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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4:01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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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4年3月15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10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6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4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2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1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和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2年以上者(含2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 凡各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有关业务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对必须有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必须由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充任。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执业药师的上岗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违反工作岗位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现已在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另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担任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发布以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 军队系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人事部。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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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禁止“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若发现则要求其中一人离开公司,并以此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这种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只要告知劳动者不可发生办公室恋情,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员工发生类似情形后便可合法解除。劳动者如果不接受该规章制度,大可以另寻东家。在知道该制度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签约,就意味着劳动者接受其约束。
公司根据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管理,看似无懈可击,实则违法。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等相关人生大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加以干涉,用人单位如此规定实属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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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06-1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厦门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城市,环境容量有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局面,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调整经济结构为重点,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为核心,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为基础,以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城市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努力构建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公众自觉参与的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主要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力争2008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政策法规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分段推进计划。确保在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物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全市资源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削减。

  工作重点:一是积极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三是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废弃最终处置;四是致力发展环保产业,为资源高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三、基本原则

  遵循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在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遵循循环经济的再利用原则,鼓励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和再制造后继续使用,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垃圾,从而节约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投入;遵循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原则,把废弃物最大限度变成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1、成立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加快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环境

  1、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在《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厦门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确立循环经济在厦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明确循环经济的定义和范围,规定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2、尽快制定和完善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厦门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权利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

  3、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作用。对环境产业企业及新兴生态工业园在征地、审批和投资环境方面予以倾斜。

  4、制定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生利用品标识制度,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

  (三)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

  1、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厦门市 “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规划。研究提出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

  2、积极组织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3、编制生态工业发展规划、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循环型社会发展规划、循环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循环再生产业规划、生态景观建设规划等。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1、根据资源条件、区域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高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五)完善产业园区规划,加快生态工作园区建设步伐

  1、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对工业园区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出进园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促进园区的持续发展。

  2、在现有园区内引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命周期观点和生态设计方法,使产品生命周期中资源消耗最少、废物产生最小、易于拆卸回收,以此优化产品结构,合理构建和完善产品链,提高资源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发展集中供热和建立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

  3、依托核心企业的强大辐射作用和明确的功能,形成核心吸引力,吸引企业填补空缺生态位;园区内各企业通过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的传递和交换,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共享,降低企业的物耗、能耗和产品成本,减少污染,实现生态利润最大化。

  (六)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共享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产品。

  2、企业要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在商业目标和环境目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废弃物产生和排放管理,建立车间、班组岗位责任制,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加强物料平衡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坚持节奖超罚,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七)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技术开发水平和能力

  1、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

  2、发动和鼓励我市有关科研机构成立相关课题研发中心,开发推广环境工程技术、废物资源化技术、“零排放”技术、回收处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加强循环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追踪并学习先进理论和科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进国外循环经济核心技术,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以解决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选择具有标志性和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组织一批示范工程,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4、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八)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4、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强化节能节水责任意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节能节水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周”等活动,不断提高全员节能节水责任和意识。

  2、从节能节水计量、台帐、统计、测试等基础工作入手,完善企业节能节水定额、标准、制度等工作体系,促进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开展中水回用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推动实现生产废水低排放、生活污水零排放。

  3、加强节能节水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节水审查。做好工程项目“节能篇”、“节水篇”的论证工作和节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工作。新上工程项目严禁采用低效、高耗的用能用水工艺和设备,切实从源头抓起,提高耗能用水技术水平,进而提高节能节水经济运行水平。

  4、加快节能节水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大力研究和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进节能节水由潜力型向能力型和效益型转化。

  (十)做好节约用地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1、坚持严格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推行土地储备和开发管理制度,在土地预审阶段提出土地利用指标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2、强化耕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补平衡,改善耕地质量,确保土地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资源。

  3、完善工业区投资强度标准。在保持现有园区主导产业的投资强度不降低的基础上,参照部、省的标准,制定各行业各专业园区引进非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强度标准。启动工业园区地价与税收浮动杠杆新机制。

  4、优化城区的空间结构,强调土地使用功能的合理配置。鼓励房产建设往空间或地下拓展,严格控制别墅区的建设,开发建设房产时,应充分考虑节省空间和土地。

  (十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1、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为落脚点,深入研究分析我市的资源综合利用状况,把握重点,着重解决,整体推进。运用“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2、建立不同行业的横向代谢和共生关系,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以更高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转化效率、更少废弃物排放的资源利用空间分布形式,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

  3、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电机产品再制造、再利用。

  4、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和“三废”资源化,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资源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的全面循环。

  (十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系统

  1、以社会大系统为环境,研究对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再生利用和妥善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准入机制和行业行为。对现有的环保收费制度进行修订,从侧重督查、处罚转为以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为指导的新的价格体系和返还制度。

  2、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现有经营结构、人员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加强沟通信息、调剂余缺,推动废弃物减量运动的发展。

  3、设立废旧电机电器、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橡胶、工业废渣废液等处理基地,培育创建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和废弃物再资源化体系。

  4、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十三)设立专项资金,促成发展基金投入多元化

  1、把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建立一定额度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资源节约项目和废物资源化项目的启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各区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循环经济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保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2、积极鼓励和促成发展资金投入多元化,引导企业与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外银行贷款及各种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投资局面。

  (十四)抓好典型示范试点,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1、在政府批准建立的14个工业园区内,选定2个作为建设生态工业园的试点,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关,凡是与“上下游”企业能够形成产业链的项目,优先批办和进园。着力推进传统工业园区向生态工业园转化,构建工业生态循环链。

  2、在我市农村地区建立一个生态村,按照农田/水库生态整治区、生态人居环境区、生态经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五个层面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打造一个具有厦门特色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村。

  3、实施鼓浪屿“循环经济试验区”,争取在2-3年内,岛上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置,做到生活垃圾零出岛;提高岛上中水的回用率,做到岛内污水零排放,建设真正意义的生态岛。

  4、抓好循环经济典型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树立循环经济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模式的规划、建设、改造和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十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

  1、恢复综合经济能耗指标的统计,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统计工作。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循环经济指标的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科学管理,以此约束和引导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逐步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考核标准和分析通报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的统计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充分利用统计结果来指导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十六)广泛开展循环经济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发展循环经济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

  1、广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和循环经济意识的培育,使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使环境保护意识、绿色消费意识和循环经济意识转化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2、通过制作电视、电台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开辟报刊、网站专栏,举办循环经济讲座和培训等形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垃圾分类,使社会各阶层人群了解并认可循环经济,在生产为发展循环经济贡献才智和力量,在生活中优先使用和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为这些产品培养稳定的市场。

  3、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绿色采购信息网络,开展绿色采购培训和宣传,提高政府机关人员的绿色消费意识。

  4、积极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参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活动,推动循环经济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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