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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卫服务合同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45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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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卫服务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乙方聘用甲方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需要,聘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内部保卫服务。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服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使甲方掌握基本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后上岗。
三、在上岗前,甲方必须提供一名乙方认可的人为其提供担保;并向乙方缴纳岗位风险保证金1000元,甲方在合同期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岗位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
四、乙方对甲方考察试用期定为三个月,从上岗之日起计算,考察试用期间,每月报酬350元。
五、考察试用期满,甲方工作未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不再聘用甲方;工作符合乙方要求的,双方正式确立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正式开始计算。
六、从考察使用期满合格之月起,每月报酬为400元,乙方在次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无偿为甲方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份,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甲方,甲方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残和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八、合同期内,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疾病、伤害及类似费用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负担和补偿。因疾病和伤害无法继续服务的,乙方发放当月报酬后,本合同解除。
九、在试用期及合同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乙方规章制度规定,按照乙方确定的甲方的工作职责,忠于职守,保质保量完成乙方交给的内部保卫任务,确保乙方单位整体的绝对安全。
十、甲方违反乙方规定的工作纪律的,按照工作纪律的规定进行罚款或进行其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由乙方制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
十一、甲方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
十二、甲方因违法违纪违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没收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外,甲方需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三、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当月工作日少于15日的,乙方不支付当月报酬;当月工作多于15日的,乙方减半支付当月报酬。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并擅自离岗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当月报酬不再支付。
十四、除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乙方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全部岗位风险保证金,并增发一个月的报酬作为补偿。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予以补充。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考察试用合格期满之日计算。本合同履行期满,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今后年度照此办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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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1〕72号


《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弄虚作假为手段骗取中标和承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货物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治理挂靠行为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挂靠行为治理与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农开、国土资源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和打击挂靠行为。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挂靠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保证金不是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的;
(三)投标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四)报名联系人或参加开标活动人员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五)投标或承揽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六)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服务费、施工机械的购置、租赁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七)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八)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做好进场核对工作。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招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对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实行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考核制度。凡中标单位不履行签证制度或签证表填制不整齐无法确认人员出勤情况的,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由招标人进行处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凡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勤时间低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出勤时间的,招标人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规定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凡出勤率低于80%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将该中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成立挂靠行为认定管理机构。出现疑似挂靠行为时,招标人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于3日内报送认定机构,经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共同签署予以认定、告知和处罚。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的证据材料或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挂靠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监察机关审核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监察机关审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处罚手续。
第九条 投标人或工程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自然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挂靠行为,经查属实的,招标人有权将其清除出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组织重新招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限制其半年至三年投标资格或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下发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招标人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资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对挂靠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主动串通、隐瞒不报或被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在全市范围予以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主要责任人及经办人员系党员或监察对象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对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渎职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理,或调离岗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正式人员,是指与投标企业法人之间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批判与反思


陈建彬

一直以来,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从整体上来讲,检察机关 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但是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由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进行检讨。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亦不一,总的来说,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而存在。
1.大预防机制。所谓大预防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通过游说同级党委,通过同级党委的牵头,形成一个以同级党委首脑为组长(主任),纪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检察长为副组长(副主任),若干同级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这种大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开会,一年定期开几次“预防职务犯罪协调会”,然后检察机关以此为名 向有关部门送发几份“情况通报”,对这种大预防机制有关“经验”将其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
2.协会预防机制。所谓职务预防机制是检察机关参照俱乐部会员制而建立起的一种预防职务。通常作法是由检察机关组织设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有的还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由检察机关的有关领导人担任协会主任,而后重点地在当地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发展会员,按成员的身份不同,相应划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协会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召开由各会员参加的协会会议;二是编写由各会员撰稿的协会会刊,刊登一些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和宣传一些法律常识。有关的经验将此形式称之为“通过经验交流、检务公开、法律释义、预防动态等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反馈预防动态,交流预防情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群防群治的有效网络。”
3. 同步预防机制。有些地方将这种预防职务犯罪也称为“项目预防机制”,但实质内容是一样。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同步预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将有关职务犯罪的发案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实际作法是举办一些反映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等内容的图版宣传;上几堂法制讲座课;印发一本《工程建筑领导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手册》;签订一份《检企廉政共建协议书》;总结一份经验教训材料。与工程承建单位共同研究制订重大工程同步预防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各方负责人参加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工程中易发犯罪的重要环节,签订了"廉政合同",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明确同步跟踪预防的廉政责任,以确保建成"重点工程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双优工程。

上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在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承担、应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相应地创造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指示精神,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为了说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下设在反贪总局内的有关职务犯罪机构升格为预防厅。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认为“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利于反贪部门集中办案,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研究和开展”。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本质特征是权力的滥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有责任结合办案,发现和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减少犯罪的机会,建立机制防线,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应该说,检察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形式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让人困惑的是实践中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却并是明显。根据各级检察机关有关职务犯罪侦办的统计数量来看,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关涉案人员的行政级别,亦呈上升趋势;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从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到亿元,纪录屡被刷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各级检察机关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那样,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使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少、金额越来越小。为此,我们有必要检讨一下当前检察机关主持或参予的形式百样的种种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问题一:片面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打击,其次才是现在所说的预防工作。这二者之间是相互相承的,从总体上来讲,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在惩治腐败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扼制、减少职务犯罪,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当检察机关将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从“主力军”降格为“一支重要力量”、当“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不再成为我们执法的基本方针时,也就注定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片面理解。单纯想靠发一个、两个《预防职务犯罪决定》,人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行政级别来达到减少、消灭腐败的做法是极其幼稚的行为。要知道,预防犯罪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是反腐败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检察机关是不能单独肩负此担的。
问题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较差,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①所以,目前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工作内容不外乎仅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展览”,这样的工作实际上是将预防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混淆开来,实际达到的效果可想而知了。

我们始终认为,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应是在充实反贪办案力量的基础上,多办案、办好案,在此前提下,正确认识职务犯罪预防的含义,找到检察机关在此中的位置,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党的十五大所提出来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真正做到将检察机关的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纳入到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职务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寻租的现象,寻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大量制度租金存在。经济人从生产性的寻利转向非生产性的寻租,并不是完全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个人选择的环境改变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制度缺陷,改变了寻利和寻租的相对价格,这也是职务犯罪大量存在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它加大寻租的成本,减少寻租的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这是治本之术。在此过程中,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将有限的力量充实到反贪、法纪和起诉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最有效的防守就是进攻,我们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最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就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实践表明,在一个单位内查办一宗职务犯罪案件,其所起到的威慑力和教育力,远远超过你在这个单位上一百节法制课,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挖空心思地去提高有关内设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上,也不要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地去扩充预防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而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办案实践部门,按照党中央所提出的“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就是错误地定位。
2.要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一些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切实抓好系统预防工作。同时,检察干警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注释:
①人为膨胀从事职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数量,而非科学地配置,亦是违背本文的初衷,如同人为地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将其与反贪局并列,企图达到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历史里程碑的作法是极其荒唐的。这样只能又多增设一些官僚,与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相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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