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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中保障房建设探析/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11:26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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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立法来规范,行政主导的保障房建设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乱象。现行的体制格局下,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承担的财政责任过重,与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显不合,地方财政难以支持,确属强地方政府之所难。为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一些创新举措面临突破法律的风险。解决弱势人群住房问题是政府国际法上的道义责任,保障房建设目标和初衷无可非议,但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从法治的、权利的视角来审视,保障房建设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摈弃权力主导的思维,尊重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尽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以避免政府亲力亲为造成的“政府工程病”。
[关键词] 保障房 弱势人群 居住权 法治


“十二五规划”对保障房建设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当前保障房建设是我国政府民生工程最大的手笔,它表明政府已经明确意识到提供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职责,其目的合理性无可挑剔。但是,近一年来各地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从规划、建设、分配等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质疑之声一直不断。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于保障房建设资金、建筑质量以及分配的公正性等等。笔者认为,很多质疑不无道理,批评的目的也是善意和建设性的,是为了指出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不过,在众多的质疑声中,却鲜见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探讨的声音。笔者认为,目前保障房建设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治的缺失,对于保障房建设这样一个“人类城市发展史上极罕见的公房建设计划”,[1]其从推出到实施缺少必要的、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程序,缺少一个顶层的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对于如何落实则更是缺少一个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摸着石头过河”出现问题即出台一个规章、下达一个通知,这种“事后纠偏”的行政主导模式显得过于粗放、仓促、零乱。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入宪法,法治成为治国方略,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的今天,从法治的角度对保障房建设进行审视,对于保证保障房建设始终在正常轨道中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主导模式下保障房建设乱象环生
保障房建设4万亿元的投资,绝非小数目,据预测,按保障房建设计划,到“十二五”期末,保障房将占到全社会住房总量的20%左右,这足以改变房地产市场结构,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无论是就数目还是就对社会经济影响而言,如此巨大的投资,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充分讨论。 其理由在于: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可以凸显重要争点,确保分歧、冲突的不同利益获得适当的平衡,其繁琐的议事程序也有助于所作成决定之实质正确性的提升。与其相比,行政决定程序因其讲究或兼顾效率与机动的特性,而较难达到相同的效果。[2]对于保障房建设如此庞大的投资计划来说,确定3600万套数量的依据何在?有无人口统计、经济运行方面的详实数据作为支撑?是否具有可行性?财政如何作预算?资金如何保障?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如何分担?等等,这些问题无不需要中央政府作出详细的论证和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最终形成可行的方案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惟如此才可以确保计划在法制化的轨道中扎实推进。但遗憾的是,保障房计划的出台,明显欠缺充分的商谈程序。计划的仓促出台,特别是缺乏一部国家层面全国统一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对于宏观层面上保障房资金来源如何保证、各级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如何尚不明确,微观层面上保障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融资、动工、建设、分配、运营、监管与退出机制等等仍停留在粗放的政策性规定层面,存在着诸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实践中各地出现以下种种乱象实属必然。
1、以各种房子冒充保障房。(1)单位集资建房“借尸还魂”现象。据报道,在停止福利分房十余年后的今天,一些部委、央企、高校等部门,仍在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通道,进行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和建房。当前,打着“保障房”之名,行福利化分房之实,已成为一些部委、央企和地方公务员的隐性收入新通道。[3]在房价高腾的今天,这些部门利用体制内的优势进行自肥,势必造成新的不公,加剧已然悬殊的贫富分化。(2)没收“违章建筑”,转身合法化。在这方面,河北石家庄堪称“创新”先锋。2011年4月,石家庄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创造性地”提出“强制没收违规住宅改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海南一些省份随即纷纷效仿,没收“小产权房”将其“转正”为保障房。但是,这些所谓的“创新举措”面临的问题是,在规划法意义上,违规住宅和保障房的物理性质与功能一致,前者违反规划,后者如何就不违反规划了呢?同样一座房屋,政府的没收行为何以能点石成金,将违规住宅瞬间变为合法住宅?这种做法,无疑还会使地方政府陷入“违章建筑越多,保障房就越多,政府的建房责任自然也就越轻”式的放纵违章建筑“养鱼执法”的怪圈。因此,“强制没收违规住宅改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出台,则不仅挑战合法性,而且还隐含激化社会矛盾的巨大风险。[4]
2、保障房建筑质量堪忧。由于保障房对地方政府“无利可图”,地方政府官员势必没有耐心去精心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他们不可能像商人那样去精打细算。保障房也不需要接受市场的评价,因为保障房本来就是廉价的礼物。因此,做工马虎、配套不全、质量低劣都随时有可能在保障房建设中发生。[5]自保障房建设计划推进以来,有关保障房建设质量不合格问题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各地提高保障房建筑质量。住建部也多次发出通知,对保障房质量进行检查。同年10月25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6]
3、分配过程中的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扼制权力的寻租,并不在于发多少禁令,也不能寄希望于党性和觉悟,而在于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透明。2009年闻名全国的武汉“六连号”事件,近期新闻媒体披露过很多地方把保障房优先销售给公务员的腐败事件,充分暴露了由于家庭财产调查、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制度的缺失,极易造成保障房分配中的寻租腐败。[7]正如论者所担忧的那样,保障性住房是国民收入向民生倾斜的一次再分配,但从现实来看,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如果不能有效割断旧有的利益分配链条,如此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将带来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8]
二、保障房建设资金安排强地方政府所难
法治必须建立在人性基础上,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笔者认为,体制同自然人一样,事实上也会“思考”,由于法律和政策最终必须依靠具体的人来执行,具体的人必然会在现行的体制格局下选择采取趋利避害的手段,因此各项法律、政策的出台,必须在充分虑及人性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根源深植于央地财政关系,实际上是央地博弈的结果。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政府拿走了65%左右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只享有35%的税收收入但却要承担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职责,央地之间财权与事权明显不匹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在以GDP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政治锦标赛”的驱使下,地方官员一方面不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纷纷“招商引资”通过扩大税收总盘子的方式来留取更多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找到了卖地这一生财的捷径,而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卖地收入归地方财政,因此各地方政府纷纷宣布“经营城市”、热衷征地、拆迁、发展房地产,以此取得天量数额的卖地收入以及房地产行业名目繁多的税费,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遂形成了土地财政的格局。
