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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6:34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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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1988年9月10日,化工部

编制说明和原则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一般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平衡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3.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意向书的依据。
4.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5.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询价和谈判的依据。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经储委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
2.选矿试验资料。一般情况下,对组分简单、易选或加工经验成熟的矿石,须具有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资料;新类型矿床或组分复杂难选矿石,需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或半工业试验资料,新矿种还应具有加工利用的资料。
3.主要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供水水源资料。
5.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
6.矿区周围区域地形图(1:10000)。
7.当地的气象资料。
8.地震烈度资料。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研究落实外部建设条件。对于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燃料等条件必要时应取得意向性协议。
五.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的幅度内。
六.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安排的足够的工作周期,凡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9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6至9个月提交报告。
七.本规定是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并根据1982年化学业部(82)化矿字第1368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同时为止。
八.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方案应进行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内容要完整, 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十.本规定所列各章,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椐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建、扩建、续建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特殊开采方法的矿山,其章节内容、深度,可参照本规定迁定增减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矿区交通位置、隶属关系、项目性质和区域经济地理概况。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上级或委托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可行性研究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
1.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
2.必要的采、选试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必要的加工利用试验资料。
3.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气象、地震资料与地形图。
四.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工作过程。
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第二节 矿区建设条件
一.矿区的资源条件。
二.矿区的外部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包括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及燃料供应,建筑材料来源及其他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第三节 建设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三.主要工艺方案,公用辅助设施方案,主要设备及建设工程量。
四.外部运输方案。
五.建设工程进度。
第四节 经济效果
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偿付方式。
二.企业经济效益及国民经济评价。
三.综合评价。
第五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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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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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准的矿石储量及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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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地质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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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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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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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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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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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在备注栏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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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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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采范围内矿石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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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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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储量 ┃ 万t ┃ ┃
━━╋━━━━━━━━━━━━━━━━━╋━━━━━━╋━━━╋━━━━━━━
┃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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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
┃ B+C+D级 ┃ 万t ┃ ┃
━━╋━━━━━━━━━━━━━━━━━╋━━━━━━╋━━━╋━━━━━━━
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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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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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
┃ B+C+D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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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采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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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出矿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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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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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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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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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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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模 每年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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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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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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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方法及比重(地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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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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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场昼夜生产能力(地下)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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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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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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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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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时出矿采场数(地下)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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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掘比 (地下) ┃ m/万t ┃ ┃ 自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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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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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时工作的中段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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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矿贫化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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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矿损失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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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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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二)级矿量保有期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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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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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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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准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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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采矿量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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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建开拓工程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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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建副产矿石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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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建时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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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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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投产至达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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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产持续生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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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增加以下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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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境界内矿岩总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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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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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矿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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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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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露天境界内矿石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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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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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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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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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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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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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剥总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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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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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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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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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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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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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剥采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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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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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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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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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平均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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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选 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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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矿厂处理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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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年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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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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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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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矿工艺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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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选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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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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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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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选矿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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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矿比 ┃t原矿/t精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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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矿产出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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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矿含水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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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矿年产量 ┃ 万t ┃ ┃按干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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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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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选总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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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排出尾矿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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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尾矿库有效容积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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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 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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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电设备装机总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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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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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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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电设备工作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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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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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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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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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计算负荷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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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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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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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总降压变电所容量 ┃ k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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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年用电量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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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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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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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用电指标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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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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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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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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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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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总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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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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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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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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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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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3 ┃ 选矿生产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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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4 ┃ 单位用水指标 ┃ m3/t ┃ ┃
━━╋━━━━━━━━━━━━━━━━━╋━━━━━━╋━━━╋━━━━━━━
七 ┃全矿设备总重量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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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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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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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设施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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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外部运输及总平面布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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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部运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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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运输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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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运出量 ┃ 万t/年 ┃ ┃
━━╋━━━━━━━━━━━━━━━━━╋━━━━━━╋━━━╋━━━━━━━
┃ 运入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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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地总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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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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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亩 ┃ ┃
━━╋━━━━━━━━━━━━━━━━━╋━━━━━━╋━━━╋━━━━━━━
┃ 外部工程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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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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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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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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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业及民用建筑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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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工业建筑面积 ┃ m2 ┃ ┃
━━╋━━━━━━━━━━━━━━━━━╋━━━━━━╋━━━╋━━━━━━━
┃ 民用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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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环境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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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废排放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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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废渣 ┃ m3/日 ┃ ┃
━━╋━━━━━━━━━━━━━━━━━╋━━━━━━╋━━━╋━━━━━━━
┃ 废水 ┃ m3/日 ┃ ┃
━━╋━━━━━━━━━━━━━━━━━╋━━━━━━╋━━━╋━━━━━━━
┃ 废气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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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理后达到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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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建三材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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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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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2 ┃ 木 材 ┃ m3 ┃ ┃
━━╋━━━━━━━━━━━━━━━━━╋━━━━━━╋━━━╋━━━━━━━
3 ┃ 水 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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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制度及劳动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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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山工作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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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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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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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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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人员 ┃ 人 ┃ ┃
━━╋━━━━━━━━━━━━━━━━━╋━━━━━━╋━━━╋━━━━━━━
┃ 非生产人员 ┃ 人 ┃ ┃
━━╋━━━━━━━━━━━━━━━━━╋━━━━━━╋━━━╋━━━━━━━
3 ┃ 劳动生产率 ┃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企业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采矿场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选矿厂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十三┃总投资 ┃ ┃ ┃
━━╋━━━━━━━━━━━━━━━━━╋━━━━━━╋━━━╋━━━━━━━
1 ┃ 基建投资 ┃ 万元 ┃ ┃
━━╋━━━━━━━━━━━━━━━━━╋━━━━━━╋━━━╋━━━━━━━
┃ 其中: 采矿 ┃ 万元 ┃ ┃
━━╋━━━━━━━━━━━━━━━━━╋━━━━━━╋━━━╋━━━━━━━
┃ 选矿 ┃ 万元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外部工程 ┃ 万元 ┃ ┃
━━╋━━━━━━━━━━━━━━━━━╋━━━━━━╋━━━╋━━━━━━━
┃ 民用福利设施 ┃ 万元 ┃ ┃
━━╋━━━━━━━━━━━━━━━━━╋━━━━━━╋━━━╋━━━━━━━
┃ 环保 ┃ 万元 ┃ ┃
━━╋━━━━━━━━━━━━━━━━━╋━━━━━━╋━━━╋━━━━━━━
┃ 其他 ┃ 万元 ┃ ┃
━━╋━━━━━━━━━━━━━━━━━╋━━━━━━╋━━━╋━━━━━━━
2 ┃ 单位投资指标 ┃ ┃ ┃
━━╋━━━━━━━━━━━━━━━━━╋━━━━━━╋━━━╋━━━━━━━
┃ 年产单位矿石投资指标 ┃ 元/t.年 ┃ ┃
━━╋━━━━━━━━━━━━━━━━━╋━━━━━━╋━━━╋━━━━━━━
┃ 其中: 采矿 ┃ 元/t.年 ┃ ┃
━━╋━━━━━━━━━━━━━━━━━╋━━━━━━╋━━━╋━━━━━━━
┃ 选矿 ┃ 元/t.年 ┃ ┃
━━╋━━━━━━━━━━━━━━━━━╋━━━━━━╋━━━╋━━━━━━━
3 ┃ 定额流动资金 ┃ 万元 ┃ ┃
━━╋━━━━━━━━━━━━━━━━━╋━━━━━━╋━━━╋━━━━━━━
4 ┃ 每吨原矿所需定额流动资金 ┃ 元/t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十四┃生产成本 ┃ ┃ ┃
━━╋━━━━━━━━━━━━━━━━━╋━━━━━━╋━━━╋━━━━━━━
1 ┃ 达产年总成本 ┃ 万元 ┃ ┃
━━╋━━━━━━━━━━━━━━━━━╋━━━━━━╋━━━╋━━━━━━━
2 ┃ 吨矿石工厂成本 ┃ 元/t ┃ ┃
━━╋━━━━━━━━━━━━━━━━━╋━━━━━━╋━━━╋━━━━━━━
3 ┃ 精矿工厂成本 ┃ 元/t ┃ ┃
━━╋━━━━━━━━━━━━━━━━━╋━━━━━━╋━━━╋━━━━━━━
┃ 其中: 采矿车间成本 ┃ 元/t ┃ ┃
━━╋━━━━━━━━━━━━━━━━━╋━━━━━━╋━━━╋━━━━━━━
┃ 选矿加工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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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八、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九、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
编 号: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公司对--------所需设备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设备数
量为--------,中标金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需进口关键件为--------,用汇--------
万美元。中标设备详见所附“中标设备清单表”。
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中标的国产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退税的文号:
2、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中标证明通知书”附件
中标设备清单表
单位:万元
--------------------------------------------------------------------------------------------------------
| |招标文件|中标设备|型 号| | | |用汇总额 | | |
|编 号| | | |数 量|单 价|总 价| |商品编码|备 注|
| |编 号|名 称|(规格)| | | |(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说明:
1、“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2、“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填写,送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招标机构交中标企业;第二联由招标机构所在
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寄往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招标机构留
存;第四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10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是当地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营运许可有效证件的客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不得使用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五条 校车使用单位必须将中小学幼儿接送方案、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聘用驾驶员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提交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专用校车喷涂规定外观标识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

第六条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的要求:(一)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教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二)幼儿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420毫米时,按每280毫米核定一人,小学生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500毫米时,按350毫米核定一人;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并且无论是专用还是非专用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都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三)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不小于250毫米,否则应加防护装置。(四)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在前风档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档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五)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幼儿园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证3年以上。(二)3年内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分满12分记录。

第九条 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十条 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需要给予处罚的,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

第十一条 校车每年检验两次(除例行检验外,再增加一次)。

第十二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安全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校车运载学生,不得放行:(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二)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以及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二)负责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三)严格对校车的安全检测,确保所有校车车况良好。(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发放有关安全行车的宣传资料,并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做好对车主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校车负责人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六)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三无黑校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严禁使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拖拉机、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严厉打击超载、超速、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七)负责核发校车标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喷涂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二)对专业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辆定期开展综合性能技术检测,保证车况良好。(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路查路检工作,对违规接送现象及时纠正;对超范围营运、超载、“黑车”等现象及时查处,坚决打击。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校车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二)及时掌握校车驾驶人、接送方案、租赁协议等有关信息,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四)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五)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七)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并及时制止,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管理机制。(二)结合当地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校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等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第十八条 此文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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