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3:23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7号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广东省电力安全和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电源项目是指规划、核准或审批权在国家或省的各类发电项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电网投资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年度投资。省网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输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实行“三挂钩”,建立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率×70%+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资完成率×30%.年度输电网工程基建计划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电网企业要定期向输电网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广东电网公司。

  第六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级以上市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各地级以上市因输电网工程建设未按计划完成,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电厂“窝电”的,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定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暂停该市电源项目核准或转报核准工作一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省将其列入规划的电源建设规模统筹转给其他地区使用,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暂不考虑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连续三年被评为优良的,根据电源项目布点情况及当地建设条件,适当增加其电源建设规模,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优先考虑其电源项目。

  第九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由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其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按比例缩减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被评为优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电网公司考虑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

  第十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和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省经贸委在安排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被评为不合格的,适当减少其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并在安排错峰用电时,适当增加其错峰容量。

  第十一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全省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在检查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改评为不合格,并按上述规定落实“三挂钩”措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经〔2003〕137号


各区县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以下简称价款支付),是指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单位按照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
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缓建有关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具有项目建设的资金,否则,不得进行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招标人资格的审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变更也应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同时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并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约定时间三个月的,经施工单位举报,情况属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该工程《施工许可证》,恢复拨款的,发还《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否则,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其工程价款支付前,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积极推行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的,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并支付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由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先行垫付,或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
(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和承包资格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款支付,以及建设单位与委托的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价款支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1997]83号


--------------------------------------------------------------------------------

关于做好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我委《技术创新工程》方案和《关于推选首批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的通知》(国经贸技〔1996〕648号)的要求,一些省市、部门、企业已积极推荐或申请列入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内容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将技术创新工作与技术进步其他环节紧密衔接、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与“三改一加强”系统配套,逐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全面有效地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壮大国有经济,振兴和发展民族工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终成为全国有影响的工业城市。“九五”期间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形成技术创新宏观调控体系。

  要建立市领导亲自指挥的技术创新工作协调机构;制订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制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建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组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及国际技术经济合作。

  (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抓一些优势龙头企业。通过试点,扶持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成为大公司、大集团,逐步带动并形成一批优势企业群体。

  要抓一批重点产品。开发主导性新产品和相关技术,形成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进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全国名牌产品。同时,提高现有产品技术含量、质量性能,促其升级换代,使工业产品中畅销产品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加速产品结构调整。

  要抓一些支柱产业。大力采用新兴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有自己特色并在国内外有一定优势的支柱产业。

  二、试点企业

  在转变决策者观念的前提下,将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其他环节、制度创新、“三改一加强”等工作配套进行,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实力和发展后劲。最终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竞争力、有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九五”期间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建立技术创新活动支撑体系。

  要建立第一把手亲自指挥的领导体制,形成科学有效的经营、技术决策程序;编制技术创新实施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开发体系、信息网络、资金筹措和投入保障体系、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营销体系等,增强市场预测、开发转化、生产营销的配套性。

  (二)增强市场竞争力。

  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并使其具有较长远的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及储备能力。同时,积极营造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合作的基础条件。大幅度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并加大从事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同时,组织技术、生产、营销、管理人员及职工共同参与技术创新工作。要逐年提高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开发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改进工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与当代国际水平的技术装备,形成现代生产工艺技术,大幅度降低消耗和成本,以适应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需要。

 要提高产品的水平档次和市场应变能力。大力开发、转化一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及相关技术,进行高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形成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进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国内外名牌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已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填表(详见附表一、二)后,一式10份于3月20日底前报送我委技术与装备司。  

  联系人:  王为民    邓小清

  电 话:(010)63037876  63045711

  附 表:一、申报试点的城市工业经济与技术创新状况调查表(略)

      二、申报试点的企业综合经济技术状况调查表(略)(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