事实上,当前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属还历史欠帐。1998年我国开启房地产市场改革,当时确定的路线即为市场和保障两条路径并进。但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不是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没有来自选民的压力,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地方政府而言“无利可图”,因此地方政府并不热衷。例如,2009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截至8月底完成率只达到四分之一。而有些地方甚至将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截留挪用于其它地方。[9]另一则资料则显示,2010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但其中仅有463亿元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占比不足1.6%。[10]
按保障房建设计划,2011年我国将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整个“十二五”期间共将建成3600万套。据住建部估计,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大约需要4万亿元资金,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0%左右的建设费用给地方,但其余70%由地方政府配套,而且这属于不可协商的签订“军令状”的“死任务”。客观的说,在目前地方政府普遍负债运转的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配套那么多的资金,大部分地方政府确实很难有能力做到。从2011年筹集的资金数量来估算,5年总体资金缺口大约为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2010年财政收入的36%,是2011年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民生支出的3倍,与2010年全国土地收入相当,总而言之,仅仅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力量不足以支持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11]更何况对地方政府而言,建设保障房,地方政府需要无偿提供土地,减免税费,这些损失不说,地方政府还需要配套贴钱。而且,保障房的建设如果影响到商品房成交量和价格,那么,房地产这个财源提供的税费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可以说保障房建设动摇了地方土地财政的根本。这样,保障房将使地方政府面临多重的损失,其积极性一定不会高昂。[9]因此,笔者认为,保障房计划中中央与地方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过重的财政责任,违反了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实为强地方政府之所难。
事实上,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的情况况屡见不鲜,地方政府受土地财政萎缩、地方财政吃紧的压力而出手救房市的措施,可谓形形色色。虽然2011年佛山、2012年芜湖地方政府出台办法“救市”,旋即被扑灭,但相信暗的“救市”绝非个别现象,一旦“风声”不紧,各地形形色色的“救市”方案定会卷土重来。2012年,我国确定要新建700万套的保障房,这比原先规划少了300万套。保障房建设规模是“十二五”规划的一个约束性指标,但在实施的第二年就被迫削减计划,这暴露出资金、土地、组织协调等现实困难超出预想。那么,如何去确保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现阶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对地方官员的年度考核和约谈、问责等机制来督促各地方政府,甚至最严厉的处罚可以免职。这种办法看似严厉,但实质是人治而非法治,其执行力堪忧。因为有效的执行力是建立在可行性、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的,这种超越了地方政府经济承受能力的计划,所奉行的还是传统的政府万能的思维,沿用的是自上而下层层加压的行政方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力问题。
三、保障房建设中采取的一些“创新举措”面临法律风险
当前,对地方政府来说,保障房建设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一直处于高负债运行状态,本身即存在巨大的经济和政治风险。由于中央政府以军令状的形式给地方政府施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压,保障房建设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官员必须完成的一项政治任务,而地方政府随着土地财政的徐徐闭幕正陷入财政困境,为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房配套资金问题,受重任和高压的地方政府开始频频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首先,贷款公积金建保障房。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动用具有私人财产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这或许会为地方政府解一时之燃眉,但明显不合法。按照2002年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以及第3条的规定,公积金是单位及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性质属个人所有,而且该条例第5条明确限定了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很显然,《条例》严格限定公积金用途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呆账、坏账,以确保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修改的情况下,将私人性质的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明示突破了以上的规定,更何况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有可能会损害公积金缴纳人的切身利益,因为如果公积金吃紧,必然会导致公积金缴纳人在购房时无法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
其次,动用社保基金投入保障房建设。据报道,全国社保基金已经在南京、天津、重庆三地,通过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方式,为当地的公租房建设提供融资105亿元。但是,社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说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因此安全营运是其生命线。《社会保险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第9条、第76条分别规定了工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保基金监督的权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社保基金投资于保障房,明显超出了《暂行办法》所限定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而且投资保障房回报率过低,长期来看其投资的风险系数不小,亦有违社保基金作为“保命钱”所负有的保值增值的宗旨。
第三,发行地方债券。我国对地方政府负债实行严格的控制,《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常会突破该规定,采取一些如搭建地方融资平台这类规避法律的、非规范的融资方式举债。[12]当前保障房建设遇到资金瓶颈,国家相关部委亦开始频频突破《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限制性规定。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2012年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明确,将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用于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但是问题在于:(1)现行的体制下,谁也无法保证地方政府不会借新债还旧债、借保障房的债用于其他用途。(2)虽然发改委在发文时称这种企业债券具有周期长、利息低的优点,是良好的集资工具。但是,这里所谓的“良好”仅仅是相对于发行方而言的,实际这种债券不但周期长、风险大,而且收益低,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去购买,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可能还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强行摊派,最终地方政府将矛盾上交,甚至可能会造成金融风险,影响稳定大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准绳,政府一切施政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实践中我们却遗憾地看到法律的规定经常在各种功利的目的下被突破。“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13] “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14]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以及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
四、从权利的视角看保障房建设
前已述及,1998年我国启动住房改革,当时确立了商品房与保障房并进的两条路线,商品房由市场提供,保障房的责任则在政府。但是,一直以来,是商品房一条腿走路,忽略了保障房建设。当前我国狂飙突进的保障房建设,实际上是在还保障房的历史欠款。必须反思的是,欠账为什么会发生?
