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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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决定改为:
1.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2.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二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第三十条:
星火人才培训奖:主要承担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承担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管理奖: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4.第三十四条,增加: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将授予星火特别荣誉称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提名并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5.首届国家星火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从已获省、市级星火奖或已鉴定、验收项目中择优推荐。
其余条款不变,请按此决定执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务〔1997〕170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并从1997年5月1日起按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附件: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
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7〕185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的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套修正案已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1.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2.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运输要求
附件1 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黄原酸盐类 联合国编号 分类
XANTHATES 3342 4.2
特性
黄色吸湿性粉末,有难闻气味。
与水接触放出易燃蒸气,如二硫化碳。
细微粉尘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封闭时,由于蒸
气的爆炸极限低,可引起爆炸。
加热产生易燃蒸气。
包装类:Ⅱ和Ⅲ 包装
气密封口
〔*见本类引言表2〕
中型散装容器装运*见总论第26节。
标志 积载
4.2 D类。
避开居住处所。
包装、积载、隔离
*还见总论和本类引言。
*:指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附件2 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运输要求
二氧化硫脲 联合国编号 分类 分子式
亚磺酸甲脒 3341 4.2 CH4N2O2S
THIOUREA DIOXIDE 特性
FORMAMIDINE 白色至淡黄色晶体粉末,无味。
SULPHINIC ACID 强还原剂。
温度100℃以上时强烈分解并释放
大量的氧化硫、氨气、一氧化碳、二
氧化碳、氧化氮和氢氧化硫气体。长
期暴露在空气中,温度50℃以上并
潮湿时,可引起明显分解。
包装类:Ⅱ和Ⅲ 包装 每一容器 每一包件
气密封口的:内装净重 总 重
KG
纤维板桶(1G) - 250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并入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经营单位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以及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分解为四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定技术合同的,所签定的合同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原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