山路西段等历史街区的改善和更新,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风貌。
  第七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八岭山森林公园、海子湖风景区等按风景名胜区要求进行保护。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应按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建立防灾体系,完善防灾设施。
  第七十三条 防洪
  (一)防洪标准:荆江大堤为Ⅰ级堤防,荆江的防洪标准为防御沙市水位4500m,城陵矶水位3440m,且确保荆江大堤安全。内垸长湖、太湖港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兴建建(构)筑物,保证行洪通畅。
  (三)为保证城区水体的调蓄功能,确保水系畅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区水体,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四)荆江大堤背水坡脚50m内,严禁一切建(构)筑物建设;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不许打井取水;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高层建筑基础工程,荆江大堤、柳林洲堤、学堂洲堤外侧滩区建筑(码头、驳岸)以及穿堤管线应符合防洪要求,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 消防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三)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五)城市消防站周围200 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
  第七十五条 抗震
  (一)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二)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医疗、通讯、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七十六条 人防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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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青原城区)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内其它设区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

  第十七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南昌和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发给4元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内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到县(市、区)及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吉安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吉安地区地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6〕5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使卫生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结合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部署,我们制定了《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安排,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今年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以遏制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使卫生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重点内容
(一)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使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职业技能。立足卫生行业实际,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
(二)严格规范医院和医师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滥检查、大处方。
(三)严格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规定,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和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四)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善医院环境,优化服务流程,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和便捷的服务措施。改善服务态度,充分尊重、自觉维护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现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倾听患者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患者的投诉,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五)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合理、准确收费。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和约束机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和核算,严禁科室私设小金库。严禁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及时处理医疗收费投诉。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严肃查处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领域的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的行为。严肃查处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和其它财物的行为,患者主动赠送的要及时按规定退回或上交。
三、实施步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根据本方案,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联系当地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示范医院考核评价标准,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2至3所医德医风示范医院。
(二)总结上报。在检查评选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包括组织领导、方案标准、督促检查的情况和示范医院的典型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11月底以前将工作总结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安排,适时对部分示范医院进行抽查。
(三)表彰。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工作总结情况和检查情况,对评选出的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在2006年的全国卫生系统纠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紧紧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作出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将二者一同考核、一同检查、一同验收,做到改善医德医风与加强医院管理两促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医德医风。
(二)强化教育,重视引导。注重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培育良好的医德医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三)完善制度,注重规范。重视发挥科学、严密、合理的制度的保证性功能。根据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诊疗行为、医疗收费、信息公开、行业纪律以及纠风工作责任制等各种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纠风,建立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加强对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约束,同时公开接受患者、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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