笔者认为,住房问题其本质是人权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于1991年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第1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众所周知,住房的基本功能是为了居住,但简单的居住问题在中国却变得非常复杂:
(1)城市居民住房开发建设被垄断。古今中外千年历史,无不是百姓自己给自己建房子,为什么中国城市居民不可以自己盖房,而非得由开发商来垄断盖房?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国内多起自发通过协议形式合作购地建房的行政许可申请,但均未获得批准。[15]为何禁止合作建房?官方冠冕的理由无非是担心由此引起纠纷,禁止是为了保护购房者利益云云,但其实这只不过是典型的、一厢情愿的“政府父爱主义”式的官僚思维,其真实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现行房地产开发垄断的现状。事实上,合作建房的申请人作为理性人完全理解其自身的行为,相互之间有合作的协议,自愿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而且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性规定,政府没有理由禁止。
(2)住房问题还涉及权利平等的问题。首先,当前中国城市多种性质住房并存,相互之间地位悬殊。在我国,由于金融的垄断、税赋的沉重、投资实业艰难等因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资本竞相投机逐利的场所。我国双轨制的住房建设,一个城市甚至会搞出七八种性质的房子,这些房子之间地位相差悬殊,所有权性质、取得以及交易的条件均不相同,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在目前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只会让权力在其中更容易钻空子寻租牟利。其次,保障房建设忽视了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当前的保障房建设主要解决的是城市居民的适足居住权问题,但恰恰忽略了广大农民(由于政策的原因,农村的住房无法进入市场流转,农民群体无法分享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升值的收益),特别是最迫切需要解决居住困境的广大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权(由于农民工居住条件恶劣等原因,制造了农村留守儿童等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当前,实施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计划,势必造成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加剧城乡差别和收入差别,建立在城乡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利益格局将进一步固化与扩大,这与人与人平等、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和谐社会明显是背道而驰的。
此外,笔者认为,当前保障房建设的思路,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万能的思维,是一种权力主导的思维,在权力的作用下,忽略了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
(1)忽视了地方政府的权利。当前,转型时期中国出现的房价高腾、环境危机等很多问题深植于央地财政关系的不合理,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面前,纷纷不约而同选择了“经营城市”、“招商引资”,其行为与经营性公司无异,由此导致的征地、拆迁、一些地方甚至民怨沸腾、上访、拦访、截访,等等,乱象频出,不一而足。[16]对此,笔者认为,板子也不能完全打在地方政府身上,值得深思的是,地方政府为什么会突然都变成了“不听话的孩子”?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设身处地的抱着基本的“同情式理解”的态度来思考:长期以来,决定地方官员政治升迁主要考核的是辖区GDP的数量,地方官员面临诸多的决定其仕途命运的“一票否决”考核, 但是,“一票否决”事项太多了,也就显得不那么严厉了。由于自上而下权力主导下的考核面临着上下级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上级只能采取选择性执法,处分个别运气差的“撞到枪口上的”地方官员以起到“杀鸡儆猴”式的震慑作用,在“老实人吃亏”心态主导下,地方官员纷纷选择表面服从但背地还是“顶风作案”。近年来,雷厉风行的“审计风暴”最终虎头蛇尾收场,轰轰烈烈连续五次的环保风暴,结果全部草草落幕,而意义重大的节能减排实践操作中却被一些地方政府异化为纸面上做减排游戏的徒增扰民作用的拉闸限电闹剧,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著名财政学家马寅初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即指出,在财政上“不实行均权制,中央之集权必有地方之滥权”、“中央既夺地方之税,地方亦不必尊重中央法令”,实为精辟之论。[17]
(2)分配过程中忽视了权利。分配公平是保障房的“生命线”,如果保不住这条“生命线”,建保障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甚至会走向反而,即导致建设的量越大,浪费会越大,还会使社会矛盾更加恶化。因此,要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全过程中,重视维护好这条“生命线”。[18]对此,李克强副总理多次强调,必须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正。[19] 2012年2月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并讲话,强调要把确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20]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统一的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缺乏公众的知情权、诉权,权力所主导的分配出现分配过程的腐败必在意料之中。如何做到保障房分配的公平,法国政府保障公众诉权的做法值得借鉴。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2007年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21]
五、解决保障房问题的关键: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权利
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并不在于民粹主义者们所谓的“开发商原罪”,商人追求利润是正当的行为,我国房地产出现的病症原因非但不在于市场,反而恰恰是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所造成的。目前,半权力、半市场的体制所造成的结果便是需要权力的时候用权力,需要市场的时候用市场,由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权力和资本一结合,寻租起来如鱼得水,遂形成坚固的既得利益集团。房地产既得利益集团一经形成,遂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政治、经济资源,在学术界寻找代言人,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通过各种途径来固化既得利益。我国房地产市场问题的根源即在于畸形的、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控制制度以及由开发商垄断房地产开发的制度,地方政府通过将农民、市民土地征收,一转手即拿走了其中天价的土地差价,并从房地产开发中获得巨额税费,遂形成尾大不掉的土地财政局面并逐渐巩固,陷入“路径依赖”而难以自拔,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当前,保障房建设面临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其实还是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众所周知,作为一项基本的常识,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定位。现代法治政府必然是权力受到法律制约的政府,法治政府必然采行“租税国”体制,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立地位,所需的经费由全体纳税人根据量能的原则提供,政府量入为出,财政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凡市场能作用的地方即政府止步之处。[22]但是,众所周知,我国市场经济从计划体制脱胎而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一直占政府财政支出的主体,“经济建设型政府”明显,政府主导经济的结果,一是近年来“国进民退”、“国富民穷”现象愈发明显;二是资源配置日益扭曲,导致大量的贪污腐败、浪费及损耗。当前,对于规模如此巨大的保障房建设,是否违反经济规律,超越了现阶段经济随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金融风险,是否干扰了市场秩序乃至有重回计划经济的危险等等,这些应当是经济学家们所思考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笔者主要关注的是: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施政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对于保障房建设这样庞大的经济计划,必须事前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和反复的商讨,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法律,以此来规范保障房建设。具体而言,大规模保障房计划的通过和实施,在法律程序和实体上必须考虑:首先,必须有强烈的公益目的。关于这一点,保障房建设勿庸置疑其意义重大,具有目的合理性。