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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7:12:22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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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能够公开、及时、准确、便捷地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各项交易信息发布活动,目录范围之外的交易信息发布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组织、指导、协调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监督执法、检查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必须在有权职能部门依法指定的场所、报刊、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上发布。指定媒介由市交管办在征集、汇总各有权职能部门信息后予以公告。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交易公告视为未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前款和以下所称有权职能部门是指经法律或者国务院授权能够指定相关交易公告发布媒介的部门。
  第五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交易公告发布前,交易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进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登记。交易项目的登记和交易公告的收集、整理、核对等项工作由市交管办及监督部门委托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市交管办及监督部门反馈有关情况。有关监督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第六条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应当由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交易公告发布人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发布交易公告的,双方应在交易公告发布委托协议或交易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发布交易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公告发布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企业国有产权及重大资产转让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国有企业个别非重大资产转让应提供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有较大影响、交易金额较大的项目,同时还应当至少在一家省级或省级以上指定报纸上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指定报纸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定网络。
  政府采购公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定场所、媒介上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规定格式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省国资监管机构指定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有形市场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场所。在其它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的,均应同时抄送市交易中心,并在其网站上同时如实发布。
  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介以及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交易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保证发布的交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
  2.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事先审批、核准的项目);
  3.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及建设工期要求;
  6.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7.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业绩;
  8.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9.报名时需携带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3.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5.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产权转让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拍、挂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出让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交易结果公告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要求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有关监督部门未提出相应要求的,市交管办应当责令其提出:
  (一)交易项目或交易方案未经有权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和第九条规定的;
  (三)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及在市交易中心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交管办: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发布交易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发布必须进行公开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的;
  (三)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四)交易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五)提供虚假的交易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交易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本级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督部门停止其信息发布资格并抄送市交管办:
  (一)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而对其交易公告予以发布的;
  (二)拒绝、延误或变相拒绝、延误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宣传、管理等方面通告或通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交易公告或延误交易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前述媒介属国家或省级有权部门指定媒介的,由相关监督部门会同市交管办提交上级指定部门处理。在处理期间,原则上仍按上级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公告发布活动,不得非法强迫或限制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公告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交管办和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市交管办会同有关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交易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交易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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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体办字〔1999〕125号1999年10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
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o
第四条 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 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1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档案处负责监督、指导运动会档案工作。
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
第十条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 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可以根据运动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一)办公室
1.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文件:
2.组委会部长例会、办公会议纪录;
3.组委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4.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5.党和国家领导人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大指示、开幕词、闭幕词;
6.运动会期间向中央领导的请示报告、电话记录;
7.开、闭幕式及其他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中央领导的活动日程安排;
8.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9.重要人民群众来信及处理意见;
10.票务工作文件材料及票证、票样等;
11.运动会工作人员手册;
12.组委会工作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
2.总秩序册;
3.竞赛总日程表;
4.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5.运动员报名手册,技术代表t技术官员、运动员名册;
6.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
7.抽签工作方案;
8.破世界纪录审批、公布办法,宣传口径,破世界纪录成绩
9.各项目创世界、亚洲、全国最新纪录成绩单及申报批准材料:
10.颁奖工作方案;
11.奖牌、奖杯设计及制作方案、合同书及实物;
12.审定场地、器材、计时记分设备的文件;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14.总成绩册,每日成绩公告:
15.竞赛部情况简报;
16.竞赛部工作总结。
(三)宣传部
1.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意见,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2.经审定批准采用的运动会会徽或标志设计方案及实物;
3.设计、制作会旗的方案及实物;
4.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制作方案及实物;
