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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6:58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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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上述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市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因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和支付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公务员的人员类别、职务确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工作人员:厅级30元,处级25元,科级20元,科级以下15元;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厅级35元,处级30元,科级25元,科级以下20元。

以上划入办法,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二)公务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补助。用于支付公务员发生在基金医疗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工作人员85%,退休人员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工作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50%。

(三)用于缴交大额医疗互助金,待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

(四)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女职工流产或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85%的比例报销,报销范围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置起付标准。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中央、省直单位的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其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韶府[2001]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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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受案范围以一万元为界限存在不合理性。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案件的标的额提升至一万元,该设定就存在两点不合理性。首先,以涉案标的划分案件适用程序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少见的。案件涉案标的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我国强制性规定低于一万元的民商案件适用一审终审,这就可能造成一种怪现象即出现大规模的“10001元”案件,当事人可能为了逃避案件一审终审而故意扩大案件涉案标的,也就可能产生一审终审“设而不审”的尴尬局面;其次,一万元以下的案件不一定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例如在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能涉案标的较小,但是在此类案件中争议可能较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等等此类案件可能在庭审过程中难以一时查明或者矛盾无法化解,此时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或许就会计划矛盾,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无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无法减轻当事人诉累。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轻当事人诉累。但是,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无法实现其设立之目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繁简分流是出发点是法院、人民法官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一个普通的案件,事实情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些都可能只是法官看到的,因为法官职业生涯会接触无数个可能更复杂的案件。但是,每一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各种问题,都是希望法院能够公正慎重的处理案件。这就可能造成当事人为了躲避繁简分流而故意逃避一审终审;二是在我国,一审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之内结案,普通程序6个月之内结案。就我院而言,部分法庭一审案件审限比只有百分之六七,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几天之内就案结事了。所以,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我国是没有必要的。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救济途径,案结事了效果较差。

在现有的审级制度下,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判决不服时,可以简单快捷的提出上诉,以更好的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在一审终审案件在,当事人若对一审终审案件判决不服时,由于无法上诉可能就造成当事人信访等社会问题,反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我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行业管理和整体素质的提高,确保工程概预算的编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经研究并商各地和有关行业协会,我部决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的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价协应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行业自律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中价协,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工作。我部标准定额司将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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