其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又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总之,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法治国家政府一切施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政府而言,法无明确授权即无权。第三,比例原则。即法律的规定、政府施政均应权衡利弊得失,不得“大炮打麻雀”,这需要议会进行充分的讨论、争辩,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等几大属性,惟有遵循该程序才能尊重不同的声音,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可行性。就当前的保障房建设而言,我们必须思考的是,如此大的一个计划,为什么会出现法律的缺位?保障房是不是必须由政府亲自充当开发商的角色,由政府来建?为什么不能由市场来提供?制度学派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制度规则决定的,事实上,缺乏法律层面上的、理性的、制度化的、常规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诉权,寄希望于党性的自觉,以及自上而下的督促是靠不住的。而经验告诉我们,现行的体制下,政府充当投资主体,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混乱、行政干预错位难以避免,浪费、低效率更为寻常,任何禁令也不可能制止其中的腐败、寻租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这从近年连续发生的工路塌方、桥梁倒塌、“楼脆脆”等现象可以得出。
正如论者所指出,政府必须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但不能矫枉过正回到计划体制的老路上去,由政府包办一切是不现实的,而且注定必然是低效的。保障房的好处在于省掉了土地出让金, 但坏处在于政府建房的效率远低于市场,更不用说这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只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才有能力以最优的配置、最高的效率建造相对最便宜的房子。[23]事实上,市场才是真正的创新主体,面对高昂的房价,市场早已自发地产生了一套解决弱势人群居住的秩序:(1)大量涌现的城中村。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城市急剧扩张,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在政府住房供给缺位的情况下,以大量出现的城中村为代表的市场代替政府供给了大量的廉租房。这些城中村虽然地处城市中间,但土地性质却是农村集体所有,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这些城中村的村民逐渐抛弃原来的农业生产方式,转而从事商业服务业和房屋出租活动。(2)存量巨大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我国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化土地制度、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土地财政催生的高房价等因素所造成的一种奇怪产物。[16]据前几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共计66亿平方米,约占全部住宅面积的1/3。由于政府的管制,这些“小产权房”的售价和租价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着数倍的差距,因而成为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进城人口的栖息之地,成为廉价(租)房的供应来源。市场自发提供廉租房与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混乱相较,应验了一条简单的经济定理,即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最有效率,最没有效率是用别人的钱替别人办事。市场自发提供廉租房至少是有效率的,是在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但保障房建设却是政府是在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而且还缺乏制度化的、有效的约束,因此出现种种乱象实为意料之中。
目前,政府一方面提出盖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又不承认现在事实上发挥廉租房作用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至少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学者指出,在当前我国环境下,政府可以通过减少土地财政和放开土地交易的管制来促进土地市场降价,从而降低房地产成本,保障房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5]前已论及,我国高房价问题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所导致的“土地财政”。笔者认为,解决的根本在于重构法治化的央地财政关系,保证地方财政自主权及实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制化,终结土地财政,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破除城市房地产供给的垄断,承认自建房、合作建房的合法地位,使房地产市场回归常识等等。[16]但这需要深层次的法律制度变革,非能“毕其功于一役”。就目前情形而论,笔者赞成张曙光先生所提出的观点: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无为”,即取消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及其它领域的干预,禁止行政部门对各种产权的侵犯,建立起多元化的充分竞争的住房供应体系。他强调“政府补给不足,从产权保护做起”才是根本,“当务之急承认市场供给的合法性,政府承认廉租房、城中村的合法性,按保障性住房,最近收多少,给补贴多少,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解决,但现在政府依然不承认它的合法性。”[24]
结语:
为弱势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义务。但是,保障房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道德与法律命题,并不简单是“房价高,政府给你造房子”这么简单的思维。用保障房包打天下,其本质是政府包办的思维,这是一种革命战争年代指挥攻克战役、计划经济时代“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思维。不过,目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正确,虽然保障房建设计划目标宏伟且初衷亦好,但是一纸蓝图与一个宏伟目标并非确保目标实现的手段。当前,保障房建设是政府最大的民生工程,在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语境下极容易演化为“政治正确”的命题,在缺少法制化约束的情况下,容易被一些地方政府利用,甚至会沦为个别地方政府暴力拆迁的借口。当前,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何去何从?对于张曙光先生提出的立即停止保障房建设的建议,笔者不敢苟同。保障房建设作为数亿双眼睛在关注的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建设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既已发动,不能率尔停止,只能尽力去补救。笔者认为,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步减少保障房建设的数量同时,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以权利为本位的《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明确保障房的财政安排、土地供应、市场准入、融资模式、运营模式等等,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全国统一的制度支撑。此外,《住房保障法》立法还应注意的是,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能通过市场途径解决的尽量通过市场来解决,最大程度的避免政府亲力亲为,以防止出现大规模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政府工程病”。

注释: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属全国人大的职权。重大投资项目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项审议通过已有先例,例如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的三峡工程,总投资仅1600亿元。
例如,郑州市“汇景嘉园”小区一处拆迁安置小区8栋刚封顶2个月的多层楼房,开始全部拆除、重新建设,内蒙古包头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民馨家园”大部分新楼房成“墙脆脆”被网民曝光,海口回迁安置小区93户居民发现,入住不久的房屋出现屋顶渗水现象。
事实上,在中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无土地所有权,开发商主要依靠垄断土地开发赚钱,开发商往往将房屋的设计、建筑等业务层层外包,靠炒买、炒卖土地,推高土地价格换取高房价,进而获取暴利。作为社会资源的土地价值增值效益被开发商所独享,广大人民未享受到土地增值的受益。
比如,决定地方官员仕途命运的有安全生产、耕地保护、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社会综治,等等。
但问题在于,目前的体制下,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性来源,保障房建设切掉了地方政府的这一大块蛋糕,相当于在现行的利益格局中抢走了地方政府的这部分收入,但却未在其他地方给地方政府予以补偿,如此,地方政府焉能“束手就擒”?