5.征集、评选运动会会歌文件,会歌原稿及运动会入选歌曲录音带;
6.举办体育美术、邮品、摄影展览文件材料;
7.接待境内外记者方案,经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记者名额分配名单;
8.比赛场馆、运动员驻地宣传布置方案;
9.比赛场馆的广播宣传材料;
10.新闻发布会的组织、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宣传口号及标语;
11.为运动会编印的画册、宣传画等宣传材料;
12.宣传部工作总结。
(四)外联部
1.协调会、联络员会议材料;
2.对外联络工作计划、安排、总结;
3.外宾、贵宾名单,邀请书及接待安排;
4.会谈纪要;
5.重要活动及大型宴会方案;
6.外联部工作总结。
(五)行政部
1.内宾接待工作计划、方案;
2.车辆调度方案;
3.行政用品购置计划;
4.行政部工作总结。
(六)集资部:
1.集资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
2.广告专利工作文件;
3.接受国内外捐赠等集资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集资情况汇报、统计资料:
5.集资部工作总结。
(七)财务部
1.运动会预、决算;
2.经费分配方案;
3.有关财务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4.财务、财产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5.财务凭证、账簿;
6.财务部工作总结。
(八)人事部
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职责范围;
2.各部、室、委,各项目委员会人员名册;
3.干部任免及人员调配材料;
4.核发各部工作人员补贴的办法;
5.人事部工作总结。
(九)大型活动部
1.开、闭幕式方案和实施意见
2.团体操编排方案、工作安排:
3.火炬点燃、传递活动方案、照片;
4.其他各种大型活动的揭幕仪式、落成典礼的活动安排及工作方案;
5.大型活动部工作总结。
(十)安保部
1.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开、闭幕式及其他大型活动保卫方案;
2.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3.设计、制作、审核、发放及管理各种证件的文件:
4.安保部工作总结。
(十一)交通部
1.运动会道路交通保障安全计划及实施方案;
2.开、闭幕式交通保卫实施方案和交通管理的文件,开、闭幕式车辆通行证;
3.交通部工作总结。
(十二)医务部
1.运动会医疗救护、医疗保障工作安排及情况报告;
2.运动会饮料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和实施情况汇报;
3.医务部工作总结。
(十三)技术部
1.计算机系统、计时记分系统和通讯项目的工作方案、协议书、委托书、技术服务合同:
2.运动会注册工作、竞赛数据、成绩公报技术流程图:
3.比赛场馆电脑管理、设施布局、设备购置文件;
4.计算机服务系统技术手册、使用指南;
5.技术部工作总结。
(十四)兴奋剂检测中心
1.兴奋剂检查条 例;
2.禁用药物手册;
3.兴奋剂检测人员培训材料;
4.配置检测器材、仪器及试剂的文件材料;
5.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形成的材料:
6.兴奋剂检测中心总结。
(十五)广电委
1.购买运动会电视转播权的文件、合同;
2.广电委工作计划;
3.电视转播安排;
4.开、闭幕式及大型活动录像;
5.接待境内电视记者,电视中心的管理等文件材料;
6.广电委工作总结。
(十六)临时机关党委
1.运动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运动会"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名单;
3.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简报;
4.临时机关党委工作总结。
(十七)监察审计部
1.在运动会期间,经济工作形成的综合审计结果报告:
2.在运动会期间,有关来信、来访、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的重要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总结。
(十八)各竞赛项目委员会:
1.各项目运动员报名表及报名要求;
2.各单项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
3.训练安排;
4.颁奖工作方案;
5.订购器材、设备计划,审核场地器材工作文件:
6.竞委会工作计划、总结。
(十九)增设机构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五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二条 分类
运动会档案按照一个独立的全宗进行整理、保管和移交,采用组织机构一一年度分类方法,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三条 立卷要求
(一)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灵活运用问题、名称、通讯者、时间、作者、地区6个特征组卷。
(二)卷内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原件与译文、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立卷,不得分开。卷内文件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排列,其他文件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应用铅笔在育文主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
(四)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7项),卷末填写卷内备考表,写明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签上立卷人、检查人(部门领导或档案部门负责人)姓名及立卷的时间。
(五)卷内文件材料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及时修补。
(六)案卷封面各个项目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案卷标题应简明、准确。
(七)以全宗为单位按照组委会机构排列顺序编制案卷目录,设一个流水号,案卷目录由封面、目次、案卷目录顺序组成。
(八)组委会应编写运动会组织沿革和全宗介绍,详细介绍运动会组织沿革、档案的内容、门类、数量、分类方法、起止日期、档案的完整程度,整理、交接情况,档案有无损坏等。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四条 运动会档案原稿存承办单位,正本移交国家体育总局l套,元正本的重要文件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将运动会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及卷内目:禄、案卷目录(或全引目录)各2套移交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须在运动会结束半年内派专人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附《档案交接文据》式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修订的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1992年8月28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企业在工程承发包中的廉政建设,强化监督,堵塞漏洞,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深化改革,推进铁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所有担负工程承发包的单位、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优质、高效地完成铁路工程建设任务。严禁在工程承发包中凭借职权和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3条 承担各种工程承发包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未经法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者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各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要以企业的职工素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优质高效、良好信誉和合理报价赢得有关单位的信任。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经过集体研究,公正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采取违法违纪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违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5条 铁路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对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必须全部入帐上缴,不准归个人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贿:
1、索要或收受的回扣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的;
2、个人收受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
3、以借为名索取钱物的;
4、以单位或集体名义通过承包单位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少数人私分的。
第6条 严格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财务审查管理制度。在工程概、预算中,要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严格执行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擅自加大工程概、预算。对于确实需要追加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工程款、以及截留、挪用工程款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违者按问题的性质、情节严肃处理。
第7条 铁路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用工计划使用民工或向路外分包工程时,必须坚持标准、秉公办事、集体研究、公开招用。施工单位的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亲友,不得在本人所在单位内分包工程。要严格考核包工队的资质、信誉、实力、择优选定。严禁在用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多报、冒领、骗取现金,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违者按贪污处理。
第8条 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与材料周转资金,应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禁在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中损公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9条 在工程开工竣工时,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进行。要注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不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凡违反规定造成浪费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0条 铁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在工程承发包中廉洁勤政的好人好事,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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