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9:24:25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1996年5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为解决0342科目关闭后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调剂中心)(以下简称调剂中心)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中的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外汇调剂业务的资金清算速度,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订本办法:
一、联网入市交易
调剂中心直接与总中心联网,调剂中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时必须逐笔全额入市交易。调剂中心须按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的外汇调剂的有关有效凭证,并逐笔输入企业名称、调出、调入金额和外汇来源与投向等规定内容。调剂中心须妥善保留企业调剂外汇的申请单位及其有关的有效凭证,以备核查。
二、交易和清算规则
调剂中心入网交易后,必须严格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资金清算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和清算。调剂中心须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各自的场务管理规定,并报总中心备案。对调剂中心违规行为,总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调剂价格
调剂中心办理企业外汇调剂的价格为调剂中心实际入网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另外加价,也不再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办理。
四、手续费
调剂中心按原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中心免收调剂中心入网交易的手续费。
五、省属地、市外汇调剂中心
地、市调剂中心受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时,可以全额或差额委托本省省级调剂中心入网交易。
六、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上述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已联网的25家分中心和调剂中心仍然执行原有规则,不得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并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卢旺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卢旺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基奔戈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
第五条 卢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中国医生享有卢旺达同级医生的同等待遇。每次结算时,他们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可兑换成可兑换的货币。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中方提供的当地费用中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中方据此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卢旺达国家银行办理结算,并记入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帐户;二、三项费用,由卢方自理。
当卢旺达政府增加其本国医生的待遇时,中国医生的待遇相应提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他们生活物资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从医疗队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基加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
共和国临时代办 和合作部长
冯 明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
(签字) (签字)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各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三条 市政府各局(委、办)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受理、调查、取证、听证、报批、送达、执行工作。
第四条 需由市政府依法做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责任单位统一受理,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结后,拟定处理意见,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拟做出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程序、事实、拟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作为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各主管市长签批,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长签批。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送达、执行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实施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整理齐全,按档案要求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