[参考文献]
[1]邝国泉.中国的保障房建设是“乌托邦”?[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1-30.
[2]许宗力.论法律保留原则[A].法与国家权力[C].月旦出版公司1993.132.
[3]王玉光.福利分房十余年后重现,成特定人群隐性收入通道[N].财经国家周刊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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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08〕8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市、涉农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审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章 监管变更终止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涉农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涉农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政府金融办。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经营资格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是为了适应社会对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的需要,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该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门课程考试(考核)均实行全
国统一命题,凡开考该专业的地区,应按照执行。
二、为适应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不同需求,全国考委与有关行业部门合作在电子商务专业中推行非学历的职业证书制度,组织有关专家设计了电子商务中、高级证书考试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另文通知。
三、电子商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推荐自学用书、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及实践性课程的组织实施要求由全国考委公布。
各地在执行该计划中如有问题,请报告我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是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指导下,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社会对电子商务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考试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的特点,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教育部颁布实施。
二、学历层次和学业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为专科学历,其学业标准是,掌握电子商务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电子商务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考虑到电子商务专业的特殊要求,专科层次强调技能要求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根据上述学历层次和学业标准,专
科层次共设置16门课程,73学分,其中,网上作业占16学分。
凡取得本专业(专科)考试计划所规定的16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学分累计达到73学分的考生,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各省级考委和主考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目标和自学考核要求
本专业要求考生在政治思想上,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使考生能够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机构、网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实际工作。
本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计算,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获得本课程的相应学分。
不含网上作业要求的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方式。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含有网上作业要求的课程考核包括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上机考试实行等级分制,其中等级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等。笔试和上机考试分别进行。考生在参加笔试或上机考试之前,必须先完成规定的网上作业要求。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上机
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若考生只通过笔试或上机考试中的一项,则须在该项考试通过后的两年内取得另一项考试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若考生不能在两年内取得该门课程笔试和上机考试的合格成绩,则在再次报名参加该门课程
考试时,必须重新完成该门课程规定的网上作业要求,并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四、考试课程设置、学分及实践环节实施要求
(一)课程设置及学分
-------------------------------------
|序 号|课程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说 明 |
|---|----|--------------|---|-------|
| 1 |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 3 | |
|---|----|--------------|---|-------|
| 2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 3 | |
|---|----|--------------|---|-------|
| 3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 2 | |
|---|----|--------------|---|-------|
| 4 |0888|电子商务英语 | 3 | |
|---|----|--------------|---|-------|
| 5 |0889|经济学(二) | 5 | |
|---|----|--------------|---|-------|
| 6 |0041|基础会计学 | 5 | |
-------------------------------------

-------------------------------------
| 7 |0890|市场营销(三) | 5 | |
|---|----|--------------|---|-------|
| 8 |0891|国际贸易实务(三) | 6 | |
|---|----|--------------|---|-------|
| 9 |0892|商务交流(二) | 4 | |
|---|----|--------------|---|-------|
|10 |0893|市场信息学 | 5 | |
|---|----|--------------|---|-------|
| |0894|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 3 | |
|11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895|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实践)| 3 | |
| | | | |不少于36小时|
|---|----|--------------|---|-------|
| |0896|电子商务概论 | 4 | |
|12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897|电子商务概论(实践) | 2 | |
| | | | |不少于24小时|
|---|----|--------------|---|-------|
| |0898|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 3 | |
|13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899|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实践)| 3 | |
| | | | |不少于36小时|
|---|----|--------------|---|-------|
| |0900|网页设计与制作 | 2 | |
|14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901|网页设计与制作(实践) | 3 | |
| | | | |不少于36小时|
|---|----|--------------|---|-------|

| |0902|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 2 | |
|15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903|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实践) | 3 | |
| | | | |不少于36小时|
|---|----|--------------|---|-------|
| |0904|综合作业 | 2 | |
|16 |----|--------------|---|-------|
| | | | |网上作业时间 |
| |0905|综合作业(实践) | 2 | |
| | | | |不少于24小时|
|--------|--------------------------|
| 合计 | 73学分 |
-------------------------------------
说明:
1、每门课程的学分反映了课程的比重和课程内容的份量,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课程的18学时。
2、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要求由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
