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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14:51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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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


按照整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健康发展,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一季度例会精神,结合前一阶段各地开展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合作制改革方向
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实践证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要求。规范农村信用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尽管某些政策在实践中会调整,但合作制方向不会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今年内完成60%的信用社和绝大多数联社机构的规范工作,明年底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规范工作,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既要借鉴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紧密结合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特别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开展规范试点工作所反映的问题,对下一步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当提高社员股金水平。在社员和信用社双方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社员股金水平,其中,个体社员最低入股金额可提高到50-100元,职工社员可提高到500-1000元,团体社员可提高到5000-10000元。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合本地的最低入股金额。在各地确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社员入股金额允许不等,以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为高限,由社员自愿入股。社员退股、退社,所持股份可在社员之间进行转让,本社社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二)职工必须全员入股。职工既是信用社的社员,又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每一位正式员工都应当按照规定入股成为社员。信用社职工入股金额下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每人不低于500-1000元为起点,有条件的盈利社也可再作提高。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在下限以上有差距,但最高持股数应符合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限制。
(三)县级联合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联社职工入股取得联社职工社员资格,有权获取分红并承担有限责任。联社职工入股金额根据本地实际以每人不低于500-1000元为下限,有条件的可再作提高,并允许职工股金不等,但个人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职工集中资金入股总额不得高于联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结合综合整治,做好亏损社的规范工作。对亏损社要坚持合作制的原则,按总行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综合整治,搞好规范工作。对不属于撤并范围的亏损社,要限期整改,结合整改开展规范;对实行机构撤并、降格调整的,以归并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信用社为单位开展规范,辖区内各分社成立民主管理小组,财务纳入信用社统一核算;对亏损社不作扩股方面的要求,要把那些真正需要信用社服务的农户和经济组织吸收为社员,扩股对象重点向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办企业倾斜;股金起点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不需要信用社服务的社员要求退股,要视同股金正常的调整;亏损社的规范要搞好试点,要特别注重对合作制和农村信用社走合作制道路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信用社规范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
(五)抓紧做好县级联合社的规范工作。根据《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和《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县级联合社的规范工作。取消联社营业部法人资格,统一以联社为独立法人,联社营业部所有债权债务由联社承继;在对联社营业部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规范联社的股权结构,由辖内各信用社和联社职工入股;建立健全县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及符合人民银行任职资格的理事长,由理事长兼任联社主任;规范县联社的服务方向,充分发挥县联社为辖内社员社提供资金调剂、清算结算、现金供应和回笼、组织社团贷款及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并通过自身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规范县联社的财务分配,建立健全对社员的财务分配制度。
(六)加大职工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力度。职工社员不同于非职工社员,承担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责任,因此,信用(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适当扩大职工社员比例,同时还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验收工作
为保证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合社的规范工作质量,防止走形式和走过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规范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依照标准,严格检查,确保质量”。鉴于规范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此次主要是验收初步规范后的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是否坚持了合作制的原则和方向,即通过规范是否做到了由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是否坚持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根本方向。验收工作的重点是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和财务分配四个方面。验收标准如下:
(一)股权设置。对历年旧股金(不含存款性质的股金)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实,并对历年待分配股息及红利按政策进行了兑现;按合作制原则制定了新的扩股办法,通过扩股达到了以下指标:1.信用社及联社股本金得到充实,股本金及公积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省级分行根据《管理规定》作调整的,应达到本省规定标准);2.信用社入股社员不少于500个,职工入股面达100%;3.辖内信用社向联社入股面达100%;4.单个社员入股数额符合信用社及联社《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应的工作制度;新的选举办法坚持实行了社员“一人一票制”;理事、监事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了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正副理事长及正副主任经过了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服务方向。通过规范调整了农村信用(联)社的服务方向,坚持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办社宗旨,对入股社员贷款比例占全部贷款余额50%以上;对社员贷款实行了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简化了社员小额农业贷款手续;完善了服务功能,兑现了向社员承诺的服务项目。
(四)财务分配。建立了新的财务分配制度,对规范后的新股金按规定取消了保息,实行盈利分红;有条件的信用社,实行了对社员活期存款按交易量进行利益返还;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
规范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基层信用社的规范验收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组织,成立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县联社人员参加的验收工作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抽查验收。县级联合社规范验收工作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统一组织,成立由人民银行地、县分支行参加的验收工作组,总行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农村信用(联)社,要颁发由省分行统一印制的验收合格证。
各级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要抓好规范计划的安排、相关政策制定及检查、指导和验收,保证规范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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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24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电信的发展是促进贸易、技术交流以及每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认识到两国间通信领域多样化合作的必要性;重申邮电领域的相互合作应促进两国间贸易及人员交流,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协定和各自国家内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努力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两国之间的邮电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并根据万国邮政联盟(UPU)法规办理相互间的邮政业务。
  二、缔约双方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并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国际电信公约、国际电信规则和无线电规则办理相互间的电信业务。
  三、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间政府机构、科研组织、公司及其他相关组织直接接触,签订按照本协定提供合作活动细节的实施协议。这些协议的签订需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通信业务和技术发展计划,以及有利的经济条件,通过通信手段协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扩大、改善和改进两国间的通信联系。

  第四条 考虑到双方通信业务的操作情况,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以通信方式就进一步简化操作管理和资费制度进行协商。

              第二章 邮政

  第五条
  1.缔约双方同意办理直接互换航空邮件和水陆路邮件及其他业务:
  a、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保价信函;
  b、普通包裹及保价包裹;
  c、特快专递邮件和电子信函业务;
  d、国际邮政汇兑业务。
  2.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的最高保价金额为326特别提款权(SDR);每件邮政包裹的最高重量为二十千克。
  3.必要时,缔约双方可以协商开办其他邮政业务。

  第六条
  一、函件和包裹总包将通过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指定的互换局直接互换。
  二、缔约双方应采取有效办法确保邮件的传递质量,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通信需要。

  第七条 缔约任何一方如果与第三国或地区有邮政业务联系,应转递另一方发往第三国的经转函件和包裹总包以及散寄的函件和包裹,并利用发运本国邮件所利用的运输工具尽快发运。

  第八条 缔约双方按期交换三十套新发行的邮票,以促进在邮票发行方面的合作和互通情报。

  第九条 缔约双方作为亚太邮联的成员,将努力鼓励人员、经验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 电信

  第十条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应就他们电信业务有关的所有事务进行协商,以便采取可行的和适当的措施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互相提供两国间电信业务所需要的操作资料。这些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互相通知。

  第十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努力鼓励两国电信业务提供者之间的密切合作,以促进电信领域的相互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通过两国研究院所之间的联合研究项目及专家交流来努力促进技术上的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鼓励利用卫星、光缆等高质量通信业务,以方便两国间贸易和人员交流。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通过在两国间举办的大会、研讨会及展览会交流电信技术与政策信息。

             第四章 帐务结算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参考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确定国际结算价目。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按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进行本协定所提及的国际邮政和电信业务的帐务结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的代表原则上将本着合作与相互谅解的精神,每年轮流在北京和汉城会晤一次,以讨论同邮电领域发展扩大有关的事务,并解决本协议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一、缔约双方及其下属机构间往来的业务函电,应用英文或法文。
  二、缔约双方及其下属机构间免费交换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两国间邮电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以换文方式修改或补充本协定。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适用或解释产生分歧,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此后,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之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
  下列签字者,作为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             尹东润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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