3、凡已取得国家承认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考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三门公共政治课。
4、已参加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和金融管理专业考试的考生,其《经济学》、
《市场营销》和《商务交流》课程的成绩可替代本专业计划中相同名称课程的考试成
绩。
5、本专业代码:020215。
(二)实践性环节实施要求
为满足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保证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业标准,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优势,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子商务专业的特色,部分专业课程设置了一定学分的实践性环节要求。
实践性环节主要采取网上作业的形式。
本专业共有6门专业课程设置了网上作业要求,网上作业学分共计为16学分。每门课程的网上作业学分反映了该门课程网上作业的比重和网上作业内容的份量,每个学分大致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课程的18学时。在网上作业的总学时要求中,网上作业时间应不少于总学时
的三分之二。
考生在完成课程规定的网上作业要求后,应参加并通过相应课程的上机考试,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网上作业的学分。
网上作业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上机考试的考核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由相应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规定。全国考办将根据大纲有关规定设计网上作业,并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发布,考生应及时完成网上作业。
五、课程说明
(一)公共基础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同)
2、邓小平理论概论(与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同)
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与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同)
4、电子商务英语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英语,其目的在于使学员掌握英语的基本结构,扩充基础词汇,在此基础上,掌握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专业词汇和表达方法,培养学员具有较强的专业阅读能力和初步的听、说、写、译的能力,使他们能够使用英语进行基本的与电子商务领域有关的交际活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应能够做到:
(1)听懂日常谈话,并能听懂与电子商务相关、句子结构比较简单、基本上没有生词的简短会话、谈话、报道和讲座;
(2)使用英语进行简单的日常对话,能够利用所学的专业词汇进行基本的口头交流;
(3)借助工具书阅读语言难度中等的专业文献;
(4)用英语撰写常见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应用文;
(5)借助工具书把语言难度适中的英语专业文献翻译成汉语。
5、经济学
本课程向考生介绍在现代商务与金融领域里经济学的原理与重要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学的性质;(2)微观经济学:市场理论;(3)微观经济学:厂商理论;(4)宏观经济学:国民经济;(5)国际经济学。
在课程结业时,考生应能够做到:
(1)描述经济学的主要问题;
(2)解释市场的概念及其供给和需求规律;
(3)解释弹性概念含义,并进行相关计算;
(4)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原因;
(5)计算企业的成本、收入与利润;
(6)说明完全竞争、垄断、不完全竞争与寡头垄断市场的理论;
(7)计算短期与长期均衡点;
(8)描述有关厂商的各种理论;
(9)描述政府对公共部门所采取的微观经济政策;
(10)描述收入循环流程、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与国民收入的概念;
(11)分析总产出、就业与通货膨胀模型;
(12)描述资金、利息率与银行制度的作用;
(13)讨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财政、货币和供给政策;
(14)叙述国际贸易理论的要点;
(15)描述国际贸易平衡与现金和资本帐户表示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16)以中国为例,分析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有关数据;
(17)讨论汇率制度的不同类型;
(18)讨论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
6、基础会计学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共同课,是一门在市场经济中应用极为广泛的学科。它阐述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的职能、要素、原则、方法,会计等式,借贷记帐法,借贷记帐法的应用,帐户分类,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核算形式,财产清查
,会计工作的组织等内容。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提供的资料不仅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主要的信息来源,而且是投资者、债权人、协作单位极为关心的数据材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因此,基础会计学不仅是会计专业也是经济管理类其他各专业重要的基础。
(二)专业课
1、市场营销
本课程向考生介绍市场营销在商务管理中的目的和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1)市场营销介绍;(2)市场研究;(3)产品定价与促销;(4)产品销售与分销渠道;(5)消费者行为;(6)顾客管理与售后服务。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解释销售与市场营销的区别;
(2)认识到营销产品与营销服务的区别;
(3)解释市场研究的重要性;
(4)描述与实施一系列市场研究方法;
(5)理解影响决策的一系列因素;
(6)描述与解释产品生命周期;
(7)针对各种商业形势采用广告与定价战略;
(8)描述各种零售方式;
(9)说明存货控制的重要性并叙述存货控制系统的要点;
(10)应用产品分销渠道和储存方法的主要原则;
(11)解释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12)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其他有关顾客管理方面的问题。
2、国际贸易实务
本课程提供给考生一个对国际贸易的总体视角和一些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具体细节,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的背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方面;商业计划与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程序与履约。
通过学习本课程,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国际贸易发生的具体情况;
(2)当不同国家做生意时,应认识到适应商业与市场营销策略及方法的必要性;
(3)描述国际贸易的变化模式;
(4)说明主要贸易国家、贸易集团和地区性贸易集团的发展变化;
(5)贯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技术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6)描述政府在国际贸易与各种贸易团体及协定中的作用;
(7)叙述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方面;
(8)描述出口程序及相关各方的作用。
3、商务交流
本课程目标是使考生掌握、提高在商务与金融活动所必备的交流知识和交流技巧,其主要内容有:(1)交流过程;(2)群体交流;(3)演讲技巧应用;(4)有效的商务文件;(5)视图交流。
通过学习本课程,考生应能够做到:
(1)理解交流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有效的交流在商务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性;
(2)利用各种通讯工具与目标听众进行有效交流;
(3)掌握组织和参加会议技巧;
(4)掌握准备报告和其他书面交流材料的专用技术;
(5)掌握演讲技巧、倾听技巧、非语言交流技巧;
(6)运用表格、图形、及视觉辅助设施准备和有效演示统计信息和数据;
(7)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有效的商务交流。
4、市场信息学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1)信息的基本概念,包括信息、信息特征、信息度量、信息的生命期、信息作用、组织中的信息资源等。(2)市场信息,包括市场营销信息、产品信息、调查与分析、促销、客户与服务等。(3)信息处理与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传递
、使用、信息处理设备、信息组织、信息编码技术等。(4)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概念、类型、作用。(5)信息资源的开发,包括调查、分析、开发、管理等。(6)应用与发展,包括信息的深层开发、市场信息与知识管理、知识发现等。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做到:
(1)掌握信息的概念,理解信息的基本特征、信息度量方法、信息的价值和作用,了解信息的生命期,掌握主要市场信息的特征和类型,理解市场信息的作用和特点;
(2)掌握信息处理诸方面的内容,理解信息处理设备的特点和功能,了解主要设备的结构,理解信息的编码技术,理解不同信息系统的功能与作用;
(3)掌握基本的信息资源开发技术,理解如何运用信息分析和解决市场问题,了解信息的最新技术。
5、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含实践)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课。
作为电子商务专业计算机支撑技术方面的基础课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计算机的起源与发展沿革、计算机系统的体系结构和操作系统等基础知识。第二部分着重介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作为信息技术的两大支柱之一,计算机网络技术
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本环境,因此本部分为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网络协议、网络操作系统、LAN技术、WAN技术、网络互联设备以及Internet技术的应用(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文件传输服务、WWW技术、企业内部网技术
等)。最后,本课程还将向考生介绍若干组网实例。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计算机系统的基本结构;
(2)了解当前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的总体脉络;
(3)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原理,初步具备运用LAN技术、WWW技术、企业内部网技术进行组网的能力。
6、电子商务概论(含实践)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课,是以后各门专业课的基础。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概论,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形成与发展,应用范围、方式和模式等;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包括基本网络结构、各种协议、互联网主要应用、WWW标注语言、WWW客户机/服务器结构及通讯、连入互联网的各种方法;电子商务的软件和工具,包括
WWW服务器及其基本功能、典型的WWW服务器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的基本功能,以及主机托管、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软件包、中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软件包和大型的企业级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比较;电子商务的安全威胁和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术语,对客户机、WWW服务器和电子商务服务
器的安全威胁及措施,安全协议、加密和认证的作用;电子结算系统,包括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信用卡与借记卡、智能卡、电子钱包等;在线零售,包括其推动因素、类型、模式、前提和优势以及适合网上销售的商品品种;网络营销,包括网络营销环境、网站建设步骤、网上市场调查的
方法、主动的外向营销以及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供应链管理,包括基本原理、推式供应链与拉式供应链的主要区别以及企业的供应链应用;顾客关系管理,包括在线销售自动化、在线顾客服务与支持、市场信息管理和营销管理以及技术对顾客关系管理的支持;网络时代的制造,包
括借助网络技术实现后勤和制造系统的一体化及EDI技术的作用;网络财务;知识管理;以及实施电子商务的商业计划。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识记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2)领会不同概念和应用的关系与区别;
(3)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释常见的电子商务应用。
7、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含实践)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课。
本课程是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和《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是当前信息技术的热门领域。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互联网基础技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网络安全以及互联网应用软件工具等。在互联网软件
设计技术方面,将重点介绍国际上最先进的互联网程序设计技术,例如CGI程序设计、ASP程序设计、JAVA语言的互联网设计技术等。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当前流行的互联网程序设计技术;
(2)掌握多种互联网应用软件设计工具;
(3)初步具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软件开发的水平。
8、网页设计与制作(含实践)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课。
本课程是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主要介绍网页设计技术。网页在电子商务应用中起着标识和宣传的重要作用,是信息展示的重要渠道,是保证电子商务应用成功的基础。本课程将对目前多种网页设计工具的优缺点进行全面考虑、衡量和综合比较。本课程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网络基本概念、创作网页的基本技术和工具、超级链接技术、表格技术、网页中的多媒体技术、组件技术、表单技术、框架技术、网页样式技术、网页视图技术、站点管理和发布技术、网页数据库技术等。此外,考虑到网站运营中的具体需要,本课程还将介绍广告设计中
的版面设计、美术设计等内容。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当前主要网页设计工具的异同;
(2)掌握一至两种网页设计工具;
(3)熟练运用多种网页设计技术进行网页设计与制作。
9、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含实践)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专业课程。
本课程是在电子商务专业(专科)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的基础上开设的。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案例,主要介绍不同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域名选择、运行效果等。(2)电子商务网站设计案例,主要介绍不同网站的设计思路、特色与突破点
。(3)电子商务B2C案例,主要介绍在B2C营销过程中突出网站及其营销方法和手段;包括软件、图书、百货等。(4)电子商务B2B案例,主要介绍在B2C营销过程中突出网站及其营销方法和手段。(5)电子商务服务业案例,主要介绍在服务业中突出网站及其营销方法和手
段;包括银行、证券、拍卖、旅游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对上述五个方面电子商务中的典型案例有深入的了解;
(2)能够借鉴先进网站运作经验,形成具有创新理念的电子商务运作思路;
(3)通过学习、模仿和实践,掌握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网站的基本技能;
(4)灵活运用电子商务网站总体设计方法和网络营销的基本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独立从事企业网站建设和网络营销;
(5)掌握科学研究中案例的筛选、分析与比较方法。

全国电子商务中、高级职业证书考试方案
一、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考试课程
---------------------------------------
|序 号|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备 注 |
|---|---------------|---|-------------|
| 1 |市场营销 | 5 | |
|---|---------------|---|-------------|
|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 3 | |
| 2 |---------------|---|-------------|
|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实践) | 3 |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电子商务概论 | 4 | |
| 3 |---------------|---|-------------|
| |电子商务概论(实践) | 2 |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24小时|
|---|---------------|---|-------------|
| |网页设计与制作 | 2 | |
| 4 |---------------|---|-------------|
| |网页设计与制作(实践) | 3 |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 2 | |
| 5 |---------------|---|-------------|
|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实践) | 3 |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合计 | 27学分 |
---------------------------------------

二、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考试课程
-----------------------------------------
|序| |学| |
| | 课 程 名 称 | | 备 注 |
|号| |分| |
|-|-----------------|-|-----------------|
| |电子商务概论 |4| | |
|1|-----------------|-|-------------| |
| |电子商务概论(实践) |2|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24小时| |
|-|-----------------|-|-------------|---|
| |网页设计与制作 |2| | |
|2|-----------------|-|-------------| |
| |网页设计与制作(实践) |3|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3| | |
|3|-----------------|-|-------------| |
|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实 | | | |
| | |3|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践) | | | |
|-|-----------------|-|-------------|---|

| |网络营销与策划 |3| | |
|4|-----------------|-|-------------| |
| |网络营销与策划(实践) |2|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24小时| |
|-|-----------------|-|-------------|---|
|5|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6| | |
|-|-----------------|-|-------------|---|
| |互联网数据库 |3| | |
|6|-----------------|-|-------------| |
| |互联网数据库(实践) |3|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 |电子商务与金融 |3| | |
|7|-----------------|-|-------------| |
| |电子商务与金融(实践) |3|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3| | |
|8|-----------------|-|-------------| |
|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实践) |3|网上作业时间不少于36小时| |
|-------------------|-------------------|
| 合计 | 34学分 |
-----------------------------------------
三、课程说明
1、市场营销(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同)
2、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同)
3、电子商务概论(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同)
4、网页设计与制作(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同)
5、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同)
6、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本课程主要介绍网络经济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和挑战,传统企业的企业管理如何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以及传统企业与网络企业的融合问题。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经济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与挑战;适应网络经济的企业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战略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组织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财务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营销管理,网络经济与企业运作管理;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电子商
务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与联系,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的特征、作用,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电子商务企业的创新管理;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融合:传统企业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
(2)明确企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3)掌握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7、互联网数据库
信息技术的两大支柱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电子商务的应用,离不开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支持。数据库技术在电子商务应用中起着数据管理的重要作用。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管理的演变、数据管理的模型、数据库系统构成、关系数据库理论、SQL语言、数据库设计
等。此外,本课程还将向考生介绍当前流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例如桌面数据库系统Access和大型数据库系统SQL Server,以及数据库连接技术如ODBC技术,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通讯技术等。最后,通过介绍数据库应用开发实例,详细说明基于Web
的数据库应用开发过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了解数据库的演变过程;
(2)了解数据库的基本原理;
(3)掌握数据库设计方法;
(4)具备运用数据库进行Web应用开发的能力。
8、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的分类、内容;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原则、方法;电子商务网站的系统组成结构、配置;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相关技术及电子商务网站开发工具简介;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设计;电子商务网站的运营、维护管理;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案例及实习等。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掌握电子商务网站的分类、内容、组成、配置及安全、管理等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性的知识;
(2)了解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及开发工具;
(3)掌握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则、方法和步骤;
(4)通过对电子商务网站设计案例的学习及电子商务网站设计的实习过程,学会如何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各种类型的网站,初步具备在较高层次上规划、设计各种类型的实用、高效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力。
9、网络营销与策划
本课程是本专业的专业课,要求先修《电子商务概论》。
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营销概论,包括网络营销的定义、特点和发展;网络营销宏观环境分析,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网络营销微观环境分析,包括顾客、竞争者、协作者和行业地位分析;在线消费者行为,包括网络消费者心理、购买模式和过程;顾客管
理,认识顾客、顾客沟通及顾客数据库管理;网上调查,包括环境、顾客、竞争者调查;网络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建立营销导向的网站;外向营销;网上产品与定价,包括网上新产品的机会和战略、网上品牌的创建、影响定价的因素及在线定价策略;作为渠道的网络,包括在线渠道的职
能、渠道长度、渠道伙伴的关系及在线零售;网上沟通,包括整合营销沟通和作为媒体的网络;网上关系营销策略,包括建立一对一的顾客关系及支持关系营销的网络策略;网络营销计划,包括制定计划、环境分析、识别对象、设定目标、制定营销策略、行动方案、制定预算和评估计划。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识记网络营销的基本概念;
(2)领会不同概念的关系与区别;
(3)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开展网络营销活动。
10、电子商务与金融
本课程要求在完成其他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以后进行学习。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之一,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操作性课程。本课程将深入介绍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结算与金融服务,详细讨论电子商务中资金流动过程、支付方法、金融结算、以及各种金融服务。课程内容主
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支付问题,电子货币,金融安全认证,安全支付协议,电子商务中的银行结算,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无线(手机)银行业务,金融法律法规与问题处理等。本课程还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使学生了解金融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掌握在电子商务应用
中处理资金结算的方法,并能应用到电子商务开发中。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掌握电子商务中资金流的处理过程、常用支付方法、银行结算处理方式;
(2)学会在电子商务中处理资金的方式方法;
(3)为构建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方法;
(4)学会使用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
11、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物流的概念、物流的功能与目标、物流与生产及其他流通活动的关系、物流合理化方法、影响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的因素、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的建立模式;配送的概念与分类、配送作业方法、配送管理与配送技术;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合理运输方法、运输的组织
与管理;库存控制与仓储管理;商品分类与条形码、商品包装、商品检验;物流设施与设备规划;物流与配送系统的作业流程分析与设计、不同类型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与配送系统的方案分析与设计、物流与配送成本管理等。
通过本课程学习,考生应能够做到:
(1)懂得物流、配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2)掌握物流、配送的基本理论和主要业务运作;
(3)具备对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系统进行分析、设计、组织与管理的基本